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社科(98)人字41号1998年5月13日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
问题的意见
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查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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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目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另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接受党纪处为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l99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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