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大督查我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
辉县市人大听取我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专题汇报
8月22日,辉县市人大副主任许光敏带领人大法工委、信访科工作人员和市人大信访督导员,到我院听取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新乡市人大信访办副主任郑景东应邀参加汇报会。
许光敏副主任一行逐案听取了我院关于1至8月份市人大接访反映法院的13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信访科工作人员及信访督导员就信访案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在听取汇报后,许光敏副主任指出,信访工作是今年的重点工作,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意义重大。市人大带领新任命的9名信访督导员听取信访案件专题汇报,是人大工作的一项创新,不仅是监督法院工作,更是了解案情,帮助法院解决问题,支持和促进法院工作。
许光敏副主任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公正执法。首先要做到廉洁执法,确保公正办案、公平办案。其次是要换位思考。在工作中要讲究方法,学会与当事人、群众换位思考,增进与当事人和群众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为公正处理案件提供队伍保障。二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处理好涉诉信访问题。加强释法、说理和稳控工作,注意工作态度和方法,千方百计化解矛盾,而不能激化矛盾。三是要加强宣传力度。要与市电视台等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开办法制专栏等形式,选择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既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又让人民群众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为法院工作创造好的环境。
新乡人大信访办副主任郑景东从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监督、判决和执行的关系、加强队伍建设、法律宣传等方面谈了看法。
我院院长王珏指出,人大听取法院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对涉法涉诉信访提出意见,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体现,更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关爱、支持,是对法院工作的促进。全院干警要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按照人大领导的要求,全力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做好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扩展阅读: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
意见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法201*10号)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进一步改变执法理念,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有效规范上访秩序,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确保全市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近期市委
政法委将组织工作组对涉法涉诉信访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督导、考评。
一、健全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
由于当前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不够健全,领导交办的案件在落实上存在推诿扯皮、敷衍应付、久拖不办等情况,督查督办案件时又无具体制度可依,给我市涉法涉涉诉信访工作的造成很多负面影响,现就健全和规范我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制度,明确以下意见:1、领导交办案件的范围
(1)中央、省、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重要事项;(2)中央、省、郑州市领导及政法委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3)郑州市政法委交办的领导信函件;(4)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涉法涉诉案件;(5)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工作及涉法涉诉案件;(6)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7)其他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2、案件的管理、交办、办理程序
(1)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行政法各部门领导包案责任制,由市委政法委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督办。
(2)对上级政法委交办、上及政法委负责人交办的涉法涉诉
信访事项,由市委政法委按程序呈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阅批;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及时移送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
登记立案。对于人民群众直接写给市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件,经市领导及政法委主要领导批示后,由政法委办公室移送至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涉法涉诉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意见确定是否立案,填写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同意后即可立案。
(3)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对被立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进行专门登记,及时以市委政法委的文件形式发出交办函,交由有关政法部门办理。
(4)承办政法单位收到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后,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包案领导、经办单位和责任人员,并按规定认真办理。承办单位要在收到交办文件3日内将包案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处理预案等报送市委政法委。所有交办案件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提交办结报告。
(5)结案报告经包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审批。市委政法委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委政法委行文函复上级。
(6)对市以上(含市)交办并要报告结果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市委政法委按规定归档备查。
3、办理要求
(1)承办单位对于交办的重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积极办理,并在上级交办之日起15日内向市委政法委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于在15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报告办理进度。
(2)市委政法委要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政法机关的办理工作情况,可以听取有关政法机关对案件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意见;也可以向政法机关调查了解情况。
(3)市委政法委在交办的时间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催办和发催办函的形式进行催办。
(4)对超过时限不报结果,又不说明情况的,市委政法委应发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函,督促有关政法机关依法办理。(5)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负责对承办单位回复的报告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办理不当,可以要求原办理机关予以改进或重新办理。
(6)市委政法委定期通报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交办、催办、督办工作情况。对办理得好的政法单位和个案,通报表扬鼓励;对敷衍应付、久拖不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依照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登政法字201*2号)追究责任。
二、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导接访制度
领导接访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上访
