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2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各位股东:
201*年度,浦发银行监事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提
升监督能力、履行监督职责、强化监督效果,为银行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及浦发银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浦发银行第三届监事会在二○○八年十月任期届满,通过正常的换届改选程序,第四届监事会于二○○八年十一月正式成立。在两届监事会交替之际,监事会工作正常运转,实现了平稳过渡。现将201*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在新形势下努力做好监管工作
201*年对金融业来说充满着各种不确定因素、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球金融海啸从金融业蔓延到了实体经济,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影响。从我国情况看,在201*年遭遇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灾害、物价指数冲高又回落等一系列出乎意料的复杂情况。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也导致了国家对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调
整和改变,从年初的“二防”到“一防一保”,直到年末变为“四保”。由于实体经济对银行业影响的滞后性,我行在201*年仍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增长,年末总资产超过一万三千亿元人民币,提前两年实现第二个五年战略规划中提出的发展目标。浦发银行已实现了从一个区域性商业银行向全国性商业银行的转变,从一家中小规模商业银行向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转变,从一家主要从事传统业务的银行向跨市场开展综合经营的转变。这些变化对我行管理和监督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监事会工作
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金融形势,浦发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沉着冷15
静、积极应对,监事会按科学发展的要求,也将监督的重点放在战略转型效果是否显著,业务发展是否可持续,内部管理的提升是否带动业务发展,重大风险、重大案件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等几个主要领域。针对去年复杂的形势,我们监事会及时地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比如建议在各项经营指标完成较好的情况下,要着重防范因金融危机蔓延实体经济而引发的企业破产、银行坏账上升等风险。监事会还提议,要对形势作前瞻性的研究与思考,具备超前意识,这些建议都被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采纳。(二)加强学习与交流,提升监督的成效
201*年我们监事会通过组织监事参加中国证监会举办的培训班、组织监事集中听取上海银监局对浦发银行的监管评价等有关活动,在一定程度提高了我们监事的理论水平,提高了对宏观经济、金融问题和浦发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的认识,也加深了监事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
201*年,浦发银行监事会先后与华夏银行、渤海银行、深发展、
富滇银行、徽商银行和浙商银行进行了经验交流。从交流中我们看到,虽然它们发展阶段与浦发不同,监事会的工作方式也有所不同,但仍然有其借鉴之处。抱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在借鉴他行经验的同时,努力提高我行监事会监督工作的成效。比如华夏银行将监督力量进行了有效地整合,以此确保监事会在银行经营管理监督工作中的权威性,尤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三)认真做好监事会的换届工作
201*年,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需换届改选。对此,监事会十分重视,从年初开始就进行了规划与准备,欲借本次换届选举的机会,进一步优化监事会成员的结构。从换届结果看,在第四届监事会人员组成中,有2名外部监事是在国内外金融界拥有较大影响的经济专家,具有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背景,而且与浦发没有股权、贷款等经济上的关联关系,具有较强的独立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在3名职工监事中,1名来自总行,2名来自分行,比以往更具有代表性。16
同时,新一届董事会也首次选举了1名职工董事,今后监事会将努力加强与银行职代会的联系,积极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进程。(四)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地开展监督工作
201*年度,我们监事会主动与浦发银行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
协同配合、开展良性互动,并以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在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了监事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一是通过调研活动,了解全行合规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201*年监事会在南昌、南宁、沈阳、哈尔滨、长春、天津、太原、西安和武汉等9家分行作了考察调研,了解到了银行基层的真实情况,听到了基层在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如何做好工作的建议。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困难或建议,监事会都将调研情况完整地反映给党委、董事会和管理层,以利他们研究和采取对策,同时也将调研情况向监事会通报,做到信息共享,为开好监事会会议打好基础。
二是通过列席会议,监督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对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要监督董事出席情况,要听取董事对议案的独立意见和建议。对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议、班子民主生活会、全行季度工作会议和其他各类内部会议,监事会主席作为公司常驻监事,会根据议题有选择地出席。目的是一方面为加强对我行经营管理状况的全面了解,另一方面也为对战略转型、财务预算执行状况、风险与内控体系建设、干部任免,以及分配与激励等全行重要事项进行监督。
三是通过安排年终约见访谈或对重大事项质询活动,加强对重
要领域和重要事件的监督。201*年我们约谈了浦发银行总行党委办公室的主任,总行财务部、总行审计部、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和总行合规部总经理等。通过一年一次的约见访谈活动,确保监事会对全行各条线的管理方式、管理程序、工作进展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所了解,也为监事会更好地履行监督之责打下基础。
四是通过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交流,把准对银行监督工作的
脉搏。在08年的年初和年中,监事会先后两次与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进行了情况沟通与交流,听取他们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17
比如,他们提出的并表管理和信托产品的担保问题。对此,监事会向董事会和管理层及时地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着重关注房地产、中小企业、信托理财产品风险的相关建议。
五是通过参与银行的相关工作,共同推动银行的健康发展。为
推动全行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工作,应管理层的请求,我们监事会下属办公室的两位同志对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工作作了全程监督,为不良资产打包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尽责尽力。为推动审计问题的整改工作,08年监事会还携手内审部门共同开展了对部分分行的“审计回访”,监事会出面既体现了我们对问题整改和审计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为不断夯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起到了推动作用。二、认真履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一)对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勤勉尽职的监督
1、对董事的监督。201*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审议了各类议案共58项,董事亲自出席会议的比例平均为81.25%。201*年度,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六个专门委员会共召开了22次专业会议,其中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审计委员会6次,战略委员会4次,资本与经营管理委员会4次。共通过决议52项。
2、对监事的监督。201*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六次会议,监事亲自出席会议的比例平均为90.7%,未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均委托其他监事代行了表决权。在监事会会议上,监事们认真审议了各类议案共45项,议案的数量比07年增加了78%。新增的议案大部分是为了加强风险控制,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相应运作,推动浦发的健康发展。08年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一次,5位委员都亲自出席会议,审议了《提名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监事会成员还列席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第二十次至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了201*年度股东大会、2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3、对管理层的监督。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
过程中,能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坚18
持依法合规经营,未发现有损害股东利益之行为发生。对于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银行管理层总体上能够贯彻落实,未发现决而不行、行而未果的情况。201*年浦发银行管理层较好地完成了董事会制订的年度经营目标。
(二)对经营成果的监督
201*年度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经营、稳健经营,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
1、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年底存款总额为9473亿元,与董事会年初制定的预算比较,完成预定计划的113%;贷款总额为6976亿元,完成预定计划的111%;资产总额达13094亿元,完成预定计划的125%;税前利润153亿元,税后利润125亿元,完成预定计划的189%。
2、截至年末,后三类贷款总额为84.67亿元,不良贷款率年底
为1.21%,比年初下降0.25个百分点,达到了年初预算的控制目标。至201*年末,全行共计提各类贷款准备金163亿元,不良贷款的准备金覆盖率达192%。
3、报告期公司实现中间业务收入31.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7.78亿元,增幅达到33.38%。
4、201*年,浦发在省级地区新开设了石家庄、兰州两家分行,机构网络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截至去年末,已在全国设立了32家分行,机构总数增至491家。
监事会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业绩真实。
(三)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经认真审查公司201*年度会计财务状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如下:
1、营业收入3,456,057万元2、营业支出1,922,856万元
3、业务及管理费1,267,880万元4、营业税金及附加261,263万元5、投资收益15,974万元6、营业外收入2,137万元7、营业外支出4,992万元8、资产减值损失371,847万元9、本年利润总额1,530,346万元
监事会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报告期本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四)对合规、风险和内控制度建设的监督
