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会议总结讲话
同志们,在这新年伊始,万象更新的美好时节,公司为了能够正确的评价各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实绩、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强化岗位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及时的组织召开了此次会议,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坚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公司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此次会议短暂而务实,及时而有效,为公司及时了解掌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按照公司“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实现加快发展、增强企业实力”的总体战略部署,实现公司发展壮大的宏伟目标,必须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首先,要坚持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公司生产经营实际,以公司发展作为需要,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生产,支持先进理念和高新技术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发展及应用。
其次,要坚持把使用、培养和引进相结合。在充分开发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各类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
第三,要坚持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在培养、引进目前急需、紧缺人才的同时,着眼于为长远发展积蓄人才,改善结构,壮大人才队伍。第四,要坚持推进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公开、平等、优胜略汰的竞争机制;按照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公司人才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同志们,公司今后的发展道路上,对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会越来越大,专业技术人才在生产中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凸显,公司对专业技术人才也会越来越重视,公司也将尽全力为你们打造一个充分展示自己才华的舞台,希望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奋发进取,以更加优异的工作成绩,更加丰硕的工作成果来回报公司对你们给予的厚望。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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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更好地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晋升
职务、工资提供依据,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1*]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1*]161号)、《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1*]184号)等精神,结合校(院)已执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渝委校[1998]93号)、《关于修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委校[201*]6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核的指导思想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聘后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晋升、续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考核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考核,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情况,及时发现、选拔和使用人才,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之中。促使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与之相适应的岗位上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专业技术干部的选拔、聘任、培养、晋升和奖惩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条考核的对象
凡在聘担任我校、院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平时和年度考核(包括兼职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考核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评审和聘任及工资的晋级。
第二条考核的形式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是在校委的领导下,通过校(院)考核领导小组,按规定的组织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等进行的综合测评。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1、实绩为主原则: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或任期目标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2、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一视同仁。3、民主公开原则:考核要坚持民主、公开,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及考核结果必须与本人见面。4、奖惩结合原则:考核要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相结合,实行优胜劣汰。第五条考核的要求年度考核每年年终进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年终做好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总结,重点是完成本年度工作数量、质量和专业技术水平提高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第二章考核的组织领导第六条考核的组织校、院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校、院负责人、组织人事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组长由常务副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院长担任。考核小组的职责是:1、依据考核规定,制定校、院年度考核实施细则:2、组织实施校、院的年度考核工作;
3、向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优秀等次比例。4、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优秀证书;
5、受理专业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第七条考核的领导
年度考核工作由校、院考核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承办,分部门组织实施。对专业人员的考核实行首长负责制。校、院领导为部门领导的主考人,部门领导为该部门专业人员的主考人。校、院分管领导考核部门领导,部门领导考核本部门专业人员。
第三章考核内容、方法和标准
第八条年度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重点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实绩为主进行考核。其内容为:
1、政治思想方面
(1)坚持四顶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党性强、修养高、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理沦联系实际的学风: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廉洁奉公,为人师表,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3)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态度端正,自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团结协作,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方面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熟练运用。
(2)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独立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研究能力和表达能力。
(3)参加社会实践和调查、并将调查了解的新情况,积累的新经验用于为教学和科研服务。
(4)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更新知识,拓宽知识面,并达到规定的学时数、了解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最新学术动态和理论成果。
3、工作业绩方面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或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2)本年度内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
(3)培养或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层次及带教效果。第九条考核方法、标准及等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采用自评、同行评、领导评三结合的综合评议方法,进行考核测评,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等次。
1、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部门实际参加人数的12%。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评及民意测评情况,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写出评语。全面、准确地反映考核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考核标准
优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清政廉洁;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工作能力强,能超额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成绩显著。在教学、科研上有创新,有突破,教学效果好,发表的论文和专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称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清政廉洁。工作负责,熟悉业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量,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工作上有一定创新,教学效果较好,发表的科研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职业道德水准不高,政治业务素质不强。基本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但教学效果较差,科研能力较弱。在日常工作中有失误现象发生。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或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现象发生。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第四章考核程序和办法第十条程序1、被考核人员应首先写出个人年度总结,并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式二份)。
2、被考核人员必须在所在部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3、在述职的基础上,由校(院)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并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校、院考核小组对考核评语和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后提交校委会审议。
5、校委会将初审考核结果等次采取张榜(会议、上网)等方式进行公示3--5天。公示期限内对拟确定的参照人员考核等次有异议的,可向校委会或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反映,上述部门对反映人和反映的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并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集体审议被反映人的考核等次,同时向反映人通报调查结果。对事实不具体的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6、校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参照人员考核等次。第十一条办法
校、院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情况应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在每年年终结合目标管理和年终工作总结时进行全面考核,确定等次。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校委会申请复核意见。校委会在接到申请复核意见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其中,对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诉,市人事局在收到申诉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第五章考核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对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将总结材料和个人考核表报组织人事处.并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考核工作总结包括:参加考核的人数,专业技术职务分类及考核结果的基本状况;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的意见,考核工作的经验及改进考核工作的建议等。
第六章考核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一次性奖金。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可优先推荐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考试考核评定;称职的可以续聘,基本称职的一般可续聘,但要通过教育限期达到要求。
第十六条在考核中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实行告诫,告诫期为6个月,告诫期内不得计发其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并暂缓晋升工资。告诫期满,根据其表现情况,重新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可晋升工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十七条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第十八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专业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九条当年由军队转业安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部队移交时的转业鉴定和到校工作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当年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原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有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抽调到基层挂职锻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返校的当年由挂职单位提供情况,学校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由组织派出或经组织同意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校(院)年度考核,并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6月30日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四条因病、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公)致伤的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借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借用单位向校、院提供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外单位兼职的人员,根据兼职单位提供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受行政和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问题1、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到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专业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处分解除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其处分解除的期限为: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满一年,撤职处分满两年。
3、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4、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确定为不称职;因其它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6、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7、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8、专业人员在一年内既受到党纪处分又受到行政处分,年度考核按最重处分的规定办理。10、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被立案审查的专业人员,可参加考核,但在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定为称职以上的计(补)发奖金;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本人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照本款规定办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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