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芜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兴县战略,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的人才观和党管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在经济建设一线大力选拔业务精湛、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一支素质优良、善于创新、能发挥领军作用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进科学发展、加速率先崛起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第三条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范围为:本县范围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重点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凡在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和各镇工业集中区已投产企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对我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推荐)。
第四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事业心强,专业技术成果突出;
(四)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五)奉献社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五条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近五年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人选:
(一)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主持人或前二名);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二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被公认为全县某一行业或学科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得行业内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
(三)职业技能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县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获得行业内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
(四)在企业、科研或其它专业技术性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有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办法,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获得省(部)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或奖励的。
(五)在其他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和较高声誉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选拔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工作,在县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遴选,具体工作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人才办,下同)组织实施。选拔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下发通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逐级推荐。由个人向所在单位申请(自荐);所在单位核实材料,经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后,填写《芜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审批表》,连同被推荐者的成果证书复印件、实绩材料等报县人才办。
(三)资格审核。县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四)专业评审。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以专家为
主体的各专业评审组,采取审阅材料、集中评议和专家实名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形成初评人选。
(五)组织考察。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初评人选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和业务技术水平等情况,并征求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有关部门意见。
(六)组织审批。县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的进行综合评审,拟定县拔尖人才的建议名单,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七)社会公示。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人选名
单,由县人才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七)命名表彰。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选名单,由县委、县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芜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证书》。
第七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有以下待遇:
(一)优先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发挥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建言献策、参政议政作用,以及在规划管理、项目论证等重大决策中的咨询作用。
(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三年内轮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优先安排业务学习进修,对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提供方便。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提供所需的资料和设备;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优先配备工作助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管理期间,每年发给每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1*元津贴费,由县财政列支。
(五)每年安排一次全面体检,三年管理期间内,享受一次疗养休假待遇。
(六)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时享受重点引进人才的待遇。
(七)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被评为国家、省、市级的优秀专家或拔尖人才后,以上待遇不变。
第八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实行定期选拔、动态管理。每
三年选拔一批,每批选拔人数一般不超过50名,管理期限为三年。县人才办负责日常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所在单位协助管理。主要管理措施为:
(一)建立档案。县人才办建立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业绩档案和电子信息库。所在部门和单位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每年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政治思想、进修学习、业务工作、工作成果等方面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才办备案。
(二)目标考核。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芜湖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县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进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业绩档案。
(三)走访联系。建立县级领导与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县人才办、人才工作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要通过座谈、走访和联系等多种形式,经常与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在政策范围内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四)宣传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宣传新闻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及时报道他们的先进事迹,提高他政治地位,扩大社会影响。
(五)动态管理。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期满后,保留荣誉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对取得新的科研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可以作为下批人选推荐。管理期内调离我县的或不在原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
门应及时报告县人才办,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作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的,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及时取消其称号和待遇。
第九条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津贴、管理及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201*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市从事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开发与转化、经营管理、文教卫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不受身份、技术职务和资历的限制,以对社会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三年。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凡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未脱离专业技术岗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在专业技术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党政机关干部,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已列入市管干部的,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的评选对象。选拔拔尖人才,以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对贡献大、名望高、身体健康仍从事其研究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年龄可放宽到57岁。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近三年在专业技术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获国家星火奖、专利奖、发明创造奖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主要研究人员;2、承担国家基金项目或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课题的主要主持人或课题负责人,参加国家或省(部)重大科研、技术、工程项目(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实施的主要人员;
3、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前三位人员;4、以第一、第二作者在国外杂志或国际会议上发表,并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检索的论文一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或独立撰写正式出版过专著二部,或参编国家计划的教材二部,本人撰写在10万字以上;
5、获两项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前二位人员。(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获一项国家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2、直接培养的在校学生在国际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联赛中获一等奖的教师;
3、直接培养的在校学生在全省中学生学科联赛中获二项一等奖的教师;
4、获一项省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两项省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的负责人(主持人)及获省级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5、培养出打破全国记录的运动员的教练员或直接为国家培养(两年以上)输送(三年以内)优秀运动员(在国家大型运动会或锦标赛中获金牌)的教练员。
