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信访信息员工作制度
xx县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
信息员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发挥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维护xx和谐稳定大局,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省市信访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制度的意义
建立基层信访稳定工作督查信息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工作制度是促进我县信访稳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的重要措施,是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到基层最直接的表现。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督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网络的形成将为县委、政府了解全县信访稳定形势、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二、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选调和配置原则
1、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信息员的选调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从县级部门选调30名德才兼备、品质优良、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年龄在3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后备干部作为专职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分成6个督查工作组,每组包联4个乡镇的信访稳定工作。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信息员抽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抽调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
2、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由乡镇包联村的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组成
3、每个行政村都要设立1名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每个
村民小组都要设1名信访稳定工作信息员。村级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拟由村级公安辅警兼任(无村级公安辅警的由村干部兼任),村民小组信访稳定工作信息员应从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善于做群众工作、享有较高威信、热心为群众服务的老干部、老党员(或村干部)中产生。
三、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和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包联乡镇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工作职责:1、协调和督促乡镇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各级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
2、协调和督促乡镇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按时完成县联席办、信访局交办、转办的各类信访案件;
3、指导所包联乡镇按照要求定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4、了解掌握所包联乡镇信访动态和信息,及时上报县联席办。
(二)、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工作职责:1、负责包联村《信访条例》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
2、负责包联村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3、了解和掌握包联村重要信访稳定信息,及时报告乡镇党委、政府和驻乡镇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防止酿成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
4、协调处理所包联村的各类信访问题和矛盾纠纷;
5、负责做好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的信访“重点人”的稳控工作,防止择会择机越级上访。
(三)、村、组级信访稳定工作联络员、信息员工作职责: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
2、调解村民之间一般性矛盾纠纷;3、负责落实信访“重点人”的稳控措施;4、及时反映有关不稳定信息。
四、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信息员工作纪律
1、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接待信访群众要热情,处理信访问题要及时;3、不徇私舞弊,不以个人亲疏远近处理信访问题;4、严守信访工作秘密。
五、信访稳定工作督查员、承办员、联络员、信息员的管理与考核
1、包联乡镇信访稳定督查员抽调期间的考核工作由县联席办考核和管理,上岗之前须接受县联席办的岗前业务培训。
2、驻村信访稳定工作承办员和村组信访稳定联络员、信息员由所在乡镇党委和信访局双重管理和考核。
二○○八年四月二日
扩展阅读:xx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一、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局系统各单位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信访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王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局执法监察大队是局机关的信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2、承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办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有关单位(含股室、各基层所,下同)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5、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6、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
7、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8、承办其他信访事项。规章和政策;
各基层单位的信访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承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或督促催办,及时将信访结果上报或答复有关单位和信访人,以及信访事项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受理。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走访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由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登记受理。
2、呈批转办。对一般的简单信访事项,由信访机构直接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重要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责任单位。3、承办处理。对局执法监察大队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国土所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局执法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局法执法监察大队认为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国土所重新处理。
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1)各单位信访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二)信访机构应根据“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的上访事项,引导群众按照信访程序反映问题。集体上访案件处理应贯彻“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疏不宜堵、宜劝不宜激”的方针,力求做到思想重视,沉着应变,措施得力,处置得当。遇到来访人员难以疏导时,可通知来访人所在单位或其驻上访地办事机构派人协助处理。
(三)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局领导和通报有关部门,防止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发生、扩大。对于不按规定处理好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四、领导接访日制度
每月的25日(节假日顺延)为县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日,并做好下列工作:
l、接访当日,由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发放、指导群众填写领导接访表,并按群众来访顺序安排到指定地点座谈。因时间关系,未能安排走访人与接访领导会面的,可留下上访材料,后再呈送有关领导批阅。
2、领导接访群众时,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记录。对信访问题和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能立即答复的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要及时移交有关单位办理,限定答复或办理时间,并及时催办。
3、各有关单位接受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后,应立即派员调查处理,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调处结果报交办领导及交办单位。需答复来访人的,必须及时答复来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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