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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3:51:55 | 移动端: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粮食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我是粮食战线上的一名新兵,201*年调入新单位。在领导的重视和亲自安排下,我和同志们一起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业务技能学习。重点学习了《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上下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本书,在学习中,我作了读书笔记,并就一些疑难问题请教了单位的老同志,然后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总结。

通过学习,我初步了解和掌握了一些粮食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我国目前的粮食政策、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逐步理解和认识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是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的关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能。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认真落实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现国家粮食调控目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在《粮食行政执法实用手册》一书中,我主要学习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基础理论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实务两大块内容以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依据。通过第一篇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什么叫行政执法(包括行政执法的特征及种类以及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什么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以及行政执法的特征和种类。接着我们又学习了行政执法的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行政执法监督(层级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通过第二篇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了我们粮食行政职能部门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就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为了实现这一总目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要两个抓手,一是执行宏观调控的载体,包括企业和市场。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机制,包括发挥载体调控作用的机制和市场监管的机制。认识到新时期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意义有以下五点:一、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种粮农民、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打击不法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粮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三、保障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四、保证粮食流通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五、检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政策效果和反馈完善政策的建议。

以上是我学习的一点粗浅的体会。

我愿和同事们一道继续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行政执法技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为下一步尽快的开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扩展阅读:粮食行政执法之我见

粮食行政执法之我见

[内容摘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是当前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本文从《条例》所规定的制度和行政执法行为的关系上分析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点明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作用。

201*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07号令公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年5月3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粮食行业继201*年8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后的又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粮食流通管理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回顾我国粮食流通体制的历史沿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我国粮食流通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严格的统购统销政策。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的粮食流通体制也开始朝着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目标转变。随着粮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国务院及时出台了《条例》,这对粮食行政部门无疑是个观念转变和角色转变的一个重大考验。

一、《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条例》几乎涵盖了粮食流通领域的所有环节。《条例》

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条例》是颁布实施,将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等流通环节的经营活动,通过立法对粮食经营进行行为规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粮食行政执法有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同时还明确了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粮食流通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地位,在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做到有法可依。

执法规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很难达到。实现、保障和维护粮食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是粮食行政的核心,而执法是达到立法目的的很重要的手段和措施,没有执法,公民权利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为了保证《条例》的正确实施,国家粮食局先后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了《粮食流通监督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粮食行政复议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理论上、操作规程上指导粮食行政管理,也为管理相对人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的施行,从立法到法律、法规的执行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粮食行政执法规定了执法范围、执法内容,制定了较详细的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国家粮食局多次强调按照国务

院的要求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能。宁夏粮食局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粮食行政垂直管理体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2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通知,《纲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因此对粮食行政管理工作既是挑战也是机会,一方面,由于在《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粮食部门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工作不多,对具体依法行政的操作步骤、程序了解的不深、不透,在行政执法方面需要花一定时间和精力去学习和实践,在制度建设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另一方面,由于《条例》颁布实施之前,粮食行政执法几乎很少涉及,因此,在《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的实施过程中,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上更容易做到思想统一,在具体行政执法的法律解释、执法程序、等方面更容易做到规范。

三、《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抓手粮食行政执法同样也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一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文本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具体化,然后通过直接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而使法律文本的规定得到实际贯彻、执行。二是通过执法落实法律、法规的实施,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本的规定在人们的实际行为中得到遵守、执行,在各种相应社会关系的发生、进行、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中得到贯彻、实现。执法将法

律文本规定转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解释、实施行政处理(处理形式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裁决)、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途径实现。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遵守行政行为确定的要求情况的了解、掌握;行政处罚则是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行政行为确定的要求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法律制裁,使之今后不再违反,也使其他有相应违法意向的相对人以此为诫,不致再实施相应违法行为。

粮食行政执法同样也遵循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我国商品流通管理实行分段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条例》总共分为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对在粮食流通管理过程中粮食、质检、工商、卫生、价格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从消费者、生产者的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角度出发,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经营者的经营品种、经营行为规范以及粮食经营者的义务做了详细的阐述。为了正确指导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确立了对粮食经营者和管理者两个方面的重要制度。一是粮食经营者应遵守的制度,包括:依法申请制度、粮食收购公示制度、粮食数量报告制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保持必要粮食库存量制度、粮食出库检验制度。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的制度包括: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最低库存量和最高库存量义务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粮食供需抽查制度、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应急体系和机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粮食流通行政处罚制度等。