201*年浦发银行继续强化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管理层拟定的风险偏好管理策略通过了董事会的审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已完成了规划项目第一阶段的成果,其余工作也正有序地推进;内控体系建设工作更加深入,制订下发了《内部控制评价综合方案》,并在部分分行试点成功;在全行范围内初步建立了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全年未发生大案件。
监事会经认真审查后认为:报告期本公司内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五)其他监督事项
1、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历年募集资金的情况:
1999年上市募集资金39.55亿元人民币;
201*年1月增发3亿股A股24.94亿元人民币;201*年6月次级定期债60亿元人民币;
201*年8月商业银行金融债券70亿元人民币;201*年12月次级债券20亿元人民币;201*年6月次级债券26亿元人民币;201*年11月增发4.399亿股A股59亿元人民币;201*年12月次级债券60亿元人民币;201*年12月次级债券82亿元人民币;
以上募集资金均经中国证监会、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批复认定,用于充实公司资本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和用途与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一致。
2、其他交易情况。经监事会审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无出售资产
的行为,无内幕交易。公司在遇到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操作程序,交易过程充分体现公平的原则,未发现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的情况。三、201*年监事会工作计划
201*年,我们监事会将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
进一步做好各项监督工作,努力发挥好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具体打算如下:
(一)加强监事会自身的学习,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监事会工作,积极应对风险和挑战,支持和配合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共同促进银行实现健康、有序、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
(二)根据银监会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以及上海银监局对浦发银行第四届监事会的工作要求,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法人治理工作,继续提高监督工作的水平,探索出一条专项检查工作的新途径,努力建立起一套对董事和管理层工作的评价体系。
(三)积极支持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管理提升年的各项工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不景气带来的各种问题。向管理要效益,加强对内控和风险的监督,积极防范因经济下滑、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因素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快速上升。
(四)加强与职代会的沟通联系,推进银行的民主管理工作。(五)继续做好监事巡查和调研工作。将监事会巡查与审计检查、审计回访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开展调研,努力帮助管理层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积极提出解决建议,促进浦发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扩展阅读:9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监事会运行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监事会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深化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进一步推动县联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运行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是指由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对县联社理事会(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下同)履职情况、业务发展状况、财务状况和其他重大事务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监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维护县联社及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联社要按照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科学的要求,探索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监事会制度设计和运作模式,合理设置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运行流程,稳步提高监事会运作水平,促进县联社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第二章人员组成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县联社监事会由职工监事、非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组成。一般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奇数。职工监事不得超过监事总数的1/3。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任期届满,县联社应及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监事应具备一定的金融工作经历和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专业知识。
(一)县联社拟任监事应符合下列基本任职资格条件: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良好的品行、声誉;
3.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和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4.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5.具有担任县联社监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6.按照审慎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县联社拟任监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有利于履行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运用县联社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县联社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3.了解拟任职县联社的公司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监事会职责。
(三)除《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
1.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2.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3.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4.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管理监督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5.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处罚累计达到两次的;
6.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但采用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县联社的监事:1.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2.本人或其配偶不能按期偿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
3.本人、其配偶或本人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且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
4.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县联社5%以上股权的社员单位任职,且该社员从县联社获得的贷款明显超过其持有的县联社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贷款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5.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且所任职务与县联社拟任职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县联社履职时间和精力。
(五)县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七条监事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监事会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法了解县联社的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检查监督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活动。第八条监事的基本义务。监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县联社和社员的最大利益。
(一)充分履职,确保县联社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认真阅读县联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县联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三)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县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监事要负一定的法律(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接受社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除经县联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同县联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七)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县联社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县联社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应属于县联社的商业机会;(九)不得接受与县联社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未经监事长授权或委托,监事不得以监事长或监事会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十一)不得有其它各种损害县联社、社员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监事长。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本县联社职工专职担任,至少应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监事长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人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二)监事长的权利。监事长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分管县联社审计、监察保卫、合规等非经营部门。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会议;2.列席理事会、主任办公会等工作会议;
3.听取高级管理人员报告、向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情况;