(三)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省重点工程中解决了重大理论或关键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2、在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四)在农业技术方面有下列成绩:
从事农业栽培、农产品加工等相关技术研究、应用、推广或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获得一项三等以上国家农牧渔业丰收奖或一项二等以上省山区创业奖或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五)在医疗卫生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医疗卫生(含计划生育)方面,技术或成果填补了省级以上本专业空白,并得到了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2、在医药科研中,发明研制新药、特药,被省以上卫生或医药药品监督部门认定,属省内首创,疗效显著,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主要研究人员。
(六)在新闻出版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国家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一等奖或连续三年来每年在国家级报刊(台)发表头条文章二篇以上的新闻工作者;
2、获二项省级新闻作品评奖活动一等奖的专业人员。(七)在文化艺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全国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三等以上奖项者;
2、在省政府、省委宣传部、文化厅、省文联主办的全省性有届次的权威性评奖活动中获二等以上奖项者。(八)在管理科学方面取得下列成绩:
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首创或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有重大改革和创新,使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单位经济效益居全国、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主要产品获国际、国家、
省(部)级奖,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二次市级荣誉称号的优秀管理者。(九)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完成科技项目产业化一项,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二项,累计成交额200万元以上的;
2、在省(部)级以上的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技术能手(标兵)称号或在企业技改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
(十)获国家、省以上优秀专家称号的各类人才。
(十一)在律师、公证、刑侦、审判、检察、交通管制或其他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被公认为专业学科技术带头人,并在全省乃至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法。第九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程序:
(一)公布条件。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个人申请。由单位、学术团体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管理型人才涉及经济效益的材料,要有财税部门的证明)。
(三)人选初评。各县(区)、市直企事业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初评时要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被推荐对象进行考察,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申报材料和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报送市委组织部。
(四)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将初审后的人员名单按专业类别分别送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由综合评审委员会确定预选人员。
1、专业评审委员会组成:
为了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评选设六个专业评审委员会,分别是:
(1)应用科学和理论研究专业评审委员会;(2)教育体育专业评审委员会;
(3)工程技术和管理科学专业评审委员会;(4)农业专业评审委员会;(5)卫生医疗专业评审委员会;(6)文化艺术专业评审委员会。
对上述六个专业评审委员会没有包括进去的专业,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定向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由二十人组成,市委组织部负责聘任各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随机抽取五至七名评委进行评审;综合评审委员会由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对上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和专业水平的认定,确定本专业范围内拔尖人才人选,人选按拔尖人才名额的120%确定;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总量控制兼顾专业覆盖面的原则,按照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对人才的需求,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选的人选进行综合平衡,确定预选人员。2、评委的选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党的“科教兴国”战略;
(2)在本学科领域中有一定造诣,了解本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和专业人员状况,具有高级职称或荣获过“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上荣誉称号;
(3)作风正派,为人公道,有较强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声望;
(4)非本批拔尖人才候选人。3、评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排列人选名次,逐人写出专业评议报告;综合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入围人选排列位次,确定预选人员,由新闻媒体予以公示。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参加评审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确定人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逐人写出考察报告,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通过后,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六)市委、市政府命名。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在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填写《秦皇岛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绩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对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察,管理期内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单位、各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工作目标考核。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发给全额津贴,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视情况减发津贴。第十二条联系制度。市委组织部、拔尖人才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所在部门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定期召开不同类型的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市委组织部审查,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2、有严重违纪行为;
3、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4、经考察发现不适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四条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记录拔尖人才的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给予拔尖人才政治上的尊重和保护。
(一)发挥好拔尖人才参政议政作用。必要时邀请拔尖人才参加有关专业研讨会;大力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政治地位。
(二)培养选拔复合型拔尖人才担任领导职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复合型拔尖人才要大胆提拔重用。
(三)做好拔尖人才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政治上、思想上的进步。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学习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树立求实、创新、协作、献身的良好职业道德,激励他们在我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十六条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一)对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对专业不对口的,要有计划的逐步予以调整。
(二)尽量减少拔尖人才的社会兼职,使其专心致志地从事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三)无特殊情况,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调出本市工作的,必须事先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帮助拔尖人才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国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在安排出国考察或选派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时,优先从年轻拔尖人才中挑选。
第十八条为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一)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优先申
报,各级主管部门优先审批,科研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
(二)以拔尖人才为主承担的工作任务,配备助手和其他人员时,应尽量尊重拔尖人才本人的意见,以形成最佳群体结构。
(三)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予以优惠。
(四)拔尖人才可优先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资格,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改善拔尖人才的生活条件。
(一)市财政按管理期内拔尖人才的实际人数拨付管理经费,根据组通字[201*]23号文件精神,每人每月发给技术津贴费150元。享受政府特别津贴和获国家、省优秀专家称号的人员,不重复享受此待遇。管理期内去世、已调离本市及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未被单位续聘的,从离岗之日起不再发放津贴。
(二)拔尖人才夫妻两地分居的,可根据本人要求将其配偶调到拔尖人才所在地。
第二十条关心拔尖人才的身体健康。
(一)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体检。体检费、医药费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
(二)每年为拔尖人才安排10天以上的休息疗养时间。学习考察与休息疗养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市里统一组织,经费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实报实销。
第二十一条连续两次评为拔尖人才的,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拔尖人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并被本单位续聘的,继续享受规定的保健待遇至届满为止。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扶持、保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压制、刁难甚至打击拔尖人才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优先从拔尖人才中向上级推荐省管优秀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人选。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制定选拔管理拔尖人才的具体办法,并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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