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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5:35:05 | 移动端: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

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

5月25日9时23分左右,威海市古山五巷24号楼205室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人烧伤,该户阳台、铝合金窗全部脱落,家庭财产全部烧毁;5月27日7时40分左右,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全芳味美食城一楼贮气室发生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事故造成12人受伤,21辆车受损,其中2辆烧毁,酒店一层损失严重,初步估计经济损失约200万元;5月29日凌晨3时左右,烟台市芝罘区金沟寨小区管道液化气气化站烃泵进口防震管老化破裂,造成液化气泄漏,幸发现处理及时,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在短短5天的时间,连续发生3起燃气安全事故,给全省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敲响了警钟。为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事故的发生,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燃气行业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企业自查,各市立即将事故通报各企业,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县市燃气管理部门检查,各县市要根据当前的气候特点,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省里抽查和暗防的方式进行。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

各市要结合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关于迎全运保平安保稳定的指示和省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鲁建安办字[201*]号、5号)《关于认真打好建没系统“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夏季战役的通知》、《关于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燃气企业和重点部位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是宾馆饭店等公福户、各类储罐站、瓶组、加气站等重要设施。同时开展一次入户安检工作,要做到每家每户。检查要不留死角,做好检查记录,该关停一律关停,该整改的要责任到人监督限时完成。

三、抓好舆论宣传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建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系统201*实“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鲁建安办字[201*]6号),突出“迎全运、除隐患、保安全”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安全月一个月的时间,面向基层、企业、群众,通过宣传栏、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单、公益广告、短信和深入用户等形式认真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广泛营造燃气安全宣传活动的氛围。使燃气安全更进一步的普及。

四、搞好总结

此次检查要求6月30日前结束,各市对此次检查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进行疏理分析,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检查结果务必在7月10日前书面上报省建设厅。

五、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

当前,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全运创造良好环境,是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的重大政治责任。针对当前燃气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省迅速建立健全三种制度:

一是建立燃气事故快报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事故接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燃气安全事故接报工作。今后只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在6小时内将基本情况上报至建设厅燃热办。事故处情况要及时续报。结案后10天内将结果上报省建设厅。

二是建立健全公福用户用气申报审批制度。随着城镇现代化的发展,城镇的公福户用气率逐年快速增长。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止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公福用户用气申报审批制度。确保燃气公福用户的有序安全的发展。

三是建立健全公福用户定期检查制度。各市要严按照《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要求,公福用户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要受过专业培训。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福用户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每年对公福用户安检不得少于一次,确保燃气的使用安全,使全省燃气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

二九年六月八日

扩展阅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一个时期以来,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多发。201*年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7人;201*年1月至4月20日,发生重大事故1起、较大事故2起,死亡30人、受伤14人。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未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盲目组织施救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号)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煤气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交叉作业及煤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决定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含焦炉、高炉、转炉的冶金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冶金企业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附件3)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三、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各冶金企业,并组织企业开展自查。企业自检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级监管的冶金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底前完成。(三)专项检查期间,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负责监管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比例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原则上尽可能多抽查一些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专项检查工作于10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冶金企业要提高认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40条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第17条的规定,在交叉作业情况下,将涉及本企业和外委外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并承担和落实责任。通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冶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附件1)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建立台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岗位。填写《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后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三)中央企业要做好本部及其所属企业的自查和内部检查工作,并接受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中,要按照规定逐项核查。发现企业未按要求建立制度和排查治理隐患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发现实施交叉作业的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煤气制度的,应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专项检查期间发生事故的,同时要追究未按要求健全制度责任人的责任。

(五)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对专项检查工作书面总结(含电子版)连同《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6)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径寄监管四司)。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电子邮箱:jg4s@chinasafety.gov.cn附件:

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2.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3.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5.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6.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1*)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

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

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

(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七)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2.带煤气危险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佩戴空气正压呼吸器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2)距工作场所40米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米以外;(3)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足够厚度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4)距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照明装置;

(5)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3.带煤气动火补焊等作业,必须保持管内煤气正压不低于100Pa,在动火点附近安装校验有效期内的适用压力表,专人连续监视压力,并用对讲机保持联系,无法确保规定压力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八)停气应做到:

1.确认全部止火。使用按规程规定有效可靠的装置关闭入口煤气及仪表导管阀门,检修设备与运行中的设备要用盲板或眼镜阀可靠切断。打开末端放散管,确保内部煤气吹净。

2.末端放散应高出煤气管道、设备或平台4米,距地面不小于10米,车间内部或距车间10米以内不经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须高出建筑物的屋檐,操作时应站在上风口,必要时在放散口附近划定警戒区,区内禁止有火源,并注意煤气不要逸入周围房屋。

3.高炉煤气管道停气时,从煤气来源阀门后附近通氮气赶煤气,也可采用打开所有人孔,自然通风或强制送风赶残余煤气。4.焦炉煤气或混合煤气管道停气时,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气,也可先通入高炉煤气赶残余煤气,后按赶残余高炉煤气的方法处理。5.排水器由远而近逐个放水驱除内部残余煤气。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处做爆发试验,如点不着,可停止通氮气,打开人孔通风,待含氧量达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后,方可进入管道内工作。(九)送气应做到:

