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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具体内容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6:01:11 | 移动端: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具体内容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具体内容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具体内容不必向全社会公开

我国的干部提拔任用工作,通常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近年来,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的范围,探索试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因此对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除向组织报告外,可对参与选任工作的群众代表公布即可,具体内容没必要向全社会公开。笔者认为有原因三:

一是受国情影响,中国官员还远未象国外的官员那样,成为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众人物,尤其是基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被关注度则相对更低。因为,大部分地方的群众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信任度还是比较高的,李源潮部长要求逐步推行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一项为了进一步提高干部选任公信度,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有利举措,并非要把拟提拔干部的“家底”全部抖落出来,而且为了保护拟提拔干部的隐私权,廉政报告的具体内容也没必要向全社会公开。

二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关系到党的事业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工作,虽然在诸多环节已探索尝试引入群众评价机制,但仍然应该在更大程度上保持干部选任工作的严肃性。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在向组织报告的同时,对参与选任工作的群众代表公布,由群众代表进行监督,既能维护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肃性,也能够让群众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程序的同时,广泛地参与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来,所以没必要向全社会公开。

三是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的内容由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共同审核,虽然具体内容不向全社会公开,但是审核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对拟提拔干部的廉政报告内容不实的,除取消提拔使用资格外,还要向全社会公布报告内容。这样既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也能让拟提拔干部不敢抱有侥幸心理。

河北省阜城县委组织部研究室王博联系电话:03184622239手机:13722811618

扩展阅读:关于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研究

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初探

中共中央《20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创新举措,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建立和完善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谈谈自己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紧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整治选人用人山不正之风的根本举措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部门紧随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断探索完善干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措施,为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的形式下,干部监督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

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

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规定》),第一次明确提出对领导干部的收入实行申报。1997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报告规定》),该规定要求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就个人及近亲属建房、婚丧嫁娶、因私出国、经营承包等重大事项向组织报告。这两个规定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对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整体情况看,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收入申报规定》所设定的申报主体只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定》的报告主体也只是将其扩展至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县(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位高权重”,理所当然应是报告的主要对象。但随着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深入,不难发现在许多情况下,也还存在着“位不高权也重”、“腐败未必都位高”的现象。如在公安、税务、财政、教育、农业综合部门等关键岗位上的中层干部,他们的“官”虽不大,但权力却不小;他们管人、管物、管钱、管事,其职能往往涉及民众的切身利益,且直接与民众发生利益关系,因此往往成为腐败现象的“重灾区”。工作中许多这样的干部却因为工作成绩突出,某些腐败行为因为不具备申报主体条件而导致组织部门“失察”被“带病提拔”。因此,如果只规定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主体,而另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却没有被纳入,也缺乏对他们的监督,这既不符合法制平等原则,也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严重脱节,这样就非常容易造成法制的混乱和相关规定执行的困难。

二、探索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建议201*年12月13日,中央组织部长李源潮在贯彻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座谈会上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

上岗,促进干部廉洁从政的创新举措。各级组织部门要与纪检机关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有关办法和措施,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推行。”由此可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适应广大群众的强烈要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到从源头上减少乃至杜绝腐败的根本性举措。逐步探索和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势在必行,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一)健全机制,规范程序,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一是必须将拟提拔领导干部纳入廉政报告的主体范围。因为拟提拔领导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直接和人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二是规范报告程序。拟提拔领导干部在组织部门对其考察后,应当书面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报告。报告重点要包括四个方面的

内容:一是本人及家庭基本情况。二是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包括:是否有在公务活动中借考察、培训、会议的名义进行公款旅游;是否有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日寿宴等之机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是否有参与赌博或以敛财为目的的变相娱乐活动;是否有向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是否有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高档消费娱乐活动。三是遵守廉洁从政准则的情况;是否有“跑官要官”现象和利用职权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是否有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到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是否有巧立名目向企事业单位和群众乱摊派乱收费;是否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行为;配偶、子女是否有受到执纪执法部门查处或涉嫌犯罪;是否有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借用或占用下属单位的车辆。四是本人认为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有关情况。三是对廉政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的、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都应作出明确规定。对廉政报告事项,

各地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设计制式表格,明确纪律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二)落实责任,强化督查,确保廉政报告制度落到实处

一是要落实责任。廉政报告上报前应向班子成员及“一把手”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一式三份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另外一份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留存备案。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二是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廉政报告制度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活动,以保证此项制度有顺利贯彻执行。三是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实行廉政报告制度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是强化

结果运用。拟提拔领导干部本人在廉政公示过程中能够主动说明自身存在问题,并认真纠正的,原则上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对公示内容真实性反映较大或实名举报的,经调查属实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同时,一旦发现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有不实之处,即对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提拔资格。

(三)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领导干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为了确保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和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干部思想作风实际,坚持把此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其次要积极引导拟提拔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施廉政报告制度是依法监督领导干部的必要手段。通过学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领导干部是手握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的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实行拟

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的有效措施,体现了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从而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及拟提拔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实行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应当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解决好思想认识不到位、报告不主动的问题

有少数干部对制度的认识模糊,存在思想顾虑,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是自己的事,是“家事”、“琐事”,组织不应该管得过宽;有的不能充分认识一些腐败现象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生活圈有着密切联系的现实,认为领导干部主要是在工作中才行使权力,应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工作中的监督,实行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与保护公民生活自由和隐私权相矛盾;有的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防止领导干部犯错误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或者避重就轻,瞒报或不报等。要加强拟提

拔领导干部充分认清进行廉政报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个人的主动报告意识,要讲清对党忠诚、襟怀坦白,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基本原则,是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的具体体现;讲清廉政报告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其次要强化党员积极参与意识。要努力营造浓厚监督氛围,不断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努力为群众积极参与提供平台,切实达到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目的。

(二)切实解决好制度制定不周全,落实无力度的问题

探索建立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毕竟是一种新生事物,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还需要有一个过程。也正因为中央对此项工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作硬性规定,因此,实行拟提拔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将难免存在或多或少的随意性。有些制度看似周全,但从整个制度体系来看,缺乏相辅相成的配套措施,系统性不够,没有达到“治本”目的。制度执行的操作性不够,当前,针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情况,出台了不少文件,多以“禁止”、“严禁”“不准”等原则性语

言作为制度的基本内容。对执行制度的程序、量化评价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为此,各级党委和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抓规范,强制约,努力把制度的要求转化为本单位的具体操作上,不断增强操作性和执行力

(三)切实解决好提醒不及时、报告无收益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制度的落实往往取决于当地领导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领导认识到位,给予高度重视,那么该地的此项工作就会开展得很好;反之,此项制度就将会流于形式,走过场,甚至根本推行不了。为此各级党委,纪检部门要努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努力形成宽领域、多渠道、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切实增强组织功能;要加强反馈监督,对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廉政报告事项有疑问的,该答复要答复,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批评的要坚决批评,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要把拟提拔领导干部的廉政报告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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