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看法
对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几点看法
巢湖市民政局副局长朱琳
民政执法监察是民政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委全会精神,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贯穿中心,强化措施,创新方式,促进民政执法监察工作深入发展。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任务
开展执法监察工作,解决认识问题很关健。要通过开展各种学习、教育、宣传活动,使民政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对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使之明确认识开展执法监察有利于维护政治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有利于各级民政部门转变职能,依法行政,提高效能,改进作风;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紧贴民政工作改革与民政事业发展;有利于推动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当前,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按照“以
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理念,以维护政治纪律、执行民政法规、管好用好民政资金为重点,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民政工作、民政事业的顺利发展。
执法监察的重点工作任务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政治纪律和政令畅通情况的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尤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在“八荣八耻”、树立八个良好风气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各级民政部门按照“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和要求,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权益、基本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督检查结合本系统的实际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新精神、新思路和各项重大决策方面的问题等。
2、对民政系统的行政效能监察。当前,要围绕行政管理活动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点,督促解决工作不实,办事推诿,效率低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促进机关和工作人员勤政高效、依法行政。
3、对重要民政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察。重点开展对《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村委会组织法》、《收养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有关科室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促进各项法律法规
的贯彻实施,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进程。
4、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的监察。监察对象包括:民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民政部门所属由国家机关委任的事企业单位负责人。主要对他们的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纪律、行政法规,职业道德以及对其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民政系统出现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监察。要结合实际,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如救灾、低保、优待抚恤、退伍安置、村(社区)委会选举等,要根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察。
3、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察。加强对城市低保资金、救灾资金、军人优待抚恤资金、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救灾募捐资金、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要检查部门预算、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银行账户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民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二、要抓好结合,把执法监察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方面内容。两者之间各有侧重,但又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当前要在抓好两者的结合基础上:
一方面要坚持以廉政监察为重点,在执法监察项目的选择和立项要综合考虑廉洁自律、查办案件和纠风工作的需要,要考虑信访举报情况,特别是举报较多但不够具体的情况,可以首先运用执法监察这
种相对灵活的手段,在监督检查中,注意发现问题线索,为查办案件做好向导。同时,通过执法监察规范各级领导干部权力的运用,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围绕各项民政业务,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执法监察和源头治理,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在前面。
另一方面,开展效能监察同样是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效能与廉政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许多消极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本身就依赖于执法不严、管理松懈和工作效率低下。通过效能监察,重点解决“两袖清风、不干实事”的问题,同时又能促进为政不廉问题的解决。要通过效能监察这一有效手段,促使各级干部加快改革发展进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真正把“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到每个基层单位。各级民政部门要明确赋予纪检监察机构效能监察和绩效考核的职能,对效能监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再一个方面,要把执法监察贯穿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一是进行事前监察,防患于未然,努力杜绝或减少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二是认真抓好事中监察,纠正不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法律的正确实施和政策的落实。三是抓好事后监察,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四是抓好决策监察。对决策中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一方面要及时提出建议进行纠正,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提高决策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能力。
三、要创新方法,巩固和扩大执法监察工作的成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创造和运用民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形
式,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促进建章立制和源头治理,巩固和扩大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效。
1、坚持关口前移与事后执法监察并举。当前在市场配置资源不够规范完善的情况下,对民政资金管理等工作实施关口前移的监督检查,效果比较好;对大量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事后执法监察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方法。在工作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执法监察形式。
2、坚持经常性与突击性执法监察并举。对重点部位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风情况,需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监督检查的效果,可以采取突击性检查的方式。
3、坚持全面执法监察与专项执法监察并举。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全面执法监察涉及面广、人员多、时间长,不能经常采用,重点要抓好专项执法监察。
4、坚持职能科室的监督检查与纪检监察机构的执法监察并举。根据民政部门职能多、业务面宽、涉及的资金项目、数量和法律法规都比较多的情况,监管和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主力应是各级民政机关及其职能科室。由于条件限制,民政纪检监察机构自主开展的执法监察项目只能有选择地进行,大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以各职能科室为主开展,纪检监察机构加以配合协助。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扩展阅读:对民政法制工作的几点思考
对“法治民政”的几点思考
这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生需求和社会问题愈加复杂多样,能否用制度和规范系统有效地解决群众基本生活、养老、医疗等民生问题显得尤为紧迫,这就要求我们各级民政部门必须加快推进“法治民政”格局的建设步伐。
一、构建“法治民政”的基本要求
(一)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构建“法治民政”的前提与基础。
