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班子及副处级部门负责人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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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
法(试行)
201*/8/2510:56:05来源:
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第三条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同时适用于省和市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五条绩效考核分别按区县(市)、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五个类别进行。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厅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市管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绩效考核对象分三个层次:领导班子;班子正职;班子副职。
第三章绩效考核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和管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领导班子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市直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三个部分。区县(市)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两个部分。具体构成为:区县(市)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80%,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
经济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0%;
党群政务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5%;
社会发展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5%,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0%;
执法监督部门领导班子: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5%。
第十条单位工作目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及本单位的工作职能综合确定,一年一定。经审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单位党委(党组)报市绩效办初审,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讨论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每年度只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单位的自身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十二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机关干部、同级部门和市领导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第十三条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的各项得分,计算出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按15%、80%、5%的比例分别评定一、二、三等,区县(市)领导班子不评定等次,按区和县(市)两类分别排名。
第五章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班子正职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按其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得分的70%折算。
测评情况得分由市领导、班子成员、机关(系统)干部职工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百分制评分综合后的30%折算。
第十五条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15%、80%、4%、1%的比例,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比例不多于15%,四等比例不少于1%。区县(市)正职由市绩效办根据其考核得分并综合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次。
第六章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班子副职的绩效考核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按班子考核得分的50%折算,同时按照与班子等次(排名)挂钩的原则,由正职根据班子成员的各自履职情况,对其工作目标考核进行评分,占20%。测评情况由班子成员、机关(系统)干部职工对副职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占30%。第十七条市绩效办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测评情况得分,计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15%、80%、4%、1%的比例,将被考核者分别评定为一、二、三、四等,其中,一等比例不多于15%,四等比例不少于1%。
第七章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步骤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主要步骤:
(一)年初市绩效办根据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目标,参考各单位上报的工作目标,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分解提出各单位的工作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征求分管市领导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审定后予以公布。
(二)年中市绩效办对考核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三)市绩效办在年中和年末各组织一次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四)年终市绩效办集中组织对各单位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对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测评;组织全市述职测评大会,对各单位班子进行社会公认情况调查,市领导对班子正职进行测评。
(五)市绩效办综合考评情况,提出班子及正职的考核等次(排名),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常委会审定;根据班子考核等次(排名),由被考核单位正职对副职进行评分;市绩效办综合提出班子副职考核等次,并会同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分别提出评先评优、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对绩效考核中列入三等、四等的人员进行考察,提出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和诫勉、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方案。(七)市委常委会审定绩效考核结果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和评先评优、奖金分配方案,以及有关干部诫勉、调整、免职、责令辞职等方案。(八)市委市政府召开讲评大会,通报考核情况和奖惩决定。
第十九条各类全市性的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与绩效考核合并进行。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年度考核、检查、评比不再单独组织。
第二十条各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视其情况,其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一等(或排名第一),负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班子成员不得评定为一等和二等。
第八章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与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一、二、三等领导班子的单位干部职工的优秀比例由市绩效办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提出分配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二)与奖金挂钩。由市绩效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提出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常委会审定。(三)与单位和领导班子集体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一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等次,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进行表彰,给予嘉奖以上奖励;
(二)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二等的,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等次;(三)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三等的,由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进行考察藏别,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诫勉建议。(四)领导班子成员在绩效考核中被评定为四等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三等的,经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考察甄别,提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并按有关程序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被免职或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原级别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委托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的领导班子及其市管班子成员,暂按原有办法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绩效考核的奖金分配取全市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平均值。
第九章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党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绩效办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市绩效办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绩效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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