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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3:57:52 | 移动端:关于如何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关于如何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关于如何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庭长

在审判管理工作中职能作用的调研

阿瓦提提县人民法院

秋玛克人民法庭

李用华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单位,是围绕法院最基础的职能开展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在基层实现的组织机构之一,承担着解决纠纷,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维护法律秩序等的重要工作职能。围绕人民法庭职能,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审判管理工作,提高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从而提高整体审判水平进行调研。

一、人民法庭庭长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角色定位首先,人民法庭庭长在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推进中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不断提高整体的审判水平。目前,传统民事案件占基层法院审判案件比重还很大,在这些案件的审判管理工作中,人民法庭庭长的角色尤为关键。相对于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宏观管理而言,人民法庭庭长管理是一种微观管理,管理的比较“杂”,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管理相对来说比较全面。另外,因为人民法庭庭长处于基层审判一线,对审判管理工作中的

各种信息掌握得更为及时、准确,并且直接针对个案,这种微观上的管理针对性更强,并且不可替代。因此,身为管理者的庭长应找准正确的管理定位,实施正确的管理方法。由于本县案多人少,人民法庭人员配置并未达到规定,人民法庭均是庭长兼任审判员,故对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中定位以案件审理正常管理程序为参照标准。

1、审限变更环节强调跟踪掌控。首先严格控制公告案件,求审判人员尽量通过走访或做当事人亲属工作等方法,动员被告出庭应诉,确实无法送达的,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对已经公告的案件,仍要继续寻找被告的踪迹,对在公告期内出现的被告,尽量动员其同意提前开庭,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告案件对审限造成的不利影响。其次,对委托鉴定的案件,庭长要求审判人员做到“早委托,早鉴定”,即对需要鉴定的案件,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及时报送鉴定材料,鉴定时,承办人实行跟踪催促,努力缩短鉴定时间。再次,对中止的案件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对案件的中止原因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中止原因消失或者案件进程发生新的变化,及时恢复审理,防止案件长期中止不结案。

2、程序转换环节实行严格监管。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确保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得到严格规范操作,减少转换的随意性。由庭长加强对法官转换审理程序的监督管理,对照条件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严格按法律规定

计算审理期限,防止承办法官滥用权力随意转换审理程序。确属案情复杂,且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的,或有其他法定情形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由案件承办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案情报告,交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后,方可转为普通程序。如系承办法官主观原因(如审判作风拖拉)或工作失误,致使案件将要超期才办简转普手续的,一般不予批准,并责成其抓紧时间,及时结案。对于不符合条件而随意转换审理程序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此外,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适当放宽,尽可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3、诉讼强制措施实行审查备案。在案件审理或执行中,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完善手续,做到承办法官首先审查,法庭庭长再次审查,最后还要经主管院长进行最终审查,如确属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要进行强制措施法律文书备案。总之,要严格强制措施的实施条件,严格强制措施办理程序,严格强制措施续保程序,严格强制措施审查备案。

4、因本县人民法庭庭长即为案件承办人,无需分案,故略去分案环节。

综上,审判管理工作要求人民法庭庭长的角色从行政管理转化到案件管理,实现以管促案,以案促管的局面,从而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二、为何要发挥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人民法庭庭长,是人民法院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有着行政管理和审判业务管理双层职责。随着审判管理制度的确立,人民法庭庭长从受案、分案到法律文书制作、签发等环节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庭长的行政化管理色彩逐步淡化,对庭室的管理更多的是审判业务上的管理。作为庭长必须从思想理念上和管理模式上来适应这种变化,发挥自己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如何发挥人民法庭庭长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是坚持多旁听其他业务庭案件,注重对本庭案件庭审的指导。定期召开本庭业务例会,以此引导和带动法官在庭审能力、调解能力等方面的不断提高。

二是要定期参加本院召开的审判业务座谈会,提高庭室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新类型、有重大影响案件及时组织

讨论、调研。对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评析,提出分析意见,以吸取教训,提高审判水平。每月分析一次当月的质效统计指标,总结具体的审判规则和审判经验,统一同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要坚持审判情况分析。按月分析法庭及其审判人员的各项质效指标,通过每月对审判数据制作统计分析,加强庭长对本部门案件办理情况的动态掌握和监督管理,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保证审判、执行工作良性循环。严把中止案件和延长审限案件关,按季度分析未结案件的有关情况,杜绝隐性超审限问题。

四要坚持督办信访案件制度。庭长在信访接待时,对正在审理、执行阶段的案件,反映要求公正审理、执行的,要跟踪监督全案的审判、执行过程,反映的案件属已经生效或终结的,移交本院审监部门评查,并做好息访工作。五要坚持重大案件上报备案制度。结合我院实行的业务庭室立案审查制,对于重大案件在立案伊始即上报主管院长进行登记备案,便于院长及时跟踪掌握案件处理进度及处理情况,庭长也应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并适时进行庭前、庭中、庭后处理。

