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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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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代收工会经费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工发〔201*〕66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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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区各产业(系统)工会,区总各直管基层工会,各级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加强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在促进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年1月1日起,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收工会经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的代收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自治区级企业、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桂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建

会筹备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柳州铁路局不纳入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二、工会经费计提依据

(一)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二)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企业的合同制工人和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和聘任干部、单位因各种原因聘用的临时工、季节工、服务员、营销员等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

(三)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号令)和国家统计局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的解释等规定来执行。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或单位在一个会计期间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特殊兑现方式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单位,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收缴基数。

三、工会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属地收缴

(一)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将各缴费单位的名单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二)根据全国总工会调整各级工会经费分成体制的规定(总工发[201*]9号和工财字[201*]42号),基层工会上解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比例调整为50%。地税部门代收手续费由各级工会承担,地方总工会扣除代收手续费用后每月将工会经费的50%回拨到基层工会帐户和按规定的比例上解上级工会。基层工会没有独立帐户的,其经费暂时留在地方总工会集中帐户上,待帐户建立

后再拨付。

(三)对末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上级工会督促并派员指导筹建,自工会筹建组织成立之日起,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该单位成立工会并单独建账后,由地方总工会扣除相关费用后按当年50%的留成比例回拨工会经费给该单位工会。

(四)由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批准自管经费的金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网通系统基层单位,按工资总额2%的10%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其余上解部分暂按原渠道不变。

(五)自治区总工会直管基层工会的企业应拨缴的工会经费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并直接上解到自治区总工会。

四、工会经费代收管理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实行按月计算,按月缴纳。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对逾期缴纳的,从滞纳工会经费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一并代收。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代收工会经费中,统一开具由财政部监制、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由各级总工会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保管及缴销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四)各级地方总工会在银行开设代收工会经费专用账户,专户由地方总工会管理,只能收缴和拨解工会经费,不能作为他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将

代收的工会经费按照税收票款结报的有关规定解缴。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填制工会经费统计表,并与同级地方总工会核实票款无误后办理缴销手续。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对代收的工会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压库、混库。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要加强对工会经费拨缴和上解等情况的检查,继续实行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制度,对已提但未拨缴和应提未提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加强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并在《拨缴工会经费审验证》上签署意见。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对上年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审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总工会发出《催拨催解通知书》,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入库。

(七)对检查、审查出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地方总工会按入库数40%拨给基层工会。对未按《催拨催解通知书》规定期限拨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拒绝补拨补缴工会经费的,由地方总工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八)各级地方总工会按实际代收工会经费总额的5%提取代收手续费,按月支付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收业务的宣传、票证设备的购置及维护费、代收人员的经费、奖励以及其他费用。

(九)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减免应计提和上解的工会经费。对拨缴经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作出补拨补缴计划,报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方可缓交。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

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地方总工会核销后函告地方税务机关。

(十)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并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级总工会的监督检查,确保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入库。

(十一)各级总工会要加强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代收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扩展阅读: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总工会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鄂工发(201*)62号

关于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委托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上解,更好地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全市部分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市、旗区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678号)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二、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范围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或设立已满一年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所有制企事业,都属于工会经费代征的范围。三、委托代征工会经费的办法

(一)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二)各级地税部门应按各种所有制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范围,征收工会经费。

(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地方税务部门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60%部分按月代征工会经费,基层工会留用的40%部分的工会经费,仍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直接拨付。

(四)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单位,实行按月申报缴纳。(五)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必须将征收的工会经费及时、足额分别上解至市、旗区总工会专用帐户,并按月填制上报代征情况统计表。(六)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费和筹备金,地方税务部门移交工会,由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为了保证地税部门对工会经费的正常征收管理,市、旗区总工会按照实际征收入库数总额提取10%的征管经费,由市、旗区总工会拨付地税部门,主要用于基层地税工会经费征管工作。征管经费按年统计拨付。四、本通知自二00六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总工会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00五年十月二十日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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