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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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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制度

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信访工作制度

埔常办〔1999〕13号

第一条人大信访工作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为做好区人大常委会的信访工作,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是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部门。其具体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接待、转办、督办、回复、统计及信访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二)负责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要信访信息及时摘报领导和有关部门。

(三)受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意见及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

(四)协助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做好信访工作;

(五)负责对转交给有关单位办理的信访件的督促检查、催办和协调工作;(六)承办区委,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

第三条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原则:(一)对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审阅办理;

(二)一般问题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转办信访件要快捷、准确,不得扣压、拖延;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分别直接答复来信来访人及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

(三)对检举、控告的来信来访人或单位要保密,不得将此类信访件转交有关的当事人或单位办理,防止打击报复;(四)下列信访由本会信访科同有关部门办理:1,区委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件;2、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件;3、人大代表的信访件;

4、检举、揭发、控告由区人大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访件;

5、检举、揭发区、镇人大换届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信访件;6、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重要申诉的信访件;7、其他信访件。

第四条对转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办理,应自收到信访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复,对超越期限没有办复的,信访科要及时督办。

第五条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时,接访人要热情耐心听取来访的陈述,认真做好记录,受理后要按规定进行办理,来访人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如不属本会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及疏导工作。

领导同志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信访部门要当好助手,认真做好记录,事后按领导的批示依法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汇报。

对五人以上就同一问题集体上访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本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会同办公室信访科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耐心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条给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常委会领导及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的信访件,统一由信访科登记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条对重大信访案件的调查研究,由信访科或信访科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共同进行,调查研究情况由信访科书面或口头及时向办公室或常委会分管领导汇报。

第八条办理来信来访,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统一使用“人民来信来访登记表”进行登记,根据来信来访性质分别立卷、归档。

扩展阅读: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实施

办法

(201*年10月12日黄埔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黄埔区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黄埔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执法检查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依法自觉接受检查监督。

第四条执法检查按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内容、方式、对象和组织安排等。

执法检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进行,包括重点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的重点条款。对贯彻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中的重大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应加强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条执法检查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组进行,执法检查组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有关工委委员参加,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为使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熟悉执法检查所指向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组应在执法检查前,采取集中学习形式或自学形式,组织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具体实施、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或执行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执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执法工作报告;(二)现场检查;(三)召开座谈会;

(四)对个案执法情况开展特殊调查;

(五)组织人大代表对有关执法行为进行质询;(六)审查规范性文件;(七)个别访问。

第八条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根据情况,发出法律监督书,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

第九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撰写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审议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

第十条区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将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以书面形式告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有关决议,提出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并在六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的情况进行视察。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建议、批评或意见。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改进执法工作情况的跟踪,向主任会议报告,督促抓好整改工作。第十二条区人大常委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级(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行为,可依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区人大常委会和新闻媒介应加强对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报道,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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