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的制度建设研究
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就是针对公安机关廉政建设实际,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方法使包括制度在内的各种反腐倡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有机整体,从而有效地抑制腐败的滋生和惩治已经产生的腐败,实现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有机统一。机制是制度运转的动态形式,是运转着的制度体系,不依托相应的制度,机制就是无水之源,故制度建设是公安机关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基础。一、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制度
一是要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和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公安执法行为,防止执法腐败;进一步完善公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工作,防止用人腐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暂扣财物管理工作,防止经济上腐败;建立健全廉洁从警和惩处违法违纪行为制度,规范惩治腐败工作,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二是要与时俱进地完善工作制度。公安执法和队伍管理制度建设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对过去制定的那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要予以坚持,并吸收到惩防体系中来。对现行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明显缺陷的要适时修改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三是要使工作制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操作性不强,制度就缺乏生命力。要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和水平,使制定的规章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一方面,制定的制度本身要明确具体、具有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建立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约束措施。同时要注意增强制度的刚性,像“五条禁令”那样,既有禁止性规定,又有处罚办法,既有实体性规定,又有程序性规定,努力使制度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行得通、用得上、管得住。
二、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领导工作制度
一是要明确领导责任。制度执行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领导重视不重视,关键是责任是否到人。所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各级公安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领导责任的范围应包括三个方面,即领导组织机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和领导个人责任。领导个人责任包括直接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以及上级领导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划分为四个层次,即各级公安机关及其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责任(总责),并对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的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分管直接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正职对本部门及其民警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将这些责任具体到人,具体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二是要保障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权威。腐败的本质是权力的滥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质就是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和抗衡的过程。纪检监察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惩处的任务,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中间环节,任务重、责任大。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看成是党委工作的延续和拓展,要在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要根据工作需要大胆授权,要建立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制度,要逐步实行下管一级垂直管理和部门派驻的领导体制。
三是要坚持“一把手”工程。公安机关的“一把手”责重权大,在各项工作起核心作用。领导班子是否负起全面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是否负起分管领导责任,内部各工作部门的领导是否负起直接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否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责任,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都取决于“一把手”的态度和行动。“一把手”负总责,是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组织协调制度一是要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做出整体规划和决策,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敏感部位和敏感环节,强化各项监督措施,抓好制度建设,以制度管人、管事;加强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反腐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具体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共同承担某一项反腐败工作的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是确定组织协调的形式。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向党委汇报工作的制度,要根据工作进展和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制定反腐败工作整体或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将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要有计划地进行经常性、专项性的检查指导,对部署的工作进行督促落实;要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围绕反腐倡廉重点难点、围绕党风廉政制度建设中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理论研究,为党委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
三是规范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目前,组织协调主要应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进行: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办案、纠风及专项清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反腐败的三项工作(组织形式);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组织协调(会议形式);把组织协调寓于各种反腐败活动中,通过活动将有关方面的力量动员、组织起来,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活动形式)。同时要力求做到面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个别问题的组织协调相结合;纪检监察直接的组织协调和由党委或主管部门出面,纪检监察当好参谋助手的间接组织协调相结合;硬性任务的组织协调和软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相结合。四是要及时处理好组织协调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协调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职能。只有在“一把手”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和全体民警积极参与的氛围中,纪检监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才能较好地发挥出来。在具体的组织协调过程中,“组织”是可预见、有计划的行为,协调多数是突发性、随机性行为,组织程度愈高,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少,组织程度愈低,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多。因此,加强“组织协调”应着力提高组织程度,及时协调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从而保证“组织协调”的整体效能。五是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各级公安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行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站在维护群众利益的立场上,自觉地服从于公安工作大局,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法规党纪和相关的经济、科技、现代管理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发现和处理矛盾问题的能力、协调沟通能力、执纪办案能力以及宣传教育能力,做到政治坚强、业务精通、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从而不断提升组织协调能力和水平。四、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问责制度
一是问责的对象要明确。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和责任密不可分,有权力就应当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问责对象应该是一切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其范围包括个人责任、集体责任和组织机构责任。党内规章赋予了每个党员民警特别是各级公安领导干部、各级公安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公安机关的每一个民警行使的警察权都属于公共权力范畴。因此,全体民警、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和各级公安机关党组织都是反腐倡廉问责制的责任对象。二是问责之责要清晰。只有在明确、严格的职责体系内,才有可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问责制。也就是说将个人、集体、组织的反腐倡廉职责通过法律和制度确定下来是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问责制的充分条件。反腐倡廉问责责任应当包括:决策责任、人事责任、公共管理责任、廉洁责任、效能责任和监督责任等。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体系、组织组织协调责任体系和齐抓共管责任体系。
