发电厂党支部工作条例
发电厂党支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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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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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
产党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党组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委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搞好改革开放的战斗堡垒。党支部在党委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对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党支部的建设的基础工作,使党支部的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各党支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
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生产和
工作任务。
第六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
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七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
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创建国际先进的电力企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培养、吸收生产一线的工人和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做到关键岗位、
艰苦岗位和要害部位、以及流动分散、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有党员,逐步达到每个班组、部门都有党员。
第十一条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厂纪厂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二条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
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公司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和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每季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每季不少于一次党课,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季不少于一次。
第十四条党支部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支部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十六条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
(二)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讨论制订计划和措施,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当前公司生产或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布置任务。
(四)向党组织和党小组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情况。
(五)检查执行“党章”和“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分析职工的思想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如何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等。
(八)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布置的其他有关组织生活内容。
第十七条因长期在外,并已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对长期外出且未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前发出通
知,保证他们能按时回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会的精神,听取意见和
要求。
第十八条党支部和党小组应作好组织生活的记录。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交纳等有关内容应及时记录在《党员手册》上,并由党小组长或党支部委员、党支部
书记签名。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的记录簿和《党员手册》应妥善保管,党群工作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四章党员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党员教育工作,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端正党风、反腐倡廉、提高党
员队伍的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正面教育为主;教育者先受教育;分类分层次教育。
第二十一条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结合党员的思想状况和生产(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形式多样地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纪、党风、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宗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等。
第五章党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在公司跨支部调动或调出单位时,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先由党支部开具公司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公司党群工作部,再由党
群工作部转至其他党支部或有关单位的组织部门。
(一)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的组织纪律。党员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对逾期不办理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二)应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三)党员因临时外出工作或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且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组织关系。
(四)党员外出工作时间在二个月及以上、半年以内且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由党群工作部出具党员证明书。
(五)党支部在接到党群工作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及时将被转移的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所有基层党组织,都应建立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
的战斗力。民主评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评议后要有书面总结材料,对不合格党员要有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四条党费的交纳及管理
(一)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公司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从党籍起算日开始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交纳标准按《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央组织部函字[1994]3号)和原浙江省电力局浙电政字[1994]005号文件的精神,结
合公司的实际,由党群工作部定期核定。
(三)党费的收缴以党小组为单位。党小组要做好党费收缴的登记工作,并按月上交给党支部。党支部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集中交到公司党群工
作部。党支部每年应将党费的收缴情况向本支部的党员公布。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的教育及管理
(一)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预备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标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正确对待预备
期的教育等。同时,应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二)预备党员每季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争取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小组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
(三)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将满时,应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求。
(四)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
公司党委审批。
第六章组织发展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组织发展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对于壮大党的队伍,保证党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组织发展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坚持标准,改善结构,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认真制订组织发展的计划,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
壮大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
第二十九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抓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同时,指定1
-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可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十条党小组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后,向党支部提出建党对象的参考人选名单。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建党对象。然后,对建
党对象进行重点培养和考察,并填写《建党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建党对象应每季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培养、考察的时间一般要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建党对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党支部要及时把培养考察的情况和党支部的意见填入《建党对象考察登记表》,并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办理转移手续,以便继续培养考察。
第三十三条在吸收建党对象入党之前,应对建党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的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建党对象学习指定的文件,
并做好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之前,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应将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考察登记表、党小组的意见、党支部的考察
材料及党支部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是团员的还应有团组织的推荐意见)报公司党群工作部预审,经同意后再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发展对象应经全体党员的充分酝酿,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会议表决时,须
得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章党内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党内的请示汇报制度主要有: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制度;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向公司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党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性观念的体现;也是党员接受党组织的帮
助教育和监督的途径之一。党员及各级党员干部要严以律己、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党员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近阶段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以及困难;对其他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需要及时汇报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公司党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请示的情况;需向上级党组织
明确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公司党委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汇报。
第八章党员责任区活动制度
第四十条党员责任区活动,是认真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条重要且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划区定责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按部门、班组等划分责任区,做到定组、定岗、定人。
第四十二条党员在责任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向责任区内的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谈心活动,配合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经常主动地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
(三)联系、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三条党员在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和分析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对党员履行责任区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应把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情况作为党员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九章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六条党支部应加强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领导,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工作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分工会、团支部的重大问题,
