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合规树农行
合规文化建设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通过七月份到十一月份的学习,我深刻的认识到,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在特定的时期形成的具有农业银行金融特点的教育方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农业银行信奉和借鉴他行管理经验方式并付诸实践的价值观念,集中体现了农业银行员工的价值准则、经营观念、行为规范、共同信念及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推动农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坚强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可以说,这次活动的开展,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岗位职责、净化了了思想、提高了领导的内控能力。下面,就这次学习的收获,我谈点我的见解。
第一,要把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贯穿于我们工作的始终。“基础牢固,稳如泰山;基础不牢,地动山摇”。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说到底是人的因素起着重要作用,客户创造市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是我们的效益之源,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有了客户,我们的业务才有发展,员工的价值才能够体现。如果每个岗位的员工都能严格要求、严格规范、严格标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要在全体员工中大力倡导、深入宣传价值最大化、资本约束、全面风险管理、风险与收益平衡、内控优先等先进理念,让全体员工了解资产质量与经济增加值、与薪酬分配的关系,自觉转变观念,将自身工作作为第一道防线纳入到风险控制体系中,引导和带领全行员工形成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良好氛围,真正把为前台、为基层、为客户服务当作提升风险与回报管理水平的出发点和归宿,就能有效提高我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二,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展,其真正兴起任重而道远。首先,合规尚未真正“从高层做起”;其次,尚未建立成熟有效的合规文化;
第三,外部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第四,专业合规人才匮乏。第五,合规工作远未实现独立性。
因此,如何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及监管经验,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成为农业银行及监管部门的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为此,我们只有制定统一的合规政策,组建合规部门,提高合规管理透明度。合规建设是系统工程,没有固定模式,不能“一劳永逸”,需要适时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银行改革等多种因素,持续改进合规政策,包括:合规文化;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合规责任;合规部门的职责;识别和管理合规风险的主要程序、报告线路等。合规政策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在全行广泛宣传和学习贯彻,成为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的纲领性文件。同时,要制定和核准一个符合商业银行自身特点且行之有效的合规政策,它是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纲领性文件;通过实践积累经验,摸索出一条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运行机制和治理操作风险的治本良策。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构建综合管理体系,建立主动合规的激励机制,提高合规建设水平。合规文化重塑是评价合规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志,要研究建立先进的合规文化体系,通过加强全员合规培训,在银行内部树立诚信和正直的道德观念,同时构建业务合规制、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明晰各业务流程中主要操作环节的风险提示、准入条件、限制条件、禁入条件、预警信号、问题与危机处理等基本要求及退出条件等,使合规要求与相关业务线条、运作单元和岗位职责形成映射关系,促进经营运作与管理。以上就是我的心得。
扩展阅读: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文件农银吉规章〔2011〕11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分行,省分行营业部: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分行(内控合规部)联系。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1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全行内控合规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提高检查质量,统筹管理检查监督资源,加强对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的检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内控合规检查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尽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控合规检查管理是指管理行对辖属分支机构组织开展的各类检查,但不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测检查和营业单位的岗位制约检查。
第三条内控合规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综合检查是指我行整合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职能后每年固定开展的综合多项业务检查,主要包括经营指标完成真实性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案件风险排查等。综合检查由省行内控合规部按照总行、省行及外部监管要求统一布置安排,在全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是指针对特定业务或事项组织开展的各种检查,主要包括某个单项业务检查、业务主管部门尽职监督检查、整体移位检查、飞行专项检查、行为排查、尽职调查和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检查可由内控合规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第四条内控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内控合规检查实施计划管理,由省行及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门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内控合规检查应遵循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确保各项检查工作有序进行。
(二)突出重点原则。内控合规检查要建立在对全行各项业务综合评估的基础之上,突出对全行的重点单位、重点业务、重要环节、重要岗位和高风险领域,以及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成本效益原则。内控合规检查项目安排应综合考虑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加强检查信息共享和检查成果综合利用,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第二章各类检查管理
第五条检查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一)编制年度检查计划。每年12月底前,省行及二级分行各部门要将次年检查需求报送本行内控合规部门,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目的、检查内容及重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
查方式、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等内容。内控合规部门在汇总、分
