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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防疫员管理情况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5:34:30 | 移动端:村级防疫员管理情况

村级防疫员管理情况

888动物防疫员管理情况

一、畜牧业基本情况

888是一个农区畜牧业较发达的县,201*年末,全县牲畜存栏83.52万头,其中牛存栏15.88万头,羊存栏56.31只,生猪存栏8.24万头;年末家禽存栏521万只;出栏牲畜63.54万头。

二、防疫员队伍结构

为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县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进一步充实了动物防疫队伍,根据自治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通过公开招考的方式扩增了聘用防疫员。201*年,全县有防疫员369名,其中在编防疫员116名,聘用防疫员253名(村级聘用防疫员100人,猪禽防疫员13人,协防员140人)。

三、防疫员管理

(一)加强村级防疫员管理。实行包村负责制,在每个村都设立了一个动物防疫点,配备防疫员2-3名,其中一个在编防疫员,2名聘用村级防疫员,防疫员统一配备了疫苗箱、工作服等防疫器械,实行挂牌上岗,公布服务电话,60%以上的防疫员配备了摩托车,随叫随到上门服务。

(二)设立猪禽专干,我县猪禽养殖业比较发达,但乡村防疫员基本为少数民族,考虑民族同志不便于开展猪禽防疫工作。为适应当前日益严峻的猪禽疫病防疫形势,做大做强猪禽养殖业,我局今年招聘录用13名猪禽专干,安排在重禽养殖重点乡,负责辖区猪禽防疫及技术指导工作。

(三)保障村级防疫员收入。为稳定聘用防疫员队伍,我县在加大财政投入,鼓励防疫员创收的同时,将中央划拔

防疫员补助经费及时足额的发放到了防疫员手中。

一是提高了财政补助标准。201*年,按照伊县党办(201*)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划拔资金64.8万元用于聘用防疫员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400元。

二是鼓励防疫员积极创收。个人通过向养殖户提供品种改良、技术指导、疫病防治等有偿服务方式进行创收,平均每人每年收入在2500元左右,个别防疫员收入最高可达5000元。

三是增加乡站补助。乡站从防疫费、草原费、药品销售、药浴等收入中根据防疫员的技术、业务能力,每月酌情补助不少于150元的生活费。

四是按时足额发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201*年,中央财政划拔补助经费76.4万元,其中5万元为管理费,71.4万为聘用防疫员的生活补助费,我县按照3000元/人.年的标准进行了发放,已共计发放71.4万元,全部发放到位。201*年,村级防疫员每人发放3000元/人.年,协防员每人1700元/人.年。

(三)加强培训。定期对村级防疫员进行培训,201*年共举办培训班2期,分维、汉两种语言对防疫员进行了培训。

(四)严格考核。每年11月下旬,采取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工作业绩与服务态度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防疫任务,农区每人不少于3000头(只),牧区每人为5000头(只)自然畜。考核主要采取进村入户抽样,核对防疫档案、防疫手册、防疫卡和防疫耳标,发放民意测评表征求意见,综合打分。除此以外,对免疫效价检测不合格的村,追究防疫员的责任。对考核不合格的村级防疫员予以解聘处理。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虽然按照存栏头数,我县的人均防疫头数基本与自治区的防疫标准接近,但888作为一个育肥大县,年育肥牛14

万头,羊40万只,除此以外,还有140万散养家禽,这部分畜禽的防疫任务量非常大,平均下来,人均防疫头数远远超过自治区的要求。

二是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今年取消了防疫费,原本来自防疫费的一部分收入不收后,势必会影响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加之由于工资待遇低,无养老统筹,村级防疫员队伍很不稳定,建议国家、自治区能适当提高村级防疫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888畜牧兽医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扩展阅读: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签订工作协议,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产地检疫和协同检疫等公益性工作,领取补贴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我县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六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协议及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

第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村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

第十条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第十一条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

第十二条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男性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动物防疫专业学历或者取得农业部颁发的执业兽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六)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颁发的《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三条村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出具畜禽健康证明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病死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乡(镇)畜牧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与村防疫员签订工作协议,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村防疫员日常工作的督查。

第十五条工作协议的签订: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工作协议。

(三)工作协议每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六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协议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七条村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畜牧兽医站对村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对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村防疫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解除工作协议。

第十八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工作协议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五章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九条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县、乡两级财政应设立专项补贴。

第二十条根据我市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村防疫员工作补贴暂按每人每年1201*元(每月100元)标准执行。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将村防疫员工作补贴发放明细表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立村防疫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并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的管理,对未完成全年动物防疫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工作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县级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专项工作补贴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工作补贴实施细则,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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