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201*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日起实行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对维护农民利益、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机产品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原“三包”规定一些内容已不适用。为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原“三包”规定进行了修订。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在原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农机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农民的需求和农机产品的技术进步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包括总则、生产者的义务、销售者的义务、修理者的义务、农机产品三包责任、责任免除、争议处理和附则共分八章四十六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还特别比强调,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对质量问题、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等用语进行了清晰的释义。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同时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强调,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产品适用范围、配置等方面内容,对购买者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销售者的义务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为确保用户购买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及时保质维修,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对农机产品三包内容及期限,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要求,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对赠送的农机产品,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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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汇报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1*45号)、《关于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宁事改组201*1号)的要求和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整体安排,县委、政府和县编委及时研究部署,县编办深入各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多层次多渠道广泛征求意见。经县委、政府审议,上报了《海原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区编办批复《方案》后,我县迅速行动,按照“精简、优化、效能”,“总量控制、只减不增”和“衔接配套、协调推进”三项原则,调整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激发了事业单位活力,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现将我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清理规范工作于9月底全面完成,23个事业单位已全部撤销,收回印章并交由县政府办集中销毁,主管部门进行了摘牌工作,海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收回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并在网上进行了注销登记,向社会进行了公告。整合的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整合,增挂牌子、更名、新设置的事业单位到海原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加挂牌子,更换牌子、印章等相关工作全部就绪,涉及的人员编制和国有资产全部划转到位。二、主要成效
通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和扎实有效的工作,我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机构进一步精简。通过“撤、并、转”,全县事业单位由518个减少到494个,减少24个,调整了部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了全县事业单位的布局结构,管理体制进一步顺畅。(二)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大部门管理体制相适应,按照管理、执法和服务相分开的原则,大力推进系统内事业单位的整合。在农牧部门,整合了海原县种子管理站、海原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组建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部门内部实现了综合执法;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整合了海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机构,成立了统一的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重新对老城管委会和县住建局的职能进行了划分,进一步理顺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政、园林、环卫管理体制。撤并职能弱化,规模过小的事业单位24个,收回编制13名,先后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救助管理中心增加事业编制4名、海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增加事业编制1名、海原县人民医院增加编制14名、海原县中医院增加编制8名。将有限的机构编制资源向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倾斜,优先保证了关系民生和关键领域的机构编制需求。
(三)机构编制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是摸清了机构编制底数。通过清理规范,实现了“八清”。即“审批文件清、机构状况清、领导职数清、在编人员清、超编人数清、岗位身份清、数据信息清”,夯实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工作基础。二是编制实名制管理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县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均已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对事业单位的九定方案重新进行了审核,明确了职责、严格了编制管理、明确了领导职数。
三、主要做法及下一步的工作
201*年8月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启动以来,我县高度重视,全面落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做法是:(一)健全组织机构,搭建工作平台。全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会议后,县编办立即组织全体人员传达学习《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了会议精神。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编委会,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海原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审核方案》并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印发。为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县上成立了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领导小组,专门组织协调清理规范工作。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档案等部门强化协作,共同配合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清理工作机构,配齐力量,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全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扎实有效。
(二)明确工作重心,强化工作责任。在清理环节,对“撤、并、转”的适用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将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等七种情况的事业单位纳入撤销范围,将分工过细、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等六种情况的事业单位纳入合并范围,将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纳入转企改制范围。在规范环节,将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等七个项目作为规范重点,并对各项内容均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县还制定了《全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审核日程安排表》,明确了每个阶段清理规范工作责任分工,规定了完成时限,狠抓了工作落实,建立了工作进展情况定期调度和督查制度,督查结果实行一周一通报,确保了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周密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有线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中央、区、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使各级领导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收集整理《事业单位改革及清理规范的政策文件汇编》,印发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充分准备。县上分期分批组织了清理规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班,熟悉掌握了中央、区、市事业单位改革、清理规范工作的政策。机构编制部门搜集整理了有关文件,对照实名制管理人员数据库,为集中审核提供了基础信息和政策依据;研究确定了审核标准和要求,对审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需要把握原则和处理意见;制定了上报核查信息和清理规范方案的时间表。三是严格审核。根据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增减人员的政策文件,严格核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核查表,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四是狠抓落实。制定下发了《关于进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和注销登记的通知》(海编办发201*16号),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海原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实施方案》精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手续2个,收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及以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随即终止。办理新成立和更名的事业单位登记手续2个,确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增挂牌子事业单位1个,更名事业单位2个,整合事业单位2个,撤销事业单位23个。五是确保稳妥。统筹安排、科学谋划,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尽量减少矛盾和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六是严肃纪律。对违规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纠正,对违规进入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了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
我县清理规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一些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专业技术人才偏少,公益服务效率和质量不高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下一步我们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抓法制化管理。要大力宣传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做好“撤、并、减、立”的事业单位跟踪检查工作,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二是狠抓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三是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的学习,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准确把握认定标准,认真做好调整后事业单位的模拟分类工作,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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