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渠道,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助推器。一直以来,因未规范领导接访制度,导致上访人越级上访、无序上访、闹访、缠访、重访现象严重。现就规范相关制度,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机关领导采取集中接待和部门接待两种形式,以部门接待为主。集中接待一般在市委政法委信访接待室,或到政法各部门轮流接访,重点接待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上访突出案件或政法部门无法单独解决,需要政法委统一协调的案件。政法各部门接待的地点设在各部门信访接待室,重点接待政法各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正在运转或执行未结的案件。
2、集中接访的案件,市委政法委加大督查力度,政法各部门加大办案力度,明确责任,案件办结情况或案件进展情况必须在下月接访之前上报市委政法委。在下次接访日时,对于接待过的案件又出现重访的,政法委对重访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办案单位要说明具体原因,情节严重的,分别追究单位领导或办案人员的责任。
3、政法机关领导集中接待工作每月一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日(如遇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另行通知),政法委书记主持接待工作,公、检、法、司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不得缺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场的,须向市委政法委书记请假)。无故缺席一次的由政法委提出警告,无故缺席两次的由政法委进行全
市通报批评。
4、政法各部门主要领导的涉法涉诉信访接待活动,每月不少于四次,具体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政法委备案,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接访,政法委对各部门主要领导接访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对于日常接访工作,政法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副职和专门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保证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三、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强力推动政法干警转
变工作作风、改进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信访条例、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法工作实际,现明确以下意见:
1、政法各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本单位的年度重点责任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干警的政绩、工作考核紧密挂钩。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2、政法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在全省系统内季(年)度排名后30位或在郑州市排名后3位的,对政法部门及单位一把手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向市委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3、政法部门基层科、所、队、庭、室(办)年度内涉法涉
诉信访案件量排名在全市后三位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调换岗位。
4、对交办信访案件不重视,超期不办,或弄虚作假,应付报结,导致重复上访的,对政法部门主管(分包)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5、因办理的案件质量低劣,经案件评查组评查,认定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求落实评查意见的同时,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6、因滥用职权、不作为或重大过失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给国家、集体或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7、因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作风粗暴,激化矛盾造成集体访、越级访或被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管(分包)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建议调换岗位。
8、在重大节庆期间或其它重点敏感期内,因矛盾排查不细或对重点稳控对象措施不力,造成有重大影响的赴省进京信访事
项的,对包案领导通报批评,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换岗位。
9、接待信访人无耐心,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致其越级上访的,对主管领导给予诫勉谈话,对基层科、所、队、庭、室(办)的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建议调换岗位。
10、对有过错责任干警的查究,由政法部门的政工、纪检、法制部门负责,查究结果在要求时限内书面上报政法委。
11、过错责任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议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政法委负责过错责任的认定,并提出追究意见,政法部门负责查究意见的落实。
四、关于规范和完善政法各部门信访工作机构的意见为保证涉法涉诉信访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精神,政法各部门必须规范信访工作机构,完善各项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改善工作条件,结合我市政法部门实际,具体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信访室设置要求
(1)信访接待室应设立在门口等方便群众进入的位,根据需要可建立群众信访绿色通道;
(2)信访室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1至2间办公室、1间信息化、自动化良好的群众接待室,电话、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监控设施应配备齐全;
(3)信访各项规章制度、职责任务、组织网络、工作程序、重点要点要装框上墙,并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电话对外公布开,方便群众办事;
(4)信访登记簿册等资料保存要设专门档案柜,符合保密要求;
(5)领导接访公示栏要挂在醒目位,并及时公布领导接访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表达诉求。2、对信访工作人员要求
(1)信访室应设主任1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不少于3人从事接访工作;
(2)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具有2年以上政法或信访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应热爱岗位、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吃苦耐劳,能牢牢坚持正义和真理不动摇,经得起信访工作的各项考验;
(4)信访工作人员要保证上班时间正常在岗,不允许发现不了问题,不允许发现问题解决不了不上报;
(5)信访工作人员电话及信访室值班电话应保持24小时畅
通,保证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接受上访群众反映诉求;(6)信访工作人员应注重文明礼貌用语,不允许说“我不知道”、“不归我管”,必须首问负责;
(7)要采用集训、轮训等多种方式,每年组织信访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的学习培训,促使信访工作人员知识结构、业务能力、为民意识等方面明显提高与改善。
3、信访工作人员待遇落实及经费保障要求
(1)对多年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要在政治、物质待遇上予以倾斜,在晋职晋级、优先提拔方面给予重点考虑;
(2)信访工作经费、工作人员待遇列入财政预算,并有相应的车辆保障。3、其他要求
市直政法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化信访接待室的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信访接待室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落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市委政法委涉法涉诉办公室进行将采取督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政法各部门信访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排名,并将此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列入对政法各部门的年(季)度考核之中。对落实到位,表现优秀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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