三是问责的信息要公开。问责必须建立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需要公众的积极回应,需要公众的彻底监督。近年来,公安机关制订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一些问责规定,但这些规定学习宣传的面不广,度不深,无法满足问责主体多样性的要求。公安机关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都是由党委决定的。所以,公安机关要以党务公开带动警务公开,以警务规范化建设促进问责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四是问责的程序要规范。首先,启动程序要渠道明确。一般来说,党委和政府要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为渠道;人民群众要以人大、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媒体为渠道;民主党派要以政协为渠道。其次,归集程序要手段多样。要以党务公开、警务规范化建设、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等内容为依据,保证归集责任的可操作性;要采取监察、检查、质询、审计、民主评议等多种形式,保证归集责任的有效性。最后,追究程序要协调有力。问责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政纪党纪责任、组织处理和自我引咎。
五是追究责任的力度要适当。公安机关在问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合理区分责任、合理配比责任、合理确定责任,做到既不让个人责任成为集体责任的“替罪羊”,也不让集体责任成为个人责任的“挡箭牌”,既不因为问责过轻而藐责,也不因问责过重而惧责。五、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激励制度一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党风廉政建设是公安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组织和纪律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是评价一个单位、一个部门、一名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抓好业务工作是政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也是政绩;惩治腐败是政绩,预防腐败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一手抓队伍建设,一手抓业务工作,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二是要建立廉政绩效的评判体系。要将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工作内容、工作成效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进行分解、制定标准,建立评判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专题报告的形式,对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本单位、本部门党风警风状况等进行自我评价;以上级公安机关派出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谈话、查阅有关资料等形式进行上级评价;以将考评结果向群众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群众评价,从而建立起一个客观公正的廉政绩效评判体系。三是要建立对廉政绩效的奖惩制度。要像开展执法质量考核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考评,要充分利用考评结果,使廉洁者在政治上得到褒奖、经济上得到实惠、社会上得到尊重。要定期开展廉政勤政先进典型评选活动,对在廉政勤政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宣传。加大对先进典型的提拔使用力度,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要广辟线索来源,严格办案程序,严肃执法执纪,进一步完善惩处机制,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思想上追悔莫及、经济上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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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研究
字体大小:小中大201*-02-23作者:中共淮南市委党校课题组文章来源:《预防职务犯罪研究》点击数:1228
摘要: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突出合理、公平、公开和公平竞争的特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各个环节当中,注重加强保护群众利益,提高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意识,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制度反腐
邓小平曾指出:“制度问题不解决,思想作风问题也解决不了。”加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我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客观需要和必然选择。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党的十七大更是第一次鲜明地提出反腐倡廉建设这一重大命题,并把它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基本任务,这是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弘扬廉政文化,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社会主义廉政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现象,它充分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一切优秀廉政文化成果,深刻总结了我们党长期以来反腐倡廉经验,涵盖各种廉政法律法规制度,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文化形态上的反映,是我们党执政实践的进步和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思想和价值是务实、为民、清廉。
人在思想上的蜕化变质是腐败的开始和心理动因,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教育,其目的就在于强化思想反腐建设,引导全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想,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执政为民的自觉意识,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完善廉政文化体系建设。要坚持与时俱进的文化品格,系统总结概括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所创立和发展的一系列廉政建设理论,善于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挖掘中华优秀文化的丰富资源,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推动廉政文化作品创作,不断丰富社会主义廉政文化的内容。要加强对廉政文化的理论研究和探索,不断丰富、发展廉政文化思想和廉政理论,培养人们的廉政文化习惯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坚定性。
(二)加强廉政文化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文化教育的主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纪国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减少因盲目行事、盲目从政、盲目执政影响廉政建设或者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推动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创新,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要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廉政文化教育,坚持廉政文化教育制度化,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从反腐倡廉的实践看,以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体系为基础和保障的制度体系,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条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加快法规制度建设,真正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处理好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的关系,在与国家法律基本精神一致的前提下,加强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凡应由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必须进入常委会和全委会讨论决策程序。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推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健全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要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要细化《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配套制度,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强化上下级之间、党委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解决下级对上级、普通党员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难的问题;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考评机制和奖惩机制,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二)加强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建设。要从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相统一出发,在制定完善全面性、概括性和规范性基本制度的同时,对基本制度细化,做到严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制度的抽象化和模糊性。因此,要完善对违纪行为惩处的实体性规定,如规范党政机关人员行为方面的法规,惩治腐败方面的法规,规范反腐机构职能和权限方面的法规等,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解决处分的法律依据问题。
