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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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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0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留合并取消的涉及乡镇一票否决和检查评比达标项目〉的通知》(豫办〔201*〕43号)精神,全面清理和规范我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特制定清理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和规范,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进一步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逐步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这次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由省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报经全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保留。

对以下项目予以撤销: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省辖市以下人民政府(含省辖市)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清理工作期间,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三、清理方法与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共分四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201*年1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成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及办事机构,制定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召开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作出动员部署。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于1月底前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方案和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自查自纠阶段(201*年3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清理工作实施意见,对本地、本部门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列出具体项目,认真填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等报表,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销的意见,对确需保留的要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要将相关资料于3月底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3.审核公示阶段(201*年6月底前)。对于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在有关媒体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对于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省民政厅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然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审批。

4.建章立制阶段(201*年7月底前)。要按照边清理、边规范、边巩固的要求,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在201*年7月底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意见。各省辖市、省政府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本部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具体管理意见。四、组织机构和领导分工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我省建立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牵头负责,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省政府国资委、法制办参加。联席会议召集人由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王流章担任。省监察厅副厅长、省政府纠风办常务副主任储亚平,省纪委纠风室主任、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刘文来,省编办副巡视员孔祥敬,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裴志扬,省民政厅副厅长孟超,省财政厅纪检组长李阳,省人事厅纪检组长王宏,省政府国资委副主任、纪委书记于海,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许和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纠风办,承担日常工作。刘文来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职责: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编办要对机构编制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省民政厅及相关部门要抓好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政府国资委要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清理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五、工作要求

清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清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和要求,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切实把清理工作做好,以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把清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纠风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对清理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要针对清理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重大情况要随时沟通。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重点督促。各责任部门要按照分工,坚持原则、履行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清理工作的稳步推进。(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认真加强自查自纠,摸实情,抓重点,求实效,不留死角。省政府各部门要做出表率,首先从本部门的项目清起,对主办或合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项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撤销、合并或规范的意见及依据,并对本系统的清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各级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清理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弄虚作假的地方和部门,一律按顶风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置举报电话等方式拓宽监督渠道,对反映违规违纪行为的线索,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扩展阅读:关于严格控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的意见

关于严格控制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

节庆活动的意见

为严格控制规范我县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活动项目的清理

1、对全县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进行清理,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实施。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省、市各级机关明确要求的活动项目予以保留,对县内的包括县直单位和各镇自定的活动项目,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活动项目。

二、严格活动项目的审批

2、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国家、省、市各级机关明确要求举办的项目,主办单位在举办活动前应将活动方案分别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备案。

3、清理工作实施后,各镇、县直各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自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如确需增加新的活动项目,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要说明充分的理由)报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在实施前

将活动方案分别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纪委备案。

三、加强活动项目的管理

4、市以上各级机关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但没有明确要求县相应举办的,原则上不举办全县性活动,只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人选。

5、我县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但没有明确要求各镇举办的,各镇原则上不举办全镇性活动,只按县要求推荐人选,如有明确要求的,可参照执行。

6、对县直单位和各镇的考核评比,严格按照《》(繁办〔20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年底考核评比,除县委、县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外,其余工作一律实行集中合并考核,具体由县人事局、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组织实施。各镇对村及其所属单位考核可参照繁办〔201*〕号文件执行。

7、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遵循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和数额,严格按活动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增加经费开支。8、党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委托社团组织或企业承办。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参与各类企

业和经营单位举行的商业性节庆活动的主办或承办;不得举办办公楼落成庆典活动,不得以公款相互庆贺。

9、不得以举办各种活动为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索要赞助等。举办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规范操作,提高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监督检查

10、纪检监察机关、人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举办活动中乱收费、乱摊派和乱要赞助的行为,以及各种形式主义、弄虚作假和挥霍公款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11、县民政局要认真履行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社团组织举办各种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管理监督。

12、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和节庆活动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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