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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摸底测验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3:51:56 | 移动端: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摸底测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摸底测验

航道行政执法人员摸底测验

单位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25题每题2分)

()1、某甲在航道岸坡上建设违法房屋,对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之日起计算。

A、开工B、竣工C、自行拆除D、航道部门发现

()2、地方性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形式有()。

A、拘留B、暂扣证照C、没收非法财物D、责令停产停业

()3、送达时不需使用送达回证的文书是()。

A、《交通行政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B、《交通行政案件听证会通知书》C、《交通行政案件违法行为通知书》D、《交通行政案件处理决定书》

()4、对不满()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A、14B16C、18D、20

()5、《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属于()。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政府规章D、法规性文件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航道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是()。

A、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前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否则法院不予受理B、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选择了复议后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选择了复议后仍可以提起诉讼D、只能选择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诉讼

()7、可以从事航道行政处罚工作的人员有()。

A、合同工B、临时工C、借用人员D、聘任人员

()8、甲地船民王某在乙地违法装运一批危险品经过丙地,运到丁地,被丁地行政机关查获,应当

由()地方行政机关优先实施管辖。A、甲B、乙C、丙D、丁

()9、对京杭大运河苏北航务管理处受委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管辖。A、省政府B、省交通厅C、交通部D、省航道局

()10、《行政处罚法》颁布后,航道行政处罚的种类除罚款外,还有()。

A、警告B、吊销证照C、责令拆除D、没收违法所得

()11、在航道、航道边坡、边坡外侧()米以及航标周围()米什么范围内,禁止设影响助

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

A、1020B、1520C、510D、1015

()12、按照《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对损坏航道、航道设施的船舶,除责令停止侵害、赔偿

损失、恢复原状外,还可以处以罚款()。A、扣留船舶证书B、扣留船舶C、吊销证照D、暂扣证照

()13、三级航道上的临跨河设施由()审批。

A、省航道局B、市航道处C、县航道站D、市航道处或县航道站

()14、五级航道上的临跨河设施由()审批。

A、省航道局B、市航道处C、县航道站D、市航道处或县航道站

()15、等外级航道上的临跨河设施由()审批。

A、省航道局B、市航道处

C、县航道站D、市航道处或县航道站

()16、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应当符合()。

A、航道技术等级标准B、防洪标准C、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防洪标准D、航道技术等级标准或防洪标准

()17、在航标()米范围内,禁止设影响助航、导航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

A、10B、15C、20D、25

()18、凡侵占、损害和破坏航道及其他设施的,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补交,并可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

A、1000B、201*C、3000D、50()19、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底管线的埋设深度必须在()米以下。

A、设计河底标高的1.5B、现有河底标高的2.0C、1.5D、2.0

()20、在航道内施工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

A、

()2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县以上()可以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罚款和处罚。

A、交通主管部门B、航道管理部门C、监督部门D、交通管理部门

()22、行政执法机构在收到罚款,应当开具()制发的罚款收据。

A、交通部门B、税务部门C、财政部门D、公安部门

()23、禁止在航标周围()米内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A、20B、30C、50D、60

()24、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

A、罚款B、限制人身自由C、没收非法所得D、责令停产停业

()25、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负责疏浚。

A、责任单位B、责任单位或责任人C、航道部门D、疏浚队

施工单位B、航道管理机构

C、交通主管部门D、交通管理部门

二、判断题(25题每题2分)

()1、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应重新编写案号。

()2、交通主管部门对受委托航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航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提起复议,不能申请得新鉴定。

()5、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桥区水上的航标,其维护费用全部由桥梁管理单位负担。()7、所有航标必须收航标管理机关统一设。

()8、建设拦、临、跨、过河设施位于五至七级航道,由县(市)航道管理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航道管理处审批,报省交通厅航道局核备。

()9、建设房屋等临河设施,应在河道坡肩外向岸内伸进5米,或从现有驳岸边线向岸内伸进10

米。

()10、按照《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于未按交通主管部门意见设必要的航标

的,应责令其限期补设,并处以1000元以上201*元以下的罚款。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航道内设碍航渔具、种植水生植物的,应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并处以罚款。

()12、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桥梁的轴法线方向应尽可能与水流流向一致,其偏角不得

超过5度,净宽必须相应加大。

()13、《内河通航标准》(GBJ13990)是1990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

()14、在七级航道上修建临、跨河设施应由县级航道管理站进行初审,报市级航道管理处审批。()15、在苏南运可上设码头,应当采用挖入式结构。()16、向河道内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必须经过批准。

()17、在五级以下航道设网簖,应按航道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送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设。()18、未经航道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兴建的设施应予以拆除。()19、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自用的专用航标,但应当经过批准。

()20、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河底管线的深度必须在现有河底标高的1.5

米以下。

()21、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不得减小通航净宽。

()22、85国家高程基准+0.1626即得废黄河高程,在航政许可中一般可如此换算。()23、经过航道管理机构许可的设施,若需更改,须经原批准机关的同意。()24、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一人以上(含一人)。

()25、航道赔偿义务人对航道管理机构作出的损坏程度界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申

请行政复议。

扩展阅读:安徽省航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航道管理局单位类别:受委托组织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条

4、《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生效时间1987.10.11995.12.311991.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交通部施细则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3船闸管理办法交通部交通部省政府1996.8.11989.10.11995.5.4政府规章1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30项)1、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3、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本《细则》第十六条,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

赔偿费的40%的罚款。”

4、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七条,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专用航标,应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

6、擅自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细则》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碍航物体,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二倍的罚款。违反同条第二款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限期清除碍航物体,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违法造成航标损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8、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

9、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

10、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闸通航的物体;”11、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三)向船闸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

12、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13、在船闸管理区域内摆摊设点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在船闸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五)摆摊设点;

14、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

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二款:“未经船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闸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

15、不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不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不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抢挡超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闸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

越。”

16、进闸前,不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堵塞主航道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

17、不办理过闸手续,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18、进闸后不按指定地点停靠,超越安全停靠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19、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

20、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

21、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在爬梯上系缆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

22、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

23、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船闸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

(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

24、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

《船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

(三)损坏船闸或船闸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25、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侵占、破坏航道和航道设施的,责成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26、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

处罚种类:限期纠正、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引水灌溉、水产养殖工程等,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的,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纠正、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赔偿费40%以下的罚款。”

27、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补办手续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至201*元的罚款。”

28、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损坏导航、助航和测量标志的,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损坏标志不报告的,除承担修复费用外,处以修复费40%以下的罚款。”

29、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未经水利、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开采砂金的,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清除碍航物体,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进入长江采砂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长江采砂秩序的有关规定处理。”

30、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未经港航监督部门和航道管理机构同意,擅自打捞、拆除、移动沉船沉物的,处以1000元至201*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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