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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度非营利性医疗票据使用单位年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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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度非营利性医疗票据使用单位年检通知

通财票据〔201*〕70号签发人:盛亚荣

关于201*年度非营利性医疗票据使用单位年检通知

各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单位:

为了近一步加强财政性票据的监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933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京卫财字[201*]96号)精神,决定进行201*年度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机构、购领财政性医疗票据资格进行年检。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购领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单位。二、年检内容各非营利性(非政府办)医疗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年检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二)《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1*]933号)。

(三)《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收据使用行为的通知》(京卫财字[201*]96号)。

四、年检时间安排

年检时间为201*年4月9日至201*年6月30日。五、年检材料

(一)各单位持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填写《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的卫生室(所)在上级主管部门栏中再加盖其主管部门公章。

(三)持购领财政医疗票据的《财政票据购领证》。

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检的单位,原《财政票据购领证》、

201*年4月9日前购领的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从201*年6月30日起废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而继续使用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在办理中的单位,可附一份书面说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表》、《财政票据购领证》到通州区财政局先办理年检工作。2.各农村卫生室(所)的《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表》在上级主管部门栏中再加盖其村民委员会章。

七、年检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通州区梨园北街15号)。

(二)联系电话:8152.74048153.7270附件:1、财政票据购领证信息表

二00七年四月四日

主题词:财政票据年检通知通州区财政局办公室201*年4月9日印(共印4份)

扩展阅读: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1*]204号

地税各税务分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力量投资开办医疗机构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552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山市社会医疗机构使用税务票据问题的复函》(粤财综函[201*]10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票据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均应使用《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具体式样见附件1-3)。《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由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需要,到当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购领手续,使用发票。

二、中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4)仍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

三、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行使用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使用至201*年12月31日止,从201*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广东省中山市医疗收费专用发票》。

四、请各社会力量投资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清理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并登记《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一式三份),送市卫生局审核。把上述票据(含已使用和未使用)按年度分装,连同已审核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于201*年2月28,日前送市财政局非税办票据监管科办理核销。

五、请各公立医疗机构整理.201*年12月31日前已使用的医疗票据存根(按年度分装)连同经市卫生局审核的《广东省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核销表》于201*年2月28日前送市财政局非税办票据监管科办理核销。

六、逾期仍未办理票据核销手续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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