析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项目,制定年度检
查工作计划,经主管行长审批后下发相关部门统一执行。(二)临时增加检查项目。因工作需要,上级行安排、本行行长指令和外部监管要求、有关部门临时需在年度检查计划外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应填写检查需求申报表,报主管行长审批后,报送内控合规部门审查。由内控合规部门整合检查需求后,报主管行长审批安排。特殊情况下,可由行长或其他主管长审批安排,然后报内控合规部门备案。第六条检查报告路径管理。
(一)总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省行将组织开展情况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汇总报告和统计表,经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按要求上报总行。
(二)省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告经省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批后,抄报总行相关部门。(三)二级分行自行安排的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将汇总报告抄报省行内控合规及相关部门。第七条检查工作质量管理。
(一)主办部门实施检查项目时,要对编制检查方案、收集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日记和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归集检查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二)检查人员参加项目检查时,检查组长必须与主办部门、检查组成员与检查组长签订《检查项目责任书》,以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规范工作行为,落实检查责任。(三)检查组成员组成应具有符合检查项目要求的专业资质,
检查人员应具备职业谨慎性和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四)检查组长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指导或培训,检查时要加强督导,确保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保证工作质量。(五)进行检查抽样时,检查人员应以合理方式选取样本,严格控制样本误差,并对抽样结果进行必要的评估,以确保抽样结果具有较高的置信度,降低抽样风险。第八条检查工作成果管理。
(一)由内控合规部门组织开展的检查项目,内控合规部门应对检查发现问题按业务类型进行分类汇总,并将其送达有关业
务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改进管理。
(二)由其他部门主办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将检查方案、检查发现问题底稿和检查报告等重要资料报送内控合规部,检查成果统一管理。
(三)有关部门经主管行长批示后,可向内控合规部门调阅各项检查成果,形成成果共享机制。第三章检查工作程序
第九条检查立项。各行各部门根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或经审批程序确定临时增加的检查项目立项,并明确具体检查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条组建检查组。主办部门按照检查项目的需要选配合适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并确定检查组长。
第十一条制定检查方案。在检查方案中要明确检查工作的目标、范围、时间、时限、对象、内容、重点、组织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二条开展非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报表、内外部监管资料等,或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对业务运营和管理系统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搜寻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下发检查通知书。各行各部门对下开展的各项检查,必须下发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统一由内控合规部门下达。一般在实施现场检查三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也可根据需要由检查组进驻时送达。
第十四条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按规定程序完成以后,开始实施现场检查。具体有以下几个步骤:(一)组织进点会谈。在现场检查进点会谈中,检查组应向被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通报来意,讲明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争取被查单位的支持和配合。
(二)调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操作中,检查组就需要调阅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管理报表和有关文件等,填写《现场检
查调阅资料清单》,规范资料交接手续。
(三)审核检查资料。检查组首先要对被查单位提供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现场审查。然后,根据检
查方案,按检查内容采用各种检查方法对被查单位的有关业务资
料进行审查,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
(四)编制工作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每个检查人员都要按照时间顺序建立《现场检查工作日记》,并在工作日记中逐日记载当天检查工作的全部过程,包括检查开展情况、非现场检查提供线索的核实情况和发现被查单位的违法、违规事项等。
(五)编写工作底稿。检查人员对发现问题要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并附足够的检查证据;工作底稿应客观地描述检查发现的问题、风险和缺陷及有关证据,经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检查组长,检查组长审核签字后,交被查单位经办责任人及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如检查事实清楚但被检查单位拒绝签章认定的,不影响底稿的引用,但检查人员要在工作底稿上注明原因。
(六)检查组长审核。检查组长全面评估、检查现场工作完成情况,审核、整理各项检查取证资料,并在与检查人员交流后
做出初步检查意见。初步检查意见可与被查单位进行沟通。(七)撰写检查报告。检查组应在汇总工作底稿和检查统计表的基础上,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按着规范格式,措辞严谨、表述清晰、结论准确,报告的正文应包括检查范围、时限、总体评价、检查发现事项及建议等。
(八)检查总结会谈。检查报告完成后,检查组长要与被查单位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长主持,被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检查总结会谈应重点对事实的评价进行讨论,而不是事实的判断。如被查单位对检查报告有异议,并提出充分证据和理由的,检查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合理调整检查报告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发送整改意见书。主办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反映问题形成《检查整改意见书》,明确陈述检查发现的重要违法违规事项、风险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和书面回复整改情况等要求,并督促被查单位整改。第四章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第十六条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风险程度,检查主办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分类为重大类、严重类和一般类,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
(一)重大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已经形成事实风险,已经造成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中国农业银行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二)严重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但存在的问题多次发生,问题较为典型,情节较为严重。(三)一般类是指检查发现问题尚未形成事实风险或损失,问题不普遍且较为轻微。第十七条问题整改。
