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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02:46 | 移动端: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端正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作人员考勤工作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严格的管理同思想教育相结合,奖励同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遵纪守规,坚守岗位,不断增强自身素质,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第四条本办法由考勤工作考核小组监督实施。第二章考勤对象、内容、方法

第五条考勤对象为局机关在编在职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下属单位和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工作人员考勤内容主要考查工作人员出勤、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和经批准的休假、病事假、值班、加班、公差等情况。

第七条考勤采取科室考勤、办公室检查和考勤考核小组抽查的形式。考勤员负责登记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表送办公室汇总。第八条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电梯管理员上班时间提前10分钟到岗,中央空调运行期间操作(值班)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岗,其他人员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执行。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15分钟即为迟到,无故提前20分钟下班即为早退,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集体活动、义务劳动等超过点名时间即为迟到,上班时间未经科室以上领导批准擅离工作岗位一小时即为旷工,经检查不在岗,且所在科室负责人不知其去向,规定时间(一小时)内不来说明情况作旷工处理。旷工不到半天按半天计算。第九条上班时间因公短时间(一小时以内)外出者,须向本科室其他成员说明,超

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100万,全部免费下载。过一小时需在公务去向牌上说明,如因公全科成员短时间外出,须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说明,以免耽误其他重要工作,但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十条单位组织的学习、会议、活动等由办公室按通知时间统一组织考勤,实行点名制度,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按时参加按迟到处理,接通知后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请假程序,副县级领导向局长请假,科长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副科长(包括主任科员)和干部职工一天以内向科长请假,超过一天报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含三天)报局长批准。职工因病、伤、事、婚、育、丧、探亲等原因请休假,按请休假规定,逐级按程序报批,所有假期均应记入考勤,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超过规定假期未归者视为旷工。

第十二条凡请假在两天(含两天)以上者,须填写请假审批单,病假三天以上需定点医疗单位证明,获准请假者,均报办公室登记备案,作为考勤依据之一,假满后须主动到准假人处和办公室销假。第四章休假规定

第十三条为保证机关工作人员以更加健康的身体和心情投入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凡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均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病、婚、育、丧、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n(转载自新世纪范本网,请保留此标记,免费提供下载。)bsp;各科室一般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和临时性突发性任务需要加班的,必须及时安排加班,不得延误工作。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和双休日加班,加班时间经分管局

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100万,全部免费下载。领导认可核准后予以登记,事后及时安排调休。调休单由科室领导填报,分管局领导签批,调休单自签发之日起,当年内有效。平时调休,本人须申请,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补休,加班和年休假可冲抵病事假,加班一天可冲抵病事假一日,冲抵剩余时间可调休,确因工作不能安排补休,年终凭调休单按市财政规定补发加班费,加班半天按半天计算。晚上加班按半天计算,超过晚上12时按一天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结婚、死亡,视距离远近,可请事假13天,此类事假可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为取得学历需离开工作岗位参加学习、考试等,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统一安排的培训除外。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局成立考勤工作考核小组,由局纪检、监察、专职副书记和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各科室确定一名科级干部负责本科室人员的考勤工作,局领导和专职岗位人员考勤由办公室统一负责。考勤结果不定期在职工大会上予以反馈或通报。第十九条实行查岗制度,不定期进行检查,每星期不少于一次,任何个人均应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建立去向告知制度,上班期间因公外出需超过一小时要在去向牌上如实反映。

第二十一条年满55周岁、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且无具体工作,不在考勤管理范围。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设立出勤奖,每年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由局党组确定出勤奖发放标准。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全年无病、事假,且无迟到、早退、旷工记录,年终一次性按

新世纪范本网,范本超过100万,全部免费下载。出勤奖的20%给予奖励,并作为技术等级评定和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法定节假日值班,按市财政规定发放补助,法定之外节假日加班(值班),冲抵病事假后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每半年一次统一按市财政补发加班费。第二十五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出勤奖1%,以此类推。

第二十六条全年累计事假一日,扣发出勤奖1%,以此类推。累计事假三十日以上,不予发放出勤奖。

第二十七条全年累计病假五日,扣发出勤奖1%。全年累计病假两个月以上,停发出勤奖。因病住院、手术除外。

第二十八条全年累计旷工一日,扣发出勤奖10%;以此类推。凡有旷工记录者年终不得评先(优)。因病或公负伤住院除外。

第二十九条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日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第三十条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停发出勤奖。

第三十一条科室考勤不严或与事实不符经查属实的追究考勤员和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扣发出勤奖5%。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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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纪律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5次算1天旷工,每旷工1天扣发2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二)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三)产假

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

1、假期

(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3个月(90天)产假。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3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

(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

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四)病假

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扣除工作性津贴后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贴后的80%计发。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

(1)职工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2)职工请病假需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5)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岗位和薪级工资作为生活费。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五)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请事假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算。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累计超过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31天起并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丧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本学期病假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

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

(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

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10天以内或病假在15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10天或病假超过15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职工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审批权限

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党委书记请假,由县委书记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请假,由县长审批,组织部门备查;县人大、政协、法检两院科级干部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

各乡镇、各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10天以内由本乡镇、部门(主管部门)、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组织部门备查;10天以上的,经本乡镇、本部门(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4、所有干部职工连续请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局备案。

(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

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

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三)年休假审批权限

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单位审批,报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2、县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

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

(三)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

(四)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查《平时考核手册》的填写情况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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