这些制度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秩序的规范与否。例如:在行政许可制度中,行政相对人为了暂时的经济利益,不能保证粮食检、化验设备的配备和良好的仓储条件,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会出现粮食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同时粮食出库检验制度也不能顺利执行,最终将影响成品粮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在粮食统计制度的执行中如果不能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就没有准确的数据依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将难以应付。当前行政执法人员正确掌握和运用这些制度来规范粮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行政执法的重点任务,同时依法行政的关键也是落实《条例》规定的两个方面的16项制度。通过落实现有制度,逐渐完善和细化适合粮食流通秩序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辅以适当的行政执法手段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是粮食依法行政的突破口,也是最终实现依法管粮的抓手。

四、银川市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充分认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要由过去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变为管理市场主体的准入和企业的行为规范,在法律和政策赋予的权限内,认真履行入市资格审核的职责;要由过去管理具体事务为主转变为政策引导和监督服务为主,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二是积极做好法制培训,目前已参加一期培训的5名执法人员取得了银川市粮食管理

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但到目前为止,全区乃至全国很多省、市都没有完善一整套包括立案、调查、送达、告知、听证、处罚决定、等内容的法律文书,立案程序、实施处罚的措施也不完善,因此影响了对违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减缓了粮食流通法制管理的步伐。

六、关于粮食行政执法的建议1、突出两个《条例》,坚持依法管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用十年时间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具体要求。

目前粮食行政管理工作中已经颁布实施的法规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从是两个位级最高的粮食法规,两个《条例》充分体现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

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从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的高度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粮食行政执法提供了执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提出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条例》颁布实施的两年来,全区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本地粮食行政工作的实践,根据《条例》赋予职责,摸索总结了适合本地区的很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对社会粮食经营者进行了监督检查,对规范粮食流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事实证明了两个《条例》是依法管粮的基础和保证。

因此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应该以两个《条例》统领全局工作。

2、找准抓手,加强制度建设

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的关键是《条例》中规定的各项制度的顺利实行,因此完善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各种办法、细则、法律文书是当前我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有了规范的制度、法定的程序、可操作性强的管理细则,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就会更加有理论依据,行政执法工作也会更加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提高执法效率,进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制度的执行上应采取“先易后难、逐个施行”的办法,利用3年时间,将《条例》的16项制度逐步细化,在粮食流通领域广泛实

施。例如:首先实行全区统一的公示制度、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时限进行粮食资格审核、复检等制度。

3、注重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是制度执行的有力措施监督检查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督促和鞭策;发现违反秩序的行为,及时加以纠正和处理,防止其恶化和漫延,发现秩序本身的缺陷和漏洞,及时加以完善、修补或对某种秩序加以重构,防止形成侵害人民利益和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秩序。

行政处罚对秩序的维护作用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特定相对人特定违反秩序行为予以制裁、处理,使被损害的特定秩序得到恢复,并使被处罚人获得教训,不致重犯;二是对一般相对人的警示、教育作用,特别是对有同样或类似违反秩序行为倾向的相对人,行政处罚能对之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使之抑制自己的行为,避免重蹈他人被处罚的覆辙,从而实现维护和保障秩序的目的。

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除了有规范的操作制度以外还需要有一支政治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强的行政执法队伍。

4、目前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难以承担执法工作

宁夏粮食流通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后,由5个地级市粮食局负责辖区内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县级粮食行政编制的限制,银川市的情况如下:县粮食局几乎没有编制,部分粮食局在行政执法中要依靠国有粮食企业的补贴才能完成必需的行政管理工作,实现重心下移难度很大。相反,一些容易违反规定的规模较小的粮食经营者一

般都集中在县域内,更加大了执法难度。解决方法一是尽快明确县级粮食部门的职责并配一定数量的行政编制,而是选择原粮食部门素质高、业务强的人员成立县级粮食执法队,专门负责本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培训教程》4、《干部法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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