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大财经委与对口部门工作联系办法
州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与对口部门(单位)工作联系办法
(201*年2月10日州七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州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与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恩施州的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联系,按照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依法做好财政经济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经委员会是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在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审查;研究、审议和拟定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对州直财政经济部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全州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属于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二、财经委员会对口联系的部门及单位是: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旅游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粮食局、州国资委、州
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州物价局、州药监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州公路局、州电力总公司、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集团恩施卷烟厂、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州邮政局、电信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中石化恩施分公司、中石油恩施分公司、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州盐业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农发行恩施州分行、工行恩施州分行、农行恩施州分行、建行恩施州分行、中行恩施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省信用社恩施办事处、恩施村镇银行、华泰证券恩施营业部、长江证券恩施营业部、州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家保险公司在恩施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等。
三、为便于州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员会掌握情况、对上对外汇报、衔接工作,联系部门(单位)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凡内容与财经委员会有关的,应邀请财经委员会派员参加;财经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重大经济工作事项应邀请有关联系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四、联系部门(单位)印发的文件资料,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范性文件、计划完成进度及其有关报表、简报等,除送州人大常委会外,应同时报送财经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根据其内容分别发送有关联系部
门(单位)。
五、财经委员会制定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应主动征求联系部门(单位)意见。
六、州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组织视察、调研或检查活动时,可视情况邀请联系部门参加;各有关联系部门(单位)应配合州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做好相关议题的监督工作,对视察、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或州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相关报告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研究处理,并报送处理结果。
七、财经委员会转交联系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草案以及其他文稿,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意见。
八、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联系部门事先应向财经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对涉及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可组织联合调查,或由财经委员会向州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九、各对口联系部门(单位)应认真办理州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来信来访,认真办理财经委员会交付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及时反馈情况。
十、财经委员会在转办信访件时,对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应到相关部门(单位)调研,听取意见,了解政策,掌握情况,同时,与承办单位加强联系,跟踪督办。
十一、有关部门报送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并要求答复的函件,财经委员会应及时办理,并予以答复。
十二、财经委员会应与州直对口联系部门(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了解,互通信息,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与对口联系部门(单位)的联席会或座谈会。
财经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及单位名单
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旅游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粮食局、州国资委、州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州物价局、州药监局、州质监局、州供销社、州公路局、州电力总公司、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集团恩施卷烟厂、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州邮政局、电信恩施分公司、移动恩施分公司、联通恩施分公司、中石化恩施分公司、中石油恩施分公司、恩施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恩施州通龙燃气有限公司、恩施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州盐业公司、恩施机场公司、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监分局、农发行恩施州分行、工行恩施州分行、农行恩施州分行、建行恩施州分行、中行恩施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恩施州分行、省信用社恩施办事处、恩施村镇银行、华泰证券恩施营业部、长江证券恩施营业部、州保险行业协会、人保财险恩施中支公司、人保寿险恩施中支公司、太保财险恩施中支公司、太保寿险恩施中支公司、平安财险恩施中支公司、中华财险恩施中支公司、太平财险恩施中支公司、大地财险恩施中支公司、永安财险恩施中支公司、天安财险恩施中支公司、安邦财险恩施中支公司、阳光财险恩施中支公司、百年人寿恩施中支公司、泰康人寿恩施中支公司、长安保险恩施中支公司、中国人寿恩施分公司、生命寿险恩施中支公司、新华人寿恩施中支公司。
扩展阅读:州人大副主任于德海在财经委对口部门联席会上的讲话
于德海同志
在州人大财经委对口联系部门
座谈会议上的讲话
(201*年2月29日)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新一届州人大财经委召开的第一次对口部门联席会,会议的目的是互通信息、加强了解和沟通,促进形成重视、支持、协同开展人大财经工作的良好氛围。刚才,州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周立春同志介绍了财经委的主要工作职责、通报了今年的工作安排,会议还将征求各部门对财经委与州直部门联系办法草案和未来五年工作规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还将进行座谈讨论,欢迎大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会后,财经委要对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在修改与州直部门联系办法、未来五年工作规划草案时予以吸纳。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与对口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努力提高人大财经工作水平,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近几年来,州人大及州人大财经委在工作实践中,依法
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在参与中了解,在了解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取得很多成功的经验,推动和促进了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人大在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时也得到了“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大力支持。但由于我们的宣传等工作做得不够,有部分单位、少数同志对人大监督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是与某个单位或某个人过不去,是找麻烦、添乱子。有的同志认为地方人大不能对垂直管理的机构和企业单位进行监督,人大的部分机构也没有大胆地开展监督,少数部门(单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不强。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澄清模糊认识。对此,我谈三点看法:
(一)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人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由我国的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然而,我国又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和民族众多的大国,人民很难直接对国家事务行使管理权,只能是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代表机构,由他们代表人民来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所以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