4.对全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有知晓权、质询权、提出意见权和检查纠正权,对重大决策、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5.签署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质询书、监督意见书、督导意见书等;6.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反映问题、提出建议;7.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由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三)监事长的义务。
1.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规划;
2.组织实施与监事会有关的社员大会决议,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情况;3.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4.根据规定,对县联社主要经营管理决策和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承担监督义务,并对违规事实承担监督责任;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职工监事原则上由监事长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工监事由县联社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职工监事的职权。职工监事除按规定参加监事会,行使监事基本职权外,作为监事会日常工作的主要参与者,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具体负责县联社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报告;2.组织实施审计、合规检查并向监事长报告;3.具体负责县联社日常经营风险的监测;
4.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监事会会议内容,广泛收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为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5.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非职工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非职工监事一般由县联社职工外的其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知识的社员(代表)担任。非职工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非职工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保证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2/3的监事会会议;
2.按规定持续了解县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3.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4.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提出检查建议;5.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6.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外部监事。
(一)任职要求及选举产生。县联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外部监事。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县联社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县联社及主要社员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监事。外部监事由社员(代表)提出候选人,社员(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二)外部监事的职权。除监事的基本职权外,还承担以下职权。
1.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每年为县联社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1年内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不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2/3;
2.按规定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3.重点关注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针对县联社经营管理或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重点关注事项,提出审计建议;
5.共同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6.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7.定期向监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参加会议情况、组织参与审计检查情况、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等;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监事会应制定具体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频率、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职责。
(一)检查、监督县联社财务活动;
(二)对理事、理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防止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县联社利益和存款人、社员、职工及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三)就发现的问题向理事、理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四)组织对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县联社章程以及违反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七)对联社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八)对各监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九)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十)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十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和主任办公会会议;
(十二)通过县联社内部审计部门行使检查监督职能,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对县联社经营管理、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监督意见,对重大违规问题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县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二)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4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0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1.监事长认为必要时;2.1/3以上监事提议时;3.全体外部监事一致提议时。
(四)监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于召开5日前送达各监事。会议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会期、提交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议题。
(一)监事会会议议题由监事长确定。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监事会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长可根据提议人的要求确定会议议题。
(二)监事会审议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县联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2.符合县联社和社员的利益;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4.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监事会上的投票权。
(三)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为现场会议方式,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根据情况采取书面传签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议题的表决。
(一)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或投票表决方式,参加会议的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理事、外部监事的提案等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通过。
(三)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四)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记录。
(一)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3.会议议程;4.监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6.监事对决议或报告的特别说明。
(三)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县联社档案由监事会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书及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省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报办事处、市联社。第四章监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人员组成。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由监事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职工监事组成,县联社审计、监保、合规等部门人员可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二)监事会会议决议的督促落实;
(三)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沟通协调;
(四)拟订对县联社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的方案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的方案;
(五)跟踪调度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通报事项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六)起草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合规报告,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通报、督办通知等;
(七)负责向监事发送需知悉的有关文件信息等;(八)监事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监事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两次。
(一)会议参加人员。监事会办公室成员应参加会议。监事长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他
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参加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理事、理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二)会议主要内容。
1.讨论县联社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及经营情况报告;
2.分析评价县联社预算执行、财务开支、信贷管理、资产质量、内部控制以及重大投资等情况;
3.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4.讨论审计报告、合规报告;
