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各市区内审协会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关于对各市区内审协会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调动各(市)区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市内审工作的转型与发展,现根据《威海市审计局对各(市)区审计局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威审法发[201*]5号)和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审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内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区内部审计协会。二、考核方法及程序
考核采用计分制,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
考核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每年12月20日前,各(市)区内审协会根据年度内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写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考核得分表及内审年报,并附有关书面材料,报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秘书处;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区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的考核意见上报市审计局党组。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建设、协会活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等方面,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组成。
(一)基本分内容及分值(每项10分,共计100分)1.确定分管局领导和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工作。2.分管领导深入内部审计机构调研内部审计工作;协会经常走访会员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有效业务指导和监督。3.审计局领导班子适时听取内审工作汇报,并提出明确要求;内审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及时召开年度内审工作会议及有关内审会议。
4.注重内审工作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工作联系制度、工作季报等,协会工作正常有序。
5.加强协会组织建设,完成年度会费收缴任务,每年12月份前,及时、足额向市内部审计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
6.积极组织按时参加内部审计实务交流与理论研讨、认真搞好论文推荐评选工作。
7.积极组织并按时推荐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评选、案例编写工作。
8.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考试,完善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重视并抓好CIA资格考试的宣传等有关工作。
9.按时完成《中国内部审计》、《山东内审专刊》杂志征订任务。
10.及时报送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二)加分内容及分值
1.内审指导和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效果,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获得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肯定并批示的,每项加10分。
2.促成当地人大、政府制定出台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度
的,每项加10分。
3.获得内审工作国家、省、市级综合荣誉奖励的,每次加20分、15分、10分。
4.内审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须有书面材料),每次加10分、8分、6分,未作典型发言但编入相关交流材料的,每次加6分、4分、2分;内审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性内审交流或培训活动中做典型交流的,每次加8分、6分、4分,未作典型交流但编入相关材料推广,每次加5分、3分、1分。
5.内部审计相关工作或制度建设有创新举措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经考核认定,每项加2-5分。
6.督促、帮助本地区有关单位成立内部审计机构并有效工作的,每新增一个加5分,最高10分。
7.积极发展会员单位,按发展对象分别加分。不分区域、单位性质,2分/家,最高10分。
8.根据《山东省优秀内部审计项目论文评选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荐的内审理论研究论文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10分、8分、6分;获省内部审计协会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8分、6分、4分。推荐的案例获省内部审计协会一、二、三等奖的,每篇加4分、3分、2分。
各(市)区协会报送的优秀论文、案例,经市内部审计协师会组织有关专家评议,上报省内部审计师协会后未获奖的,每篇加2分、1分。
9.本地区有关人员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内审理论与实务文章的,每篇加8分、6分、4分、2分;发表内审工作业绩、工作动态等信息的,每条加4分、3分、2分、1分;被相关网站采用的,按上述标准减半计分;县级刊物仅限当地党委、人大、政府主编的刊物。
10.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活动的,按每次活动的规模分别加分,其中30人以上6分,30-10人5分,10人以下4分。11.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的,按当年实际参加的人数分别加分,其中50人以上5分,50-20人3分,20人以下1分。12.协助市内部审计师协会,积极组织内审人员参加CIA考试的,每组织报名3人加2分,考试通过1人加2分。
13.协助市内部审计协会,承办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较大活动的,按每次活动的级别分别加分,其中国家级10分,省级8分,市级6分。
