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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学习心得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6:01:01 | 移动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学习心得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学习心得

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

关事项的规定》的理解

《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颁布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决定》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继续完善这项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推动廉政勤政建设。

扩展阅读: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完善申报制度促进廉洁自律

目的和要求:

本课程围绕《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大家一起学习。通过本课学习,使大家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掌握《巡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深刻理解修订《规定》的目的,把握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工作要求。

授课重点:

1、认识《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了解《规定》的出台背景和过程3、掌握《巡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4、深刻理解修订《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授课内容:

201*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为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与大家共同学习《规定》。

一、《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

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定》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201*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30号)。随着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201*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1*年2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

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与20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

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四、修订《规定》的主要目的

修订《规定》,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在深入阐发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增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顺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增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切实增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办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此次订正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增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贯要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许多重要规定,包括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表现了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增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办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表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表现了对领导干部关怀爱护的肉体。《规定》除保留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紧紧抓住以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上述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领导干部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全面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以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不断强化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变成大错,有益于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巩固党的执政位置,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反对。

四、《规定》中对干部的追究范围

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因此《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规定》中界定的投资范围

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

制,为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运用方式,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

第一种,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

第二种,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规定》对报告材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另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因此《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六、《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除了原有的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外,《规定》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是与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按照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

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七、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

我们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要深刻认识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权限,切实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把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思考题:

《规定》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1、

2、《规定》修订的背景和过程指导思想、修订过程?3、《规定》修订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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