可以说,一套完备且行之有效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民政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达98件,其中直接规范各项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88件。通过制定和实施民政法律法规,实现了临时救济向法定救助的转变,实现了五保对象由集体供养向国家保障的转变,实现了流浪乞讨人员由强制收容向救助管理的转变,实现了婚姻登记由行政管理向公共服务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大幅度提高了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福利保障水平。通过制定实施民政法律法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发展、行政区划管理以及殡葬、收养登记等工作更加规范,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基础,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健全依法行政及监督问责制度,是构建“法治民政”的关键和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目标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民政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亦是如此。因此,有了一套完备的民政法律法规后,最重要的是要人去执行,否则,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呢?这就要求我们,一是要认真履职、依法行政。要依据民政法律法规,在法定职权许可、法定程序
合理的情况下,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职能,切实做好低保、医疗救助、双拥优抚、社区建设等各项工作,自觉维护民政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二是要广受监督、接受问责。不但要接受法制部门的业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还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问责的力度,对于行政过失以及玩忽职守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当事人的责任,以保障民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可以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构建“法治民政”的关键所在和有力保障。
二、影响“法治民政”建设的因素
(一)民政法律法规建设跟不上或滞后于当前民政工作现实发展的需要。
民政工作执法任务重,虽然近年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相对于依法行政来讲,民政部门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滞后。一是层级较低。民政部门的执法依据只有少数几个是人大颁布的法律,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和民政部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权威性和影响力较弱。二是硬性规定较少。民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处罚规定,法律法规约束力不强。三是内容陈旧过时。多数民政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有些条文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脱节现象。四是立法空白点多。如慈善事业,是社会救助的有益补充,应该由政府主导且大力推动。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部涉及慈善的专门法律法规,势必造成慈善机构设、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影响慈善事业的发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两个主要执法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非营利性的界定、基层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民间组织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重程序性、轻实体性,可操作性不强。目前,两个条例与国家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问题。同时,救灾救济、退役士兵安、双拥优抚等政策法规都还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进一步健全规范。
(二)基层民政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不少地方的民政部门无法组建专门的执法队伍。
民政部门担负着殡葬、民间组织、婚姻登记、边界管理、区划地名管理等多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是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的职能。以我区为例,从近几年来的情况看,上述几项工作虽然没有大的违纪违法行为,但需要执法纠正的也不少。如个别山区镇偏远乡村里还偶尔存在“二重葬”现象。之所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主要缘于民政部门编制职数呈“倒金字塔”建设状况,基层民政部门工作量大而人员编制又不足,再加之队伍的普遍老化、断层问题现象较为突出。
(三)部分民政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治意识还需进一步加强。一是一些民政干部不同程度存在着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老化等问题,平时又不注意学习,对法律业务生疏,工作讲求按部就班;二是群众的维权意识普通增强。在普法活动日益深入广泛的今天,很多民众十分关注法律法规的修订,经常注意研读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到其利益十分敏感,维权意识也十分强烈。在民政干部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很多行政纠纷案件随之出现;三是行政职能及观念未能根本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目标虽提出有一定时间了,但是在一些基层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权力观念仍较为严重,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办事讲人情轻法制现象仍时有发生。因此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强化各级民政干部的宗旨意识、切实改进作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方面仍将是法治建设工作的重点。
三、几点对策建议
实现民政工作法治化是一个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广大民政工作者以及参与民政业务活动的广大民众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加快推进“法治民政”建设,针对目前影响“法治民政”建设的因素,结合民政工作具体实践,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紧更新完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民政工作创新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针对当前民政法规的现状,一
是要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民政法规的权威性。例如1989年从第一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已有14年了,还仍然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随着政治文明的推进,建议将结社法或社会团体法的起草提上议事日程,以便真正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二是要废旧立新,重新修订过时的法规。如孙志刚事件引起的废止收容遣送办法,重新制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就体现了政府求真务实的作风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此外,《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已颁布15年,内容早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迫切需要重新修订;随着退伍兵安方式与渠道的转变,对《兵役法》的修订也应提上日程;三是要与时俱进,加快制度创新和法规创新步伐。例如,社区建设工作进行了十几年,是基层政权建设发展的方向,迫切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巩固其成果,规范其内容;外国人在华结社的事实客观存在,也迫切需要依法规范其行为。此外,我们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社区服务、民间组织、婚姻登记、福利彩票销售、福利金使用等方面的法律和规范,力争尽快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民政法律法规体系,使得民政职能得以规范高效地运转,以保证其法治化发展的进程。
(二)切实加快提升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民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仅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社会形象和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开展学法用法、法制宣传月、法律知识考试等活动,不断增强民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系统地学习民政各专业法律法规,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自觉肩负起执法为民的神圣使命。
(三)切实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与经费投入。法制建设关系民政事业发展的全局与根本,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民政法制工作的领导。继续明确单位一把手的法制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大法制工作督办力度,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推进业务工作与加强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推进业
务工作的过程中加快民政法制建设的步伐,做到像注重业务工作那样注重法制建设,像规划部署业务工作那样规划部署法制工作,像考核评价业务工作那样考核评价法制工作。二是要切实增加对民政法制建设工作的经费投入,要为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办案所必需的必要设备,要满足或保证法制工作人员参加法制培训学习的经费需要,要保证法制机构开展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的资金需求,为法制机构营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总之,建设“法治民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协调推进、深入持久、重在实践”的方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作为民政人要齐心协力,与人民群众一道形成建设“法治民政”的合力,尽早实现法治民政的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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