14.《中国内部审计》、《内审专刊》杂志征订任务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数量(不包括赠送部分)分别加分,其中30份以上3分,30-10份2分,10份以下1分。
15、上述加分项目中,凡同一内容在国家、省、市多级获奖、发言交流的,不重复计分,取最高分。(三)扣分内容及分值
基本分内容中所列工作做得不到位或延期完成的,每项酌情扣分,直到扣完为止。四、奖励办法
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照总得分高低,同时,将考核结果按一定分值计入市审计局对各(市)区审计局的综合考核之中。五、其他
(一)本办法未明事项,由威海市内部审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威海市内部审计师协会关于开展优秀内审协会活动的通知》(威审协字〔201*〕5号)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201×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201×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执行工作的管理水平,激励和调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意见》(法发[201*]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法发[201*]43号),结合××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坚持以执行案件考核为中心,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2、坚持以法院执行考核为对象,客观作出执行工作总体评价。
3、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公正合理,不搞平衡。4、坚持注重平时积累,体现公平竞争,促进良性发展。5、坚持强调工作实绩,以各项统计、平时抽查和阶段性(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反映执行工作真实情况。
6、坚持奖惩分明,充分体现考核机制的引导性和激励性。二、考核的内容和标准(一)常规考核项目(85分)
1、领导重视,机构人员落实,保障有力。(14分)
(1)院党组、院长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分工负责,执行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5分)
①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专题报告执行工作与大要案件,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当地党委对法院执行工作不认可、提出改进意见的,或人大对执行工作审议意见较大的,酌情扣分。(1分)
②以审委会、党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及时了解、研究执行工作,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备查。党组每年专题研究执行工作不少于3次,少一次扣0.5分。(1.5分)
③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院长直接抓。分管院长带队执行重大案件不少于2件,少1件扣0.5分。(1分)
④执行工作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中有检查、有督促,年终有总结、有验收,落实岗位责任制。无计划、无总结、无检查的,少一项扣0.5分。(1.5分)
(2)、统一执行机构设置,配齐配强执行人员(3分)①统一设立执行局和执行局内设机构与职能,分权运行良好。缺一项扣0.5分,运行不畅,职责不清影响工作的,扣0.5分。(1分)
②配齐执行局领导的,并落实局领导职级待遇。未落实的,扣0.5分;执行人员配备达到全院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每少1%扣0.5分;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全院平均水平,
达不到每人扣0.5分。(2分)
(3)、加强执行人员学习培训(1分)
制定培训计划,每年组织执行人员培训不少于一次,未组织的扣1分。
(4)、执行保障有力(5分)
①应配备与执行任务相适应的车辆和复印机、计算机、通讯工具及摄影、照相、录音传真、扫描等设备。基层法院配备执行专用车辆2辆以上,贫困县1辆以上,中院3辆以上,每少一辆扣1分;没有配备其他设备或配备不足的,酌情扣1-2分。(3分)
②落实执行人员履职伤害、意外保险,每少办理1人扣0.5分。(1分)
③设置执行信息系统专网,保证执行案件及时录入。没有接入互联网的执行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的扣1分;有但配置低、网络差或配置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等情况的,扣0.5分。(1分)
2、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案件量管理。(18分)(1)立案规范,执行案件录入信息全面、及时、准确。(2分)
①统一立案(包括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立案人员对当事人信息录入完整,执行承办人完成执行行为或法律文书后及时、准确录入。不完整、不及时的每件扣0.1分;录入错误的,每件扣0.2分;发生重大后果的,扣0.5分。(1分)
②制定《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确定系统管理员,未制定制度、未确定管理员的的扣0.5分。(0.5分)
③省高院季度通报中,录入率未达到95%的,扣0.2分;全年录入率未达到100%的,扣0.5分。(0.5分)
(2)执行案件实行流程管理。(2分)
①未制定《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的扣0.5分。(0.5分)②制定的流程办法内容滞后,不适用、实际操作性不强的,酌情扣0.5分。(0.5分)
③执行中未严格执行流程办法的,每件扣0.2分。(1分)(3)严格执行办案期限的规定。(1分)
故超过6个月法定执行期限未能结案的,每件扣0.5分;超过6个月法定期限应当办理延长手续而未办理的,每件扣0.5分。
(4)及时办理结案、归档手续。(1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结案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结案手续或手续不全的;②办理结案手续后3个月未归档的;③执行案卷或重要材料丢失、毁损的;④执行案卷装订不规范的。
(5)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1分)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未评查的扣1分;评查不认真的,酌情扣05.-1分。
(6)实行执行案件归口管理。(1分)
未将行政非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财产刑等统一由执行局负责实施的,每少一项扣0.3分。
