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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4:30:59 | 移动端: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工会经费地税代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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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5月31日粤地税发[201*]5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粤工总〔201*〕63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1*年8月1日起,我省工会经费统一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随税代收,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代收工作如期推进

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是省局党组的重要决策。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识大局、保稳定、谋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对代收工会经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推动代收工作按时、有序开展。

(一)成立领导小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开展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编制本单位、本部门落实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时间表,将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岗位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明确部门分工,建立以规费部门统筹主导,信息、计财、教育、纳服、税宣等部门分工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注重宣传发动,努力营造和谐缴费氛围

为确保代收工会经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地税机关要扎实做好宣传工作。(一)结合形势,关注舆情导向,有针对性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二)讲求实效,通过印发缴费指南、宣传单张、张贴办费流程图、拨打12366热线服务、短信提醒、办税厅专人专窗咨询以及网上办费指引等方式,开展面向企业单位的政策和缴费宣传。

(三)多措并举,通过报刊、电视、现场会、电子媒介以及联合宣传等方式,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发动工作。

三、夯实管理基础,扎实开展日常代收工作

工会经费实行缴费单位自行随税申报(以主税方式申报),当月费款次月征收,费款划转金额与实收信息传递一一对应。各地要围绕“平稳、规范、提高”抓紧抓好抓实各项基础工作。

(一)配合省局信息中心开发完善工会经费大集中征管模块,设置、维护好本地区相关系统参数表,为本级工会经费顺利上线提供技术支持。(二)开展征管业务培训,采取单独或联合本级工会方式,组织地税一线征管人员和缴费单位办税人员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提高人员政策和业务水平。

(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费款解库划转工作。当月及时将日常代收费款(含地税待报解户费款)缴入当地国库“工会经费汇缴户”并按时做好费款入库销号工作。次月5个工作日内,各县(区)会统人员通过查询省总工会返回接收的电子实收数据,获取本单位已传递给省总工会的实收数据,核对上月本单位实收数据金额与入库金额无误后据此开具划款凭证,将上月代收入库费款从当地国库“工会经费汇缴户”(由核算机关在当地国库开设)划转工会经费归集账户。

(四)推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服务,对新增纳税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一并办理工会经费缴费登记和缴费核定;将工会经费缴费咨询纳入办税服务范畴;联合当地总工会强化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和检查工作。

四、密切沟通协调,构建部门协作长效机制

工会经费收缴涉及多方工作职责,需要部门紧密配合。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工会、国库以及商业银行等部门在宣传发动、政策培训、费款划解、数据核对、费源管理、经费提取(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总工会另行下文)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共同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实行工会经费地税代收,改变了原工会部门收缴面窄量少的局面,涉及广大纳税单位的利益,可能引致企业抵触、投诉,甚至作出过激反应。针对这些情况,要建立健全工会经费地税代收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风险分析、排查、预防、处置工作制度,遇有突发情况,要参照社保费做法,及时跟踪、耐心解释,逐层上报、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和化解代收风险。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征管、入库以及信息等方面的问题,请分别联系省局规费处、规划核算处和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规费处黄武如13570039378规划核算处王秀婷13922280257信息中心罗筝13926032930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扩展阅读: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82号

201*-09-19来源:【字体:大中小】|【打印】|【纠错】|【关闭】

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地税局、涉外分局、市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9号)的有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收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2号)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收好工会经费,现就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

自201*年1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驻长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以及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和全国总工会总工办发〔201*〕29号文件,尚未建立工会但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由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均由主管地税部门代收。

二、代收工会经费的方法和步骤

缴费单位的分类

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1、已成立工会的单位包括市属单位、县(区)属单位。

⑴市属单位包括市属直属单位、市属产业类单位、市属系统类单位。

①市属直属单位即由长沙市总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②市属产业类单位即由省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市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③市属系统类单位即由市属系统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市国资委类、市直机关、供销类、粮食类、文化类、教育类、卫生类、城管类、民政类、公用事业类、农委类、建委类、房产类、园林类、交通类、高开类、经开类、劳动局等系统。

⑵县(区)属单位包括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县(区)属产业类单位。

①县(区)属其他类单位即由县(区)总工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

②县(区)属产业类单位即由上级产业工会批准成立工会组织并下发工会组建批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县(区)属A类产业单位(国防军工、邮电通信)、县(区)属B类产业单位(金融保险、电力、地质)。

2、未成立工会的单、位暂定为市属直属单位。

(二)缴费单位的认定

对现有已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由长沙市总工会提供:①长沙市市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②县(区)属已成立(工会单位信息表)。

对现有未成立工会单位的认定,主管地税部门应于10月份对其发放《工会组建通知书》,要求其向上级工会咨询成立工会的相关事项,并于11月份开始对其收取工会筹备金。单位工会新成立后,凭上一级工会组建批文,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登记信息变更,办理变更后开始交纳工会经费,并停止交纳工会筹备金。

(三)计算基数

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为计算基数。全部职工和工资总额的统计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其中: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职工、聘用职工、内退职工以及外籍工作人员等;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方式支付的工资。

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列入成本,凭《税收专用缴款书》及《工会经费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代征比例

1、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①市属直属单位、市属系统类、县(区)属其他类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40%的工会经费;②市属、县(区)属A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5%的工会经费;③市属、县(区)属B类产业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的10%的工会经费。

2、对所有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的100%比例代征工会筹备金。(五)代征方式

应上缴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的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系统统一收缴,由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税收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缴费单位以一个月为缴费期,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填写《工会经费申报表》,同时到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并结清上月应缴工会经费。

主管地税部门对已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于201*年10月开始征收工会经费,同时对其在实行本文件以前欠缴的工会经费一并进行清收。

(六)处罚规定

对逾期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的通知》(工发总字〔1980〕339号)的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文件于二○○五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附件:1、《工会经费缴费单位的分类及缴费比例表》

2、《工会经费申报表》3、《工会组建通知书》4、《〈工会组建通知书〉回执》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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