六要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注重打造团结高效的法官队伍。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采取各种措施,以点带面,着力提升法庭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建设学习型法庭、

建设学习型法官队伍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干警科技信息技能的培训,要求法庭工作人员熟悉电脑、网络知识,提高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率,实现资源共享和办公信息网络化,适应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新要求。

七是重视人才培养,为提高审判管理效能建立良好的人才储备。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锻炼,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机构,基层出人才,锻炼出人才,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调配人员到人民法庭进行锻炼,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八是加强日常管理,塑造人民法庭新形象。要用扎实有效的方法推进人民法庭日常管理工作,真正使法庭成为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窗口。要增强法庭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改变管理松散现象。

人民法庭庭长作为人民法院部门中层干部,一方面要落实法院总体审判管理工作制度,一方面要开展本部门司法审判工作,所以人民法庭庭长要不断学习审判管理制度,创新审判管理方法,从而达到提高人民法庭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基层稳定,服务基层建设的工作目标。

扩展阅读: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思考

自1999年最高院《一五改革纲要》中提出建立审判流程管理,人民法院开始了对传统审判管理机制进行转换的探索,意在由此引起制度变革,最终完成体制创新,努力建立公正、廉洁、高效、运行良好的审判工作管理体制已经成为法院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加强各项政法工作,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规范司法行为”。随着审判领域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管理出公正、管理出效率已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共识。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关键,势在必行。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公意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重塑审判管理体制的价值观念,改革现行的审判管理体制,构建新型公正、高效、有序的审判管理体制,推动审判工作全面发展。

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体系中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既是高效审判管理模式的第一需求者,也是审判管理模式的前沿探索者。笔者在就任基层法院院长期间,在构建基层法院合理高效的审判管理模式中做了一些初步尝试,通过抓思想认识,促进审判管理意识不断强化;抓建章立制,促进审判行为不断规范;抓案件评查,促进审判质量不断提升;抓业绩考核,促进法官素质不断增强;抓流程管理,促进审判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努力,各项审判质效指标数据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从201*年在全市排名垫后,到201*年已排在全市第4名,201*年排名全市第2,一跃进入全市第一方阵。适逢党中央发起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笔者回顾总结以往有效管理的先进经验,构想进一步克服审判管理的行政性、滞后性、片面性等缺陷,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起全方位、效能型的网式审判管理模式:

一、关键环节与流程管理相结合,纵向严防死守

审判流程管理,是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功能相分离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限管理、结案、案卷移送等环节进行监督、协调,使审判工作各部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综合系统管理。其目的在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其实质就是将审判中的程序管理权与案件裁决权相分离,保障程序的公开与透明,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内部利用行政职权干预案件公正审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科学地确立统一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于构建现代审判管理体制至关重要。

1、严把立案审查环节,确保立案高质高效。

应明确立案法官的工作职责,坚持在立案工作中严格把好四道关:一是严把“管辖关”。严格依照修改后的《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有效防止“该立不立”、“立而不当”、“人情收案”的问题。二是严把“证据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真指导当事人举证,为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和依法顺利诉讼提供审前指导。对当事人无法提供的证据,法院要依职权调取证据,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三是严把“收费关”。严格执行《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认真、仔细核收诉讼费和保全费等应收费用,防止乱收费的等问题发生。四是严把“转办关”。确立严格的立案、转办期限,防止出现案件在立案环节延误诉讼,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问题发生。

2.严把科学分案环节,促进又好又快结案。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法官业务水平,因人、因案而异,建立科学分案机制,充分发挥各法官的特长,使案件能够又好又快地审结。同时可以建立专业合议庭,进行专门培训,专门审理难度大、适用法律复杂、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类案件。笔者所在的港闸法院于201*年开始成立了审理“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房地产纠纷”、“股权纠纷”等案件的专业合议庭,201*年建立了专门审理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简易纠纷的速裁机构,效果良好,相当数量的简单案件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地化解。由于繁简分流,使法官判案达到“繁出精品,简出效率”的效果。实践证明,这些做法也将推进审判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3.严把审限跟踪管理环节,杜绝“隐性”超审限办案。

“四项案件”具有它的特殊性,审限的延长、中止、中断和暂停计算的事由是法定的,但其过程是法官具体操作的,如果其启动不符合规定、法定事由消失后不及时恢复审理,则会产生变相(隐性)超审限的情形。因此,必须对“四项”案件实行强势管理,通过经常对“四项案件”的专项检查,全程跟踪监督,保证审批手续齐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审批手续齐全,操作程序规范,信息输入准确,防止人为超审限。