(7)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定程序。(3分)
①采取强制措施得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a.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程序;b.强制措施的适用不具备法定条件;c.委托拍卖不符合省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委托拍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d.再续封案件的办理未按照省高院规定办理的;e.重大问题、重点环节没有执行笔录的。(3分)
②严格执行执行重大事项应当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决定或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和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未按规定合议或审批的,每件扣0.2分。(1分)
(8)办理执行、案外人异议和复议案件符合法律规定。(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①三类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达到100%,每少5%的;②异议案件复议后被上级法院改撤裁率超过20%,每超5%;③异议案件超过本院执行案件30%的,每超5%的。
(9)结案符合相关规定。(2分)
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及时执结,对暂时没有条件执行的或者完全没有条件执行的案件(无财产案件)依法及时中止、终结
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中止、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符合条件的;②无财产案件的认定及“四查”工作不实,未穷尽执行措施的;③中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超过全年案件总数的20%,每超过1%的;④虚假结案的(尤其是双方未送达裁定书)。
(10)落实执行听证制度。(1分)
执行中重大事项应当听证的案件未听证的,每件扣0.5分。(11)强化执行裁决文书的说理性,保证执行裁决文书的质量;执行记录规范。(1.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①法律文书格式不规范;②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③裁决文书存在错漏别字的;4)执行记录不清楚、明确、完备的。
(12)积极协助外地法院执行。(0.5分)
凡发生消极不配合、或协助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2分。
(13)异地执行规范。(0.5分)
异地执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0.5分。3、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15分)
(1)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协调、监督与指导。(2分)因消极执行、执行错误等原因被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或提级执行的,每件扣0.5分;因久执不结,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的,每件扣0.2分;对下级法院主动提执的,不认真审
查、不答复的,每件次扣0.5分。
(2)积极落实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2分)
认真执行上级法院有关决定、裁定、指示、意见和通知。不执行上级法院对执行工作或案件处理作出的决定、意见等,被上级法院通报的,每次扣1分。
(3)认真办理上级法院督办的案件。(5分)
①未制定《执行督办案件管理办法或规程》的,扣0.5分;②未对上级法院督办案件逐案登记造册的,扣0.5分;③未在督办的期限内及时上报执行进展情况或执行结果的,每件扣0.5分;④既不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又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的督办意见,经催办仍未纠正的,每件扣0.5分。
(4)统一调度、使用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1分)在省高院组织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或其他重大执行活动中,能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发生不服从调度的一次扣1分。
(5)实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1分)
发生重大执行事项故意隐瞒未报告的或虚假报告的,每次扣1分;报告不及时或报告后处置不当的酌情扣0.5-1分;上级法院对报告的事项不处理、不指挥处置工作的,扣1分;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酌情扣0.5-1分。
(6)及时上报各类报告、信息、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和其它综合材料。(2分)
未按上级法院要求及时上报执行报告、信息、报表或其它综合材料的,每次扣0.5分。
(7)认真履行对下级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的双重领导职责。(1分)
执行局长的调整应当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前,征得上一级法院的同意。未经过上级法院同意的,扣1分。
4、健全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执行改革。(12分)(1)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1.5分)
①未成立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的扣0.5;②没有有固定公办场所或对外公布固定电话的,扣0.5分;③快速反应机制未能有效运行,开展工作不力,未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扣0.5分。
(2)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1分)未制订相关制度并有效运作的扣0.5-1分。(3)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1分)
有当地党委、政府的法院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一年召开联席会议少于两次,机制未能发挥作用的,扣0.5分;未将执行工作纳入当地综治考核或未真正发挥考核作用的,扣0.5分;未建立与当地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的信息通报制度的,扣0.5分。