它负责、受它监督”。从宪法的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人大与其它国家机构的地位是不同的,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既然“一府两院”是由人大产生的,其权力是人民通过人大授予的,那么,人大就必然对“一府两院”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是由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职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同时,人大监督的目的,是促进“两院”公正司法、维护司法权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
地方人大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就有关工作或有关问题组织代表视察、提出质询案、开展特定问题调查等。
(二)对垂直管理机构和企业单位进行监督,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职权。垂直管理单位,包括驻在本行政区域内但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企业,他们中有的担负着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权,同时又代表国家行使着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监督权,虽然其人、财、物、事皆不属于本级政府管辖,但他们的工作事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的遵守和执行,按照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接受地方人大监督。对于盐业公司、机场公司及各家通信公司、保险公司、油气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公司,以及州内燃气供应公司等企业,虽然他们不同于国家机关,但他们的工作和经营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事关社会的公正、公平,涉及到相关法律法规在这些企业的遵守和贯彻执行问题,同样需要地方人大加强监督。
从法律依据看,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等职权,同时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等。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
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形式,依法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各级人大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有都权进行监督。
(三)地方人大与被监督对象之间,是既监督又支持的关
系。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依法行使立法、重大事项决定、选举和任免、监督等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一府两院”必须执行。从形式上看,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这并不是西方纯粹意义上的制衡关系。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坚持党的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协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人大与“一府两院”只是角色不同、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共同促进发展。人大通过各种形式的监督,肯定和总结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无疑是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工作的推动和支持,是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加强监督,是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并
不是唱“对台戏”。
总的来说,人大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工作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依法开展的监督。同时,人大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的工作实施监督,也是对“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工作的支持。因此,各联系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目的和重大意义,增强法律意识和人大意识,摆正位,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二、依法办事,严格履职,不断加大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力度
财经委是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财政经济方面监督职权的专门机构,其工作好坏事关全州发展大局。我们现在的州人大财经委是由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财政经济专门委员会和州人大常委会设立的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组成,专委和工委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经委负责联系和监督财政经济部门(单位),其具体职责财经委周主任已向大家作了介绍。财经委不仅对口联系的部门(单位)多,承担的工作任务重,而且这些部门(单位)事关全州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肩负的责任十分重大,做好财经监督工作对于促进全州跨越发展、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年以来,财经委围绕履行好职责进行了实践探索,
除抓好常规性的监督工作外,相继对全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公路收费、沼气池建设、城乡低保、州城金融机构服务、国税征管、湖北中烟恩施卷烟厂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驾驶员考试中心等项目建设、民爆和烟花炮竹等特种行业物品及服务价格、政府投资监管等12项专项工作进行了视察调研,委托有关机构对地方政府债券项目执行情况、州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相继组织开展了《会计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招投标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等6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促进解决了一些问题。财经委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得到了省、州人大领导的充分肯定,但离党和人民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有差距,有些工作还做得不够到位甚至缺位,全方位监督不够,监督力度不大,监督实效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财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在努力提高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要通过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督办代表议案与建议、立法调研等多种形式,支持、促进各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要做到不失职,不缺位,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要大胆地开展监督,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同时,要依法开展监督,不越权,做到有所为,有所不
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开拓进取,不辱使命,提升人大财经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离不开各对口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强与对口部门(单位)的联系,既有助于人大各项职权的有效行使,也有利于促进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的开展。怎样加强联系与沟通,我们今天会议上讨论的工作联系办法都作了明确要求。这里,我强调三点:
第一,要坚持和完善信息资料交流制度。为便于州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委掌握情况、对上对外汇报、衔接工作,联系部门印发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抄送财经委,财经委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根据其内容分别发送有关联系部门,做到互通信息,增进了解,促进工作。
第二,坚持实行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约请制度。各联系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凡内容与财经委有关的,应邀请财经委派员参加;财经委会议研究讨论重大经济工作事项应邀请有关联系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三,加强工作上的交流、沟通与协作。财经委制定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计划时应主动征求联系部门意见;州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各联系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单位在执行与财经委有关的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办理代表议案与建议、
处理人大转办的群众来信来访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向财经委反馈情况,交换意见;财经委应与各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了解情况,探讨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必要时向常委会报告或提出建议;财经委既要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做到勤于监督,又要诚心诚意的支持联系部门(单位)工作,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监督。
同志们,以上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请予纠正。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保证人大财经工作的顺利推进,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谐恩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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