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总工会税务代收试点工作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会的通知》,结合《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地管理工会建会筹备金,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收缴工会建会筹备金,有利于推进我市工会组建工作,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第二条工会建会筹备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存入工会经费集中户进行分配:应上缴部分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分配给全总、市总、区县局级总工会和街道(乡镇)总工会;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进入市总工会建会筹备金管理专户,并建立缴费单位独立核算明细账。待缴费单位组建工会后返还。
第四条办理返还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程序:缴费单位正式成立工会组织后,由工会负责人携带工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会印章、工会账户开户许可证、工会建会筹备金缴款凭证,填写《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由区县局级工会组织审核,市总工会复审合格后返还。
第五条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原则: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且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一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其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基层工会,并给予应上缴部分30%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70%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二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两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并给予应上缴部分15%的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的85%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三年内的基层工会应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应上缴部分全额在各上级工会之间按比例分配;第三年之后建立工会组织的,建会当年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返还,以前年度基层工会的应留成部分不再返还,不再给予建会奖励。
(二)本办法实施后新成立的单位,应当在一年内建立工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其筹建工会组织工作。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六条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缴费单位不再缴纳工会建会筹备金,改为缴纳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在一个季度之间建立工会组织的,当季缴纳的工会建会筹备金和工会经费,均视同为工会建会筹备金予以奖励和返还。第七条本办法自201*年7月1日实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工会建会筹备金返还申请表
北京市总工会2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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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和工会建会筹备金(以下简称“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代收管理,确保工会经费(筹备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6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筹备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西城区部分街道、丰台区、昌平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开展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试点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在试点区范围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的标准,对除中央直属单位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第三章代收程序
第四条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季度计算申报缴纳。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和缴费。
第六条缴费单位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也可以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第七条缴费单位直接到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综合申报表。
第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持缴款凭证到开户银行缴款,并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九条缴费单位凭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第十条工会经费(筹备金)因申报、缴费等过程中发生错误造成多缴的,缴费单位向试点区总工会,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教育、金融、国防、市直机关工会)提出申请,办理退费手续。
第十一条逾期未缴或者少缴工会经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第四章代收管理
第十二条代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缴入北京市总工会工会经费专户。第十三条已开立工会账户的缴费单位,其工会经费应留成部分由市总工会经审核后分配。
第十四条市总工会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建立健全代收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检查。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工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代收工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三)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缴费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工作,负责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信息。(四)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销号、对账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工作。(五)负责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
(六)负责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进行催缴。
(七)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管理工作。(八)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上缴和分配工作。(九)负责相关代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负责协调解决有关争议,以及因代收引发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十一)负责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工会做好代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三)负责及时向工会提供缴费单位基础信息。
(四)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代收情况的统计分析、问题反馈等工作。(五)负责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申报受理。(六)协助工会做好缴费提示工作。(七)负责相关代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缴费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对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总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截留、挪用工会经费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缴付的工会经费(筹备金),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О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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