(4)建立严格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1.5分)
未建立执行部门考核与执行人员考核机制,并建立质效档案
的,扣1-1.5分。
(5)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5分)
①未制定执行信访案件工作制度,包括排位通报、特殊案件领导包案、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重大负面影响案件的责任倒查、久拖不执案件的当场调查和现场处理和重大重复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等制度,每缺一项扣0.5分。(2分)
②理顺与立案庭等部门职能分工,实行涉执行信访案件归口管理,未建立或确定专门负责执行申诉信访审查和督办的机构或人员的,扣0.5分。(0.5分)
③因执行不当或信访案件处置不力,引发暴力抗法或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1分。(1分)
④在上级法院处理信访案件排名通报中,排名后三名分别扣1.5分、1分、0.5分;被责任倒查的每件扣1分。(1.5分)
(6)建立司法救助制度。(1分)
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执行救助基金,未建立的扣1分。(7)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1分)
未申报“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的,扣1分。5、加强廉政建设度。(9分)
(1)廉政制度健全,遵守廉洁自律和执行纪律有关规定。(3分)
①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廉政谈话制度,特别是要针对执行工作中容易出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
系;制定的制度要有针对性,重点解决好执行中的腐败现象、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的问题。未建立相应制度的扣2分,制度不健全、没有针对性的,酌情扣0.5-1分。(1分)
②加强执行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权力观教育,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教育不到位的酌情扣0.5-1分。(1分)
③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确保“五个严禁”在执行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中发现存在违反“五个严禁”的,每起扣1分。(1分)
(2)建立科学的分权运行机制,合理配置优化执行权。(1分)
科学界定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与执行救济权或执行监督权的划分,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未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相分离、实施权与救济权相分离的,扣0.5分。
(3)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1分)
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因执行工作被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4)规范局长与合议庭关系。(1分)
制定操作性强的岗位目标管理办法,明确执行中各环节执行人员的职责。未制定的扣1分。
(5)设立廉政监察员。(1分)
未设立的扣1分;设立但未能有效开展廉政教育、健全制度、
履行监督、监察职责的,扣0.5-1分。
(6)健全和落实执行公开制度。(1分)
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包括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承办人员、执行措施、救济权利、执行期限、结案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或告知执行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未告知或未公开的,每项扣0.5分;因此造成当事人上访或投诉的,每件扣0.5分。
(7)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1分)
在执行立案阶段要发放廉政监督卡或者执行监督卡;在送达相关执行文书时向当事人公布或告知举报电话。未采取接受监督措施的,扣1分。
6、加强执行宣传和调研工作。(5分)
(1)基层法院每年完成简报、信息不少于5篇,少一篇扣0.5分。(2.5分)
(2)执行工作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会议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1分)
(3)一个考核年度内未组织执行理论调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刊物上基层院发表一篇、中院发表两篇涉执行工作调研文章的,扣0.5-1.5分。(1.5分)
7、执行绩效目标考核。(14分)(1)结案率。(3分)
基层法院90%以上,中级法院85%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0.5分。
(2)实际执结率。(2分)
基层院达75%、中级院达6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2%扣0.5分。
(3)执结标的到位率。(2分)
基层院达到65%、中院达到50%以上得满分,每少2%扣0.5分。
(4)当事人自动履行率。(1分)
基层院达到55%、中院达到60%以上得满分,每低1%扣0.2分。
(5)涉执行信访案件息访率。(2分)
建立健全处理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机制,基层院涉执行信访案件的息访率达到90%、中院达到95%以上的得满分,每低5%扣0.5分。每进京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重任事故的扣1分。
(6)执行和解率。(3分)
基层院达到40%、中院达到30%的得满分,每低2%扣0.5分(7)受托案件执结率。(1分)
不低于全院执行案件平均结案率,每低5%扣0.5分。(二)201*年专项活动考核。(15分)1、攻克老大难活动。5分
(1)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法院。(1分)未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督导小组和实施方案的或未上报省高院活动办公室的不得分,少一项扣0.5分。
