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票据业务贴现管理规定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加强票据贴现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贴现管理,降低各公司票据贴现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是指将以上二种票据质押给银行融入资金并提前支付融资利息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应于集团控股公司(含直接控股与间接控股)所有票据贴现业务管理。
第四条集团财务部结算中心(下简称结算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结算及融资对口管理单位,为集团及下属公司融资提供指导意见。
第五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各事业部财务总监对事业部下属公司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承担统筹、监督、指导责任。
第六条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工作纳入集团财务部对派驻财务总监(经理)的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章票据贴现原则
第七条经济性原则。各公司应从降低成本角度出发,提高收到票据的背书及质押开票的比例。
第八条计划性原则。各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资金状况合理安排资金的收支,集团原则上要求各公司避免突发性票据贴现事项的出现。
第三章贴现银行及贴现利率的管理
第九条结算中心收集央行货币政策及各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将情况反馈给集团公司领导及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所收集资料,提供贴现行及贴现指导利率信息。
第十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可在结算中心指导利率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贴现银行,但为集中资源优势,强化集团整体的融资授信能力,在贴现指导利率范围内,结算中心有权要求下属公司到指定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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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贴现成本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根据票据贴现金额的大小,分二种审批方式:
(一)单次票据贴现金额小于人民币贰佰万元时,各公司在贴现指导利率范围内可自行选择贴现行,次月初将上月本公司的票据贴现情况集中上报结算中心。
(二)单次贴现金额大于人民币贰佰万元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以OA形式填报<下属公司票据贴现审批表>(表格附后),由结算中心层报集团领导审批同意,贴现业务得到结算中心回复后方可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各公司单次贴现金额超出人民币贰佰万元时,应于票据贴现完成后,将本次贴现利息单于次日复印一份上交结算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各公司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时贴现利率不得高于结算中心所提供的指导利率,如因特殊原因致使贴现利率高于指导利率,贴现业务操作公司须以书面报告向结算中心汇报,由集团财务部层报集团领导核准后方能按上报利率进行票据业务贴现操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含附件《票据贴现业务审批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集团财务部制(修)订,并负责具体解释执行。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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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审批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申请公司名称贴现票据金额开票行全称申请贴现理由及用途:集团财务部初审意见:集团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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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贴现利率贴现行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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