二、监督效能与指导效能相结合,横向整体能动

目前法院从事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审判管理办公室,承担着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流程管理、案例质量监督评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的管理职能,专司管理,地位超然。但从司法实践看,由于审管人员脱离一线审判,常常只能依据案件评查发现问题,而且对问题的认识也常停留在表面,难以发现根源所在,从而导致审判管理出现脱节和滞后。同时,审管办并不是审判流程中的权威部门,其审判管理的指导性缺乏。因此,仅仅依靠一个审判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能建立起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必须要通过多环节、多部门的管理,在兼顾监督效能的同时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管理的指导效能,带动整体能动。1、院长、庭长变行政型管理为指导型管理。

基层法院内的领导干部要逐步转变思想观念,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深入进行如何提高整体审判水平的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审判管理工作例会等形式,互通审判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研究审判工作对策,部署审判管理工作;可以通过院长、庭长亲自开示范庭,亲自分析审判运行态势,亲自点评审判质效指标等形式,指导法官审判活动,提高法官审判水平;可以通过在业务部门内建立统一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文书制作格式、统一的庭审规范形式等等,将规范司法和审判管理深入到每个基层审判组织。

2、审判委员会变重个案研究为重判例指导。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正在逐步尝试和不断推进案例指导的适用,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流程中的权威机构,应充分利用这个契机,拓展其效能空间,转变工作方式,要从研究具体的个案工作转到对审判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具体指导上来。这也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措施。对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应及时加以研究和总结,形成在本院范围内具有分类指导意义的判例,并且在个案基础上形成统一做法。

3、审判骨干力量变被动指导为主动指导

通过组建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集中研究审判、执行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及新类型案件的个案法律适用问题,为审判、执行组织提供政策性、规范性、前瞻性的具体指导意见,供审判组织参考,发挥审判骨干力量的集体优势;在各类考核考评委员会或组织中,可以改变以院、庭长为主要成员的传统做法,推选部分没有行政职务的资深法官为考评委员,既削弱考核的行政性,在“考”的同时,又可以进一步增加“评”的元素,充分发挥审判专业人员的同质指导作用。三、建立审判秩序与激发争先创优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

审判管理是为了改革旧的审判管理模式,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价值,为审判提供可靠的保证,其在本质上是以保障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因此,科学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构建,应以程序管理为中心,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的立、审、执、监进行全诉讼过程的科学规范,并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对审判管理工作实行自动化监控,实现审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转化。笔者认为必须要在紧密联系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既规范审判行为,又鼓励开拓创新,既体现监督有力,又激发争先创优的合理考核机制,才能确保建立公正高效的审判秩序。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业绩考核,实行合理量化考核

对法官考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科学的法官考评制度,对于促进法官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依靠量化考核这种形式形成规范法官审判、执行行为的压力因素。新的《江苏新指标体系》,对案件评估指标体系进行了调整,各指标权重发生变化,尤其是把公正指标中的部分指标数据调整到效果指标中,总的指导精神是不断向量化指标体系发展,通过更为具体和可衡量、可操作的指标来体现公正和效率的主题,更为科学和合理。作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完全可以在认真适用上级法院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适用反映本院审判实际的特殊指标,可以增加开展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处理“两难”案件能力、调研能力等各种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以量化的形式反映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并且不断对考核结果进行评估总结,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对策,客观合理地评估法官的审判业绩。

2、积极转化考核结果,坚持考核的实效性

有了明确的考核标准和严格的考核程序,还必须体现法官业绩考评的实效。考核体系的合理化更要体现在结果转化的合理。法官考核是审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作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种道德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为法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直接影响着法官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体性权利。在使用法官、对法官进行业务调整、提拔、晋级的时候,都应当坚持以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尤其对于长期业绩考评成绩较差的法官要敢于通报并给予相应处罚,真正体现业绩考评监督成效。

3、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激发争先创优

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定期评选先进制度,根据考评的不同领域,设定诸如“调解能手”、“执行标兵”、“质量信得过法官”等先进人物,制定相应的评比规则和奖励标准,在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激发成绩显著的法官继续进步、保持先进的动力,也对周围其他法官产生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带动力,创造争先创优的氛围。这在一定程度上既保证了审判秩序的建立,也激发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确保公正与效率,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必须要在司法实践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观念转变,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管理的模式转变,由机械化管理向智能化管理的手段转变。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愿意与全国各个基层法院一道,在树立正确的秩序价值目标的前提下,为建立健全更为合理、更为科学、更真实衡量审判实践的审判管理体系而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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