(2)中级法院成立督导组,对辖区法院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并对辖区院“老大难”执行积案个案包案督办。(1分)
未逐案“会诊”,落实“五定一包”的;未逐案填写“个案督办表”或未向省高院上报经承办人、包案领导签字的督办表的,每件扣0.5分。
(3)重视信息和宣传工作。(1分)
活动期间未确定联络员并上报联络员名单或未及时将每月结案情况上报省高院活动办公室的,扣0.5分。
(4)实现清理“老大难”执行积案目标。(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①涉政府案未基本结案;②特困群体案件通过救助未基本解决;③上级批转、督办案件未达到100%结案;④其它列入“老大难”案件结案率未达到95%;⑤结案未报上一级督导小组审核,或未完成“四查”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结案或当事人未明确接受处理意见并承诺息诉罢访的;⑥中院未对所督导法院进行考核验收的。
2、委托案件专项清理活动。(5分)
(1)严格按规定及时办理委托、受托执行案件。(1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0.5分:①应当委托执行的案件未委托的;②办理委托执行案件不规范,或超期的;③受托案件未及
时办结或答复的。
(2)积极开展专项清理。(1分)
及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上报,未制定的或未及时上报的,每项0.5分。
(3)实行排名通报制度。(1分)
省高院委托执行案件清理工作排名通报后三名的,分别扣1分、0.6分、0.3分。
(4)及时简报工作情况。(1分)
清理期间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典型案例,每月向省高院简报一次。未简报的每次扣0.5分。
(5)按时完成清理目标。(1分)
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工作结束时未达到工作目标的(即201*年5月31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执行;无财产案件按照《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结案;及时总结委托执行案件经验,提升办理效果的扣1分。
3、执行款物自查活动。(5分)(1)建立执行款物管理细则。(1分)
未建立的,扣0.5分;执行款物底数清晰,不清的扣0.5分。
(2)制定执行款物自查自纠方案。(1分)
及时制定执行款物管理自查自纠专项活动自查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未制定方案的扣0.5分;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扣0.5
分。
(3)制定整改方案。(0.5分)
通过清理发现执行款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未制定整改方案的扣0.5分。
(4)实行专户专人管理。(1分)
未落实专户、专人管理的,每项扣0.5分。(5)账户管理规范。(1分)
清理后执行账户混乱,仍有不能说明款物未发放原因的,每笔扣0.2分。
(6)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0.5分)
执行款物的保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建立审批制度的,扣0.5分。
三、考核的方法
1、省高院成立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高院政工、监察、执行等部门人员及各中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执行局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考核的日常工作由省高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
2、执行工作考核应与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同步进行。3、执行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实行省高院考核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基层法院的考核由省高院领队,各中院、海口海事法院组成考核小组以交叉考核的方式进行。
4、考核采取自查、抽查、现场检查、查看卷宗、实行案件
质量评查、听取汇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日常工作登记、上报考核材料和省高院统计等指标情况进行系统考核。
5、考核采取百分制,单项设定基础分。其中常规考核项目85分,201*年专项活动考核项目15,总分合计100分。考核结果以各项累计得分为总得分。另设特别加分减分,总得分与特别加分相加不封顶。单项考核内容扣分扣到该项分值零分为止。
6、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5分以上)和不合格(65分以下)。
7、本年度考核期为201*年12月21日至201*年12月20日止。在省高院考核前,各院应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准备好年终执行工作总结、自查报告,否则,不予考核。
8、本年度法院执行工作考核应于201*年月日前完成。四、考核的要求
(一)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执行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考核工作,并制定完善的考核工作档案。
(二)考核程序分为考核实施程序和考核审查及复议程序。1、考核实施程序:
(1)、考核组听取被考核法院汇报执行工作;
(2)、考核组查看、调阅被考核法院相关资料、档案和进行执行卷件评查;
(3)、考核组随机抽调被考核法院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4)、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给被考核法院逐项计分。2、考核审查及复议程序:
(1)、考核组对被考核法院作出的考核初步结果和综合评价意见,提出考核名次,报省高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2)、考核领导小组向被考核法院反馈考核初步结果和综合评价意见;
(3)、被考核法院可以自接到考核初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省高院执行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复议成立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名次调整意见。
(4)、考核领导小组向全省法院公示被考核法院的考核得分及综合考核名次。
(三)考核数据
1、考核需要的数据由被考核法院、上级法院和省高院综合处负责收集、提供。