5.讨论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督办、质询事项;
6.讨论对理事、理事长、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7.安排部署审计事项;
8.讨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9.安排部署其他需要监事会办理的日常工作。第五章与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应承担以下报告、通报职责:
(一)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事会工作情况;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对理事(会)履职的评价;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评价;对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控、内控建设、信贷、财务、重大资产购置等)的评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报告期内监事会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二)每季度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监督意见。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通报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前期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及需要进一步落实的事项;等。
(三)及时向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审计、监察、合规等部门的检查或合规报告,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每季度向监事会通报经营管理情况。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本期履职情况;本期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贷款管理、财务开支,内控管理、风险防控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二)对监事会日常提出的质询、意见、建议,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监事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与理事长、主任等交流沟通经营管理重要事项。
(一)监事长、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可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二)监事会可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
(三)监事长可以列席或指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监事长。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充分发挥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作用。
(一)监事发现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情形或县联社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必要时由监事会发出整改通知,需要追究责任的,要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理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
改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处分责任人、整改问题的,监事会应当报告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的建议。
1.严重违反决策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计划不符合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重大决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违反工作程序,重大决策出现严重失误,影响辖内机构稳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多次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6.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7.出现不符合理事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8.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理事职责的;9.有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当存在以下情形,且个人未提出辞职的,监事会可视情形向理事会提出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
1.严重违反执行程序和方法,重大经营目标不符合县联社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健康发展的;
2.重大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监管和决策机构的要求,严重损害县联社声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资产风险的;
3.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等突发性事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等事件严重不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成本控制、资产质量、合规风险、案件防控等经营管理活动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5.违反管理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管理中的大额授信、大额资金交易、大额财务开支、大额采购、基建工程、人事管理等重大决策事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迟报、漏报、错报、瞒报重要数据信息,不执行重要的数据标准,主要经营数据严重失真,重大事项或问题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7.检查工作严重失职,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发现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8.多次严重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9.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10.不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
11.不能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12.其他违规决策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监事会发现县联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六章激励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县联社应制定监事(会)激励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监事的考核。
(一)监事会应按年度对监事(含监事长,下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考核监事时应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2.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3.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县联社的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4.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5.是否出现不符合监事任职资格的情形或不应继续担任县联社监事的情形;6.其他应考核评价的事项。
(三)对外部监事的考核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每年为县联社工作时间是否在15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1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足2/3的情况,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2.是否在县联社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县联社,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县联社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四)监事的以下行为,为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
1.不正常参加社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会议;
2.未按规定抵制理事会(长)、高级管理人员的错误决策并要求予以纠正;3.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4.存在包庇、纵容错误的行为;
5.对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督导整改;6.泄露县联社商业秘密,损害县联社合法权益;7.履职过程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8.其他严重失职或不尽职的行为。
(五)履职评价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六)监事的考核评价结果,应与职工监事的薪酬和非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挂钩。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办公室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2.监事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以及列席理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3.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4.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5.发起召开临时监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情况。第三十二条对监事会(长)的考核与监督。
(一)县联社监事会和监事长每半年要向办事处、市联社报送履职报告,其中,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要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
(二)对县联社、县联社高管人员出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县联社监事会、监事长应承担相应监督不到位的责任,但监事会和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三)监事长出现前述条款规定的严重失职或不尽职行为的,应从严追究责任。(四)对县联社出现的重大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给县联社带来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监事长要引咎辞职;监事会或监事长曾提出监督建议并尽职督促整改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对监事的责任追究。
(一)对监事不承担义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交给县联社。给县联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或不当监督干扰理事会正常决策行为和高级管理人员正常经营行为以及存在不作为、不尽职等行为的,理事会可向社员(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建议罢免。
(三)经证明监事对监事会的不当决议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报酬方案由监事会拟定,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后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日均为工作日,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县联社章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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