1.清除管道内杂物,清点工具,人数齐全后封闭人孔和手孔。2.所有阀门应完好无损,能按要求关闭和开启。

3.将排水器灌水满流,保证达到规定要求的水封高度,关闭排水管阀门和试验头阀门。4.管道及附属设备上停止动火作业,煤气管道周围不得有火源和大于200℃的高温物质。5.打开末端放散管,从管道始端通入氮气赶空气,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样试验至含氧量低于2%。

6.打开阀门引入煤气,同时停止通入氮气,以煤气赶氮气在末端放散管处做爆发试验,连续三次合格后关闭放散管。7.打开仪表导管的阀门,恢复仪表指示。

8.改扩建及大修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十)发现煤气泄漏,不能盲目冒险作业和冒险抢救。

三、改扩建工程期间安全管理内容

改扩建工程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的改造、扩建、检修涉及煤气回收系统的交叉作业。除应按照上述相关要求执行外,还要做到:

(一)在改扩建工程与正常生产交叉作业情况下,冶金企业是涉及双方安全生产事项的主要责任方,并对此承担责任。应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系统。如施工企业在进行转炉砌炉作业时,冶金企业不能将煤气泄漏到作业现场。(二)应制定施工方案,对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个单位的任务、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非重新确认不得更改。(三)改扩建工程负责人和生产系统负责人要一对一地负责联系,避免其他任何人转达指令。

(四)在改扩建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内容未全部结束,人员未全部撤离的情况下,应杜绝一切涉及煤气系统的试车和调试,不得组织与生产系统对接联网。

(五)改扩建工程后的煤气设施应经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方可投入运行;改扩建后的煤气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后才能送气。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四、煤气设施安全检查内容

(一)一般规定

1.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应编号,号码应标在明显的地方。2.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方向的两个出入口。3.各类带煤气作业处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4.煤气辅助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5.对于设备腐蚀情况、管道壁厚、支架标高等每年重点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备案。

6.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必须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二)用气点

1.烧嘴阀闸门前须设有取样管。2.两个炉子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放散管。3.烧嘴阀的头部有明显开关标志。4.烧嘴阀前有放水或放气头。5.阀门严密、灵活、无泄漏。6.助燃风管设泄爆膜和低压报警装置。(三)管道。

1.厂区主要煤气管道须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

2.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须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示标志。3.管道本体无可见泄漏(含法兰、阀门及附属装置)。

4.煤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不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毫米。附件2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企业名称:(公章)自查日期:

自查项目自查结果自查人情况说明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是□否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是□否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是□否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是□否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是□否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是□否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自评□是□否□是□否□是□否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冶金企业自查,并在自查后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自评(可另附页);2.冶金企业需附表中各项管理制度文本及台账;3.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内容参照附件1;

4.有关自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附件3

安全监管部门冶金煤气安全检查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检查日期:受检企业名称: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检查人情况说明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是□否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是□否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是□否人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是□否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是□否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是□否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是□否□是□否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情况评价□是□否□是□否□是□否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和抽查使用,并对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作出评价(可另附页);2.安全监管部门将此表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自查表一并建立台帐;3.煤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内容参照附件1;

4.有关检查项目如需说明,请在情况说明栏内填写。附件4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填表日期: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企业总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企业总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其中检查企业数检查项目1.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签订施工或检修安全管理协议2.安全管理协议中,涉及冶金企业与施工企业交叉作业的事项,是否明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3.交叉作业情况下,是否制定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及负责人抽查企业数及抽查比例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企业数抽查企业数及抽查比例建立健全企业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企业数需要整改企业数整改完成企业数4.是否建立煤气检修安全管理制度5.是否具备《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的有效可靠的煤气隔断装置6.是否配备煤气管理专业技术人员7.煤气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8.煤气作业场所是否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9.煤气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10.是否配备煤气作业防护用品11.是否制定煤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12.是否建立煤气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相关台账煤气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工作建议(请另附页)

填表说明:1.冶金企业按照独立企业法人数量统计,中央企业所属冶金企业按独立企业统计;2.本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填写,逐级上报;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附件5

冶金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填表日期:从业人员总数(人)专职安全人员总数(人)企业及产量201*年实际产量(万冶金企业数量(个)吨)铁钢高炉转炉焦炉煤气柜规格数量规格数量规格数量规格数量(m)3(座)(吨)(座)(m)(座)(万立)(个)

填表说明:1.冶金企业按照独立企业法人数量统计,中央企业所属冶金企业按独立企业统计;2.冶金企业数量、从业人员总数及专职安全人员数均为此次受检企业的统计数据;3.本表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填写,逐级上报;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附件6

冶金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公章):填表人: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注册资本企业地址从业人数企业性质企业主管安全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名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负责煤气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数负责煤气安全管理兼职人员数已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填写证书名称证书编号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铁设计产能(万吨)钢201*年产量(万吨)铁钢高炉(m)3转炉(吨)焦炉(m)煤气柜(万立)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填表说明:本表由受检企业填写,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收回,并逐级上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年04月23日实施日期:201*年04月23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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