(三)加强反腐倡廉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在国家立法中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和有效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制定或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和条例,如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规定,研究论证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改变实践中以党纪政纪处分取代其它处分的不良现象。当然,反腐是一项长期、艰苦和复杂的系统工作,有些方面如果马上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可能还不完全具备,要从满足反腐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不与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相矛盾时,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反腐的实际情况,针对一些突出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先进行地方立法。在全国立法条件成熟的时候,中央根据各地先行立法的原则,在各地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适合全国范围内反腐的法律法规。
三、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科学合理有效运行
防止权力的异化和腐败,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结构,这是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成效的关键,也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核心和根本。
(一)健全权力制衡制度。权力制衡的本质在于对权力进行科学的管理,以权力制约权力,达到权力的基本平衡,使权力真正做到依法、有序、规范运行。要不断加大机构改革的力度,以公正、廉洁、高效为目标,加强对权力的分解和重组,科学设置机构和岗位,明确其职权范围、运作程序、权力使用标准,明确权力相对应之职责,防止出现无责之权或无权之责,同时,加强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严格控制越权行为,控制和减少自由裁量权,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避免权力的重复行使或“权力真空”,减少以权谋私的机会和空间,使权力行使获得预期效果。要处理好权力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对于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来说,权力集中不一定绝对坏,权力分散也不是绝对好。有些环节权力过于集中,有些环节权力过于分散,都容易导致腐败现象。应按照分工和效率原则,科学划分和配置各项权力,使一把手与副职之间、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依法享有权力,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当前,重点是要强化集体领导制度,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否则追究个人独断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制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本身就是一种监督。要按照公共政策和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的要求,在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选人用人公开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阳光政务建设,拓宽权力运行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人事任免等公开透明的深度,对公众关注度较高、公益性强和公共权力大的部门要实行重点公开,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建立重大事项票决制、公示制,实行公共部门财政支出公开透明制度和审计结果社会公告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腐败滋生蔓延。要按照公开、民主的原则,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借鉴县、乡人大代表直选的方式,探索并逐步推行领导干部公推公选制度,真正体现民情民意;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普遍推行党组织领导人差额选举制,逐步实行党代表直选制,完善候选人提名制度,进一步健全党内罢免、弹劾制度等,真正树立起党代会在党内权力机关的权威,确保选准党组织的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任免上的权威性,扩大知情权,强化监督、弹劾、罢免权,把好权力运行主体任免关;全面推行公开考试选拔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加大选拔标准和程序的透明度,确保权力主体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业务素质和组织管理能力。要建立法规制度建设和重大决策社会讨论、群众论证、民主听证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民主评议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发言权、决策权和评议权。
(三)加强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制度建设。政府是众多社会稀缺资源的实际掌控者,如果在稀缺资源的配置上只注重发挥政府的绝对主导作用,而忽视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这会使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也会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要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就应该把政府掌控的社会稀缺资源根据其性质,尽可能地通过市场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来配置,打破政府垄断、协议转让。重点要不断完善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把更多的资源纳入到市场配置的轨道上来。要健全阳光工资制度,积极推进公车改革,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努力消除职务消费的腐败黑洞。要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运用市场手段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避免部分掌握公共资源的部门和人员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涉及“权、钱、人”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探索推进对权力运行的动态监管,完善权力运行的责任规范、责任制度和责任机制,培育充分体现责任性的现代权力运行意识,是防范权力滥用的重要保证。要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健全对用人考察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推荐提拔干部德才情况的审查把关责任,并抓好经常性监督,防范被推荐干部出问题;探索权力双向交叉管理制度,对重点单位、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推行同一职能由两人或两个部门以上双向(必要时多向)制约行使,并针对条块之间可能出现的职能缺位等,加强条块交叉管理,强化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轮岗等制度,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关键部门和重点领域的反腐制度创新,建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重大决策制度保廉体系,改革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行业作为反腐制度供给的重点,在教育、卫生、交通、电力等部门加大反腐败制度供给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五)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要整合监督资源,拓宽监督渠道,在完善党内、人大、政协、政府、审计、司法、舆论、群众等原有监督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权力监督主体,使民间机构、媒体等更多、更好地参与进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监督的氛围;利用信息化和高科技载体,扩大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改进群众参与监督的方法,使干部始终处于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中,消除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真空地带”。要完善信访投诉制度,切实加强投诉中心和举报中心建设,加快举报立法,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和对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要加强对立法权的监督,构筑违宪审查制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现行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可能会成为权力部门立法腐败的一种保护伞,只有让法规规章接受司法审查,才能有效防止权力部门通过立法争夺利益的活动。
(六)重构党内监督体制和司法体制。一是改革现行的纪委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负责的体制,确认纪委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党内专门监督机构,它受代表大会的委托,实施对党的执行机关的监督制约,与执行机关具有平等的地位。中央纪委应直接归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领导,地方各级纪委应归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上级纪委领导。同级党委应协助、配合同级纪委开展工作,与同级纪委不是领导关系。在纪委内部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其经费来源、干部使用等由纪委系统统一安排,以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并适当扩大纪委的实际权力,从而更好地履行党内监督职能。二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腐败案件的公诉权保留在检察机关的同时,将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与行政监察机关合并,将反腐职权赋予某一部门,扩大其对腐败案件的侦查权,授予其特殊侦查手段权力,从而建立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独立专职的反贪执法机构,把法律变为现实的力量。三是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要求,改变司法机关人财物等资源的供给和管理体制,在体制上实行垂直领导,上下自成体系,人、财、物由上级机关管理,切断资源供给部门对司法的控制和影响力,只向上级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同时赋予其足够的有别于其他党政机关的自主权甚至特殊权力来查处腐败和倡导廉政,使反腐倡廉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作者简介:课题组组长:任建华,现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课题组成员:胡影,现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副校长、副教授;高燕,现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理论研究室副主任、副教授;陈庆福,现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研室副教授;吴海苗,现为中共淮南市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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