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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3:54:45 | 移动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1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规范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案件监督管理职能全面履行和正确行使,根据省院有关规定和《南京市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常设的业务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院所办案件实施全程、动态监管。

第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一)监管本院所办案件的诉讼环节;(二)管理、开具主要法律文书;

(三)监督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及处理;(四)开展重点案件督察和各类专项检查;(五)组织办案质量考评;(六)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监管事务。第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充分利用网上办公办案系统及案件监督管理软件。

第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本院其他部门的协作制度,形成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联系、通报机制。

第六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全面掌握本院办案情况,建立各类监管工作台帐,及时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分析本院业务管理的薄弱环节,明确监管重点,力求工作成效。

第二章监管、督察第一节诉讼环节监管

第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院所办案件的主要文书(见附件一)进行备案审查:

(一)以程序监管为主,重点监督办案程序及办案期限是否合法、规范;

(二)以实体监督为辅,通过备案文书比对,查看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备案文书直接从网上办案系统获取,若办案部门未及时录入的,则应当督促办案部门立即录入或者将纸质(电子)材料报备。

第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诉讼环节监管台帐,反映自侦、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等本院所办案件的个案监管情况,其内容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办案进展、诉讼结果和监管意见及反馈情况(见附件四)。

第十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监管中:(一)发现办案程序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见附件五),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案件实体或者重要诉讼环节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制作《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启动案件督察程序。

第二节法律文书管理

第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人身强制性和财产强制性及影响案件实体、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二)进行统一保管、开具或者网上审核。

第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法律文书管理台帐,其内容包含开具时间、文书种类和编号、使用部门和批准人、案件名称、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法律文书进行开具或者网上审核时,应当审查其审批手续是否合法、规范,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办案人员纠正;发现法律文书使用存在问题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纠正,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第三节涉案款物监督

第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保管和处理工作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建立涉案款物监管台帐,其内容包含案件名称及诉讼进展情况、涉案款物的种类及数量、涉案款物的冻结、扣押或接收时间和涉案款物处理情况以及监管意见及说明(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备案审查以下材料:

(一)涉案款物冻结、扣押及处理的审批材料;(二)涉案款物扣押、接收清单;(三)涉案款物出入库清单;

(四)涉案款物移送、退还、返还、上交国库清单。第十七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涉案款物监督中:(一)发现涉案款物工作轻微违规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向办案或保管人员发出预警或者口头督促整改,并在台帐中做好记录;

(二)对于情节较重的问题,应当填写《个案监管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发出《案件监管意见书》,通知办案或保管部门予以整改,或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于案件诉讼终结后30日内涉案款物未处理完毕的,应当督促办案人员立即处理或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并做好记录,经督促或延期后仍未处理完毕的,参照本条第(二)项执行。

第四节重点案件督察

第十八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院或下级院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案件和“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督察。

第十九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检查时,可以结合监管工作按比例抽查,但对撤案(含退侦后)、捕后不诉、撤诉(含法院退回)和无罪判决案件必须检查,并且撰写个案分析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督察情况记入监管工作台帐,对检查、复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书面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经检察长同意后,交有管辖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五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时,应当根据办案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抓住重点,突出实效。

第二十二条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台帐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三条各区、县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监管工作意见或建议被院领导或有关部门采纳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院备案。

第二十四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督察情况,按月编发《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其内容主要包含案件监管和督察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做法以及案管机构人员变动、工作机制调整等重大事项。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市院汇总、审核后编发全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监管情况,对检统报表进行实体审核,并结合涉案款物监督情况,制作《月办案明细表》(见附件六),其内容与检统报表不一致的,还应当予以说明。

各区、县院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办案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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