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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辅导员家访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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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12济南大学已有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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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教育电视台《仰望星空》栏目以“访出来的一家人”为题,就以济南大学为特色的山东高校辅导员家访活动对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齐秀生、济南大学副校长张硕秋进行了专访。学校探索建立家访长效机制、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的做法与成效,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从201*年开始,学校积极响应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的号召,扎实开展了富有创新和实践意义的辅导员家访活动。学校认真研究和分析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大学生身心发展和成长成才规律,在探索和建立以家访为主体、以资助贫困毕业生就业为主要内容的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上下功夫,重视教育工作手段和形式的创新性研究,重视成功经验的总结与提炼,重视长效机制的探索和研究,重视全员育人格局的构建与完善,把辅导员家访培育成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品牌工程、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助航工程。

四年来,学校先后有681人次深入到贫困生家庭中走访,范围涉及到北京、天津等全国部分省市,以及山东17个地市中的60多个县区,累计走访学生家庭942个。学校家访活动突出了三个特点:一是学校领导、机关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参与家访,扩大了活动的参与面,实现了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与专业、实践的对接与结合;二是学校与省内各县(市、区)取得联系,委托地方政府和部门共同关注济南大学所有贫困学生,让爱惠及每一个贫困学生,扩大了活动的覆盖面;三是学校与多家企业建立毕业生就业基地、见习基地,为优秀贫困毕业生拓展就业渠道,扩大了就业帮扶面。

今年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对“山东高校建立寒假家访长效机制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一文作出重要批示,中国教育电视台专程就济南大学贫困生家访活动进行了连续报道。光明日报以“为学生的成长助航济南大学开展辅导员家访活动纪实”、中国教育报以“山东高校创新思政教育模式建辅导员家访长效机制”为题进行了报道。新华社内参曾以“送温暖、保教育、促就业济南大学春节前家访贫困大学生采访录”为题,对济南大学辅导员家访活动做了跟踪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山东省委书记姜异康等领导分别对济南大学开展的“百名辅导员访百家”活动作出重要批示。几年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山东卫视、山东教育台、人民网、新华网等50余家媒体对我校辅导员家访工作多次做了报道。“爱,是一种守护,更是一份责任。”在家访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感到,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在帮扶中受益,为了让贫困生在帮扶中受到更多的益,辅导员家访需要搭建更多的平台、拓展更广阔的空间、制定更加有效的措施,需要全员的参与、全过程的关心、全方位的关爱。为此,我们应在做精、做实、做细、做深上下功夫,在扩大活动的参与面、覆盖面和就业帮扶面上下功夫,在创新载体和手段上下功夫,采取四项措施推进家访工作向纵深发展。一是加大经费投入,科学合理设计活动方案,为家访活动的开展夯实基础。二是善于总结和提炼家访过程中的创新点和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多样化辅导员家访机制。三是动员全校教职员工、学生骨干积极参与辅导员家访活动,使之成为关心关爱贫困生全面发展、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载体,成为教育和锻炼辅导员、机关干部、促进学生成长和发展的全员参与的助航工程。四是与社会开展全方位合作,动员和感召全社会力量都来关心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通过“输血”和“造血”两个过程,把家访工作向纵深推进,全面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

济南大学的家访活动,建立起了家长和学校、学生和辅导员之间更加平等、自信、通畅的联系和交流的桥梁,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加情感化、精细化和人性化,更加贴近学生的实际、贴近学生的生活、走进学生的心灵。家访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营造了全社会关注大学生成长的良好氛围,架起了高校与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培养人才的立交桥。

扩展阅读: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将于今天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2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1*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方式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12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关于补偿

强制搬迁应先予以补偿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解读】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画等号。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

《征求意见稿》对政府征收房屋的补偿问题予以了专章规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签等方式确定。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后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关于合法性

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程序公正是这次征求意见稿强调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征收程序上充分考虑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相结合,打破了原来那种在征收决定的形成问题上,地方政府的话语垄断权。而且还引入了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以及引入法院对行政过程的外部监督。这些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七种公共利益可为征房前提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并对“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种情况: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危房改造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对于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征求意见稿也特别提出,此类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自愿公平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并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意见稿特别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的规定,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关于搬迁方式实施搬迁禁断水断电断气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专家快评从“拆”到“搬”的制度进步

对《征求意见稿》,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对记者说:“房屋征收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立法民主,能够有力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

“这次征求意见稿名称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虽然仅仅是一个名称,但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征求意见稿予以了较高评价。

王锡锌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而新名称体现了由单向的管理到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而且征求意见稿中摒弃了“拆迁”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迁”,从“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种法治理念的进步。

“拆迁这个概念从法律上来说其实是一个非常不适当的概念,因为拆迁仅仅是一个行为。而且这个概念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带来很多问题,造成一种不良的社会心理暗示。”王锡锌说,征求意见稿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规定上也有很大进步。

“目前,由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从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可以看出,将来政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只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对现实可行、合理的界定。”王锡锌说。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因拆迁补偿难以达成一致,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王锡锌表示,拆迁过程中大量的野蛮、暴力、胁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也没有赋予拆迁人这样的权力。

有关专家认为,其实多数老百姓并不反对拆迁,关键是补偿不到位或标准太低。针对补偿、强制拆迁等矛盾突出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作出了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交易价格。

“房屋的征收、补偿是原来拆迁制度中比较核心的问题。一旦把拆迁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补偿尽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说房屋征收补偿中遇到的问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王锡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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