2、执行案件数据主要来源于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省高院综合处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中提取并向考核组提供考核工作需要的各级法院执行案件的各项数据,负责提前与研究室联系,由后者提供各级法院考核期间执行案件情况统计表、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统计表等相关表格与数据。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司法统计报表中无法收集的数据,由被考核法院收集、统计后,由主管执行工作副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被考核法院存在考核表中得分或加分奖励情形的,应当
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考核组审查确认,未经确认的,不计入考核成绩。
(四)考核结果及运用。
1、对于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各级法院整改或由上级法院监督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2、执行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定法院执行工作名次、表彰奖励的依据。
评选执行工作先进法院、单项工作先进或达标单位的,以各级法院年度执行考核得分作为依据。对被评为执行工作先进法院的,可以依照《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由省高院党组审定予以记功奖励或嘉奖。
2、当年考核不合格的法院,由省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统内进行通报,并由省高院领导对被考核法院主要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连续二年不合格或连续三年考核总分排名居于末三位的法院,由省高院在全省法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向该院党组提出调整执行局长和执行人员的建议。
3、在年度考核期间,如出现执行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考核不合格、连续两年未申报“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或申报但验收不合格以及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院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考核内容中的几点说明
1、结案率=当年结案总数÷(当年新收案件+旧存案件总数)
(下列案件属于结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不予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终结本次等)
2、实际执结率=当年实际执结案件数÷(当年新收案件+旧存
案件总数),其中终本、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不计算在内。
3、执结标的到位率=已结金钱债权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
金额总数÷同期已结金钱债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总数(不包括不予执行、委托其他法院执行、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案件;金额总数既包括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后申请执行人实际收到的金额,也包括和解中申请执行人放弃的金额;因超期执行、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等原因,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的,原执行法院在该案已执行到位的标的额,计入新执行法院的执结标的到位率;其它原因的计入原执行法院)。
4、当事人自动履行率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比例。
六、特别加分、特别减分项目(一)以下实行特别加分
1、当地党委、人大出台加强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并真正落实到位,或政府在人力、财力和装备上给予执行工作强有力的支持的,能够拨付执行专项经费或纳入财政预算的加2分。
2、执行局长进党组或落实副院长职级待遇的,加2分。3、加快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在当地党委的支持下,建立多部门联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机制,出台会签文件或相关制
度的,加2分。
4、探索建立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制度,建立法警协助或参与执行,实行双重管理的,加2分。
5、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采用执行救助方式结案的,每件加1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6、执行宣传和调研成绩突出的,实行特加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执行工作情况、事迹的,每次加1分;各院执行工作信息简报被同级党委、人大及上一级法院或机关采用的,每篇加0.5分;被省高院或省级机关采用的,每篇加1分;被最高院采用的每篇加2分。执行人员或有关执行类文章和实务研究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及当地相关刊物上发表的,每篇分别加3分、2分、1分;宣传被中央级报刊采用的每篇加3分;调研被中央级刊物采用的每篇加3分,在省高院开展典型案件评比活动中,凡被评为精品案例的,每件加2分
7、执行工作或执结的个案受到上级机关通报表彰的,每表彰一次按县(市)、省、国家级(含最高院)分别加2分、3分、5分。
8、执行和解案件基层院超过40%、中院超过30%的,每增加5%加1分。
9、各级人民法院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执行工作规范化管理平台,从事务工作、业务流程、权力管控、绩效考核等环节入
手,强力推行网上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实现对执行工作的全程化、实时化、动态化监管。借助网络系统向社会公布执行工作流程信息,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透明度,提升公信力,赢取公众支持、好评的,加5-10分。
(二)以下实行特别减分
执行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10分。
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考核表。
二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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