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党支部的工作台帐及文书档案必须真实详细,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共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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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民所有制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党组关于《基层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委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搞好改革开放的战斗堡垒。党支部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加强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对于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促进公司两个文明建设,保证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加强党支部的建设的基础工作,使党支部的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党群工作部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党支部的建设工作,各党支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二章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担负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第七条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八条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为创建国际先进的电力企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十条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培养、吸收生产一线的工人和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和要害部位、以及流动分散、人数较多的生产班组有党员,逐步达到每个班组、部门都有党员。
第十一条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厂纪厂规,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三章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第十二条党的组织生活,主要指党员参加党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公司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即:每季召开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党小组会,每季不少于一次党课,党小组民主生活会每季不少于一次。第十四条党支部的重要问题应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支部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十六条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政策、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
(二)传达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讨论制订计划和措施,并贯彻执行。
(三)根据当前公司生产或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要求,布置任务。(四)向党组织和党小组汇报自己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五)检查执行“党章”和“准则”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分析职工的思想情况,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讨论如何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七)讨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制定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等。
(八)公司党委、党群工作部布置的其他有关组织生活内容。
第十七条因长期在外,并已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对长期外出且未转组织关系的党员,党支部要提前发出通知,保证他们能按时回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因特殊情况,并经批准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会的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党支部和党小组应作好组织生活的记录。参加组织生活和党费交纳等有关内容应及时记录在《党员手册》上,并由党小组长或党支部委员、党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的记录簿和《党员手册》应妥善保管,党群工作部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考核。第四章党员教育制度第十九条党员教育工作,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端正党风、反腐倡廉、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二十条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正面教育为主;教育者先受教育;分类分层次教育。第二十一条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结合党员的思想状况和生产(工作)的实际,有针对性、形式多样地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党纪、党风、党的优良传统的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宗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教育等。第五章党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在公司跨支部调动或调出单位时,需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先由党支部开具公司内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公司党群工作部,再由党群工作部转至其他党支部或有关单位的组织部门。(一)按期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的组织纪律。党员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转移手续。对逾期不办理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二)应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三)党员因临时外出工作或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且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组织关系。(四)党员外出工作时间在二个月及以上、半年以内且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由党群工作部出具党员证明书。
(五)党支部在接到党群工作部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及时将被转移的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所有基层党组织,都应建立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民主评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评议后要有书面总结材料,对不合格党员要有处理意见,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第二十四条党费的交纳及管理
(一)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公司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即从党籍起算日开始交纳党费。
(二)党费的交纳标准按《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中央组织部函字[1994]3号)和原浙江省电力局浙电政字[1994]00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由党群工作部定期核定。
(三)党费的收缴以党小组为单位。党小组要做好党费收缴的登记工作,并按月上交给党支部。党支部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集中交到公司党群工作部。党支部每年应将党费的收缴情况向本支部的党员公布。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的教育及管理
(一)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预备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员标准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正确对待预备期的教育等。同时,应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二)预备党员每季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争取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小组每半年应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评议。
(三)预备党员在一年预备期将满时,应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要求。(四)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公司党委审批。第六章组织发展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组织发展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对于壮大党的队伍,保证党的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组织发展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坚持标准,改善结构,保证质量,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八条党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认真制订组织发展的计划,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
第二十九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抓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帮助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同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可采取听党课、参加党内的有关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三十条党小组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的意见后,向党支部提出建党对象的参考人选名单。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建党对象。然后,对建党对象进行重点培养和考察,并填写《建党对象考察登记表》。
第三十一条建党对象应每季一次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培养、考察的时间一般要在一年以上。第三十二条建党对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党支部要及时把培养考察的情况和党支部的意见填入《建党对象考察登记表》,并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办理转移手续,以便继续培养考察。
第三十三条在吸收建党对象入党之前,应对建党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和短期的集中培训。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培训的,党支部应安排建党对象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党支部在发展党员之前,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支部应将党内外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考察登记表、党小组的意见、党支部的考察材料及党支部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是团员的还应有团组织的推荐意见)报公司党群工作部预审,经同意后再履行入党手续。第三十五条发展党员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发展对象应经全体党员的充分酝酿,由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会议表决时,须得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章党内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六条党内的请示汇报制度主要有:党员向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制度;党小组向党支部的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向公司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是加强党员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党员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性观念的体现;也是党员接受党组织的帮助教育和监督的途径之一。党员及各级党员干部要严以律己、严格遵守。
第三十八条党员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近阶段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以及困难;对其他党员、干部以及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其他需要及时汇报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公司党委请示汇报的主要内容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请示的情况;需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公司党委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汇报。第八章党员责任区活动制度
第四十条党员责任区活动,是认真落实党员联系群众,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条重要且有效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通过划区定责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党支部应根据党员的分布情况,按部门、班组等划分责任区,做到定组、定岗、定人。第四十二条党员在责任区应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向责任区内的职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谈心活动,配合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经常主动地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给予关心和帮助,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要求、建议和批评。
(三)联系、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十三条党员在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时,应及时汇报联系群众的情况。第四十四条党支部应定期检查和分析党员联系群众的情况,对党员履行责任区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四十五条党支部应把党员在责任区的工作情况作为党员考评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九章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第四十六条党支部应加强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领导,对分工会和团支部的工作至少每半年讨论一次,并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分工会、团支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党支部的工作台帐及文书档案必须真实详细,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整理和保管,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共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组织修改。在未修改前,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党委和党群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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