(一)问题整改及后续检查工作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主办部门下发整改意见书,问题所在行负责整改。
(二)全行综合类检查,主办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行下发整改意见书外,横向要按专业下达整改意见书;专项检查由主办部门负责下达整改意见书。各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条线问题整改督办,并对整改结果把关确认;问题所在行要制定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对责任人追究处理。(三)综合类检查、专项检查主办部门要及时将被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整改结果形成报告报行领导,同时报送内控合规部门。
第十八条问题整改认定标准。分为已整改、部分整改、未整改三种。
(一)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已整改:1.被检查单位已按照检查意见的要求进行了整改;2.因制度不健全或缺陷导致的问题,由于时间等因素致使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从而避免此类问题再次产生;
3.因制度执行不到位或没有执行制度,由于时间等因素致使问题本身已无法直接纠正,被检查单位已采取补偿性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4.受被检查单位职责权限所限,致使被检查单位无法自行落实整改,需上级主管单位制定措施才能解决的问题,被检查单位已采取正式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了情况汇报。
(二)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部分整改:1.正在整改。被检查单位依照检查意见的要求正在落实整改,因时间关系尚未整改完毕;
2.局部整改。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彻底、未能全面落实整改意见。
(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未整改:
1.检查意见中已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对整改意见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问题依然存在;
2.检查意见中未提出明确整改意见,被检查单位也未采取任何措施。
第十九条后续检查程序。
(一)接收检查项目资料。内部检查项目收工后,主办部门应通过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或电子介质接收检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检查结论书》、《检查意见书》、《检查处罚处理决定书》及其它必要的附件资料等。外部监管检查项目资料通过正式函件及其它方式接收,包括《工作底稿》或《事实确认书》等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二)建立后续检查项目台账。内部检查主办部门要根据接收的项目资料设立《后续检查台账》。《后续检查台账》属于动态报表,要素信息包括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信息和后续检查项目要素信息三部分组成。(三)制定后续检查方案。后续检查方案应明确以下主要事项:
1.后续检查对象、后续检查项目组合;2.后续检查重点和思路;
3.根据不同风险程度确定的后续检查方式;4.后续检查时间和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安排。(四)发送后续检查通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应向被检查单位发送《后续检查通知书》和《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
1.《后续检查通知书》应包含的基本要素:标题、接收机构、检查项目描述、需落实整改的问题、整改完成时限、发送机构、发送时间等。
2.《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属于动态报表,所包括的要素信息由原检查项目要素信息和被检查单位整改反馈信息两部分组成。
(五)开展非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应根据整改标准、时限要求,或被检查单位反馈的整改计划,分阶段不定期地向被检查单位追踪整改落实情况,掌握整改进度。在整改落实的最后时限,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通过收集《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一览表》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六)开展现场后续检查。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通过现场后续检查方式核查相关资料,验证、评价整改落实效果,包括验证处理处罚以及整改依据的真实性、评价补偿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
(七)持续督办未整改、部分整改事项。对于被检查单位未整改、部分整改的问题,内部检查主办部门须持续监督被检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可接受为止。(八)后续检查情况反馈。
1.后续检查主办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继续落实整改,直至整改到位为止。2.后续检查主办部门须将后续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主管行领导,同时报内控合规部门。
(九)编制《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在实施后续检查后,应编制、提交《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多个检查项目合并组织实施后续检查的,只需编制一份《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后续检查评价报告》是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检查结果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总结和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后续检查项目概况;
2.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处理处罚有关责任人情况;3.被检查单位采取补偿措施情况;4.后续检查新发现问题情况;
5.有关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6.被检查单位就《后续检查评价报告》签署的意见。被检查单位拒不签字的不影响报告的使用;
7.附件:被检查单位检查发现问题后续检查整改情况清单;后续检查新发现问题清单及底稿原件;
8.编制《后续检查评价报告》的内部检查主办部门名称、后续检查项目组成员名单及分工、时间等。
(十)报送《后续检查评价报告》。后续检查项目主办部门应将《后续检查评价报告》报送主管领导,并抄送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自接到《后续检查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条再监督部门实施抽查。省行及二级分行内控合规部门,要对综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已分解给专业条线及被检查单位后续检查问题整改情况、专项检查主办部门开展的后续检查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报告本级行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内控评价及年终考核内容。第五章检查工作权利义务及纪律第二十一条检查组可行使下列权利:
(一)检查组在授权范围内,对被查单位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监督,并根据查证的需要可实施延伸检查,扩大检查范围;
(二)检查组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报送业务资料、会计报表和有关经营管理性文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暂时封存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组就检查事项的有关问题有权向被查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对口头询问的重要事项应做笔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分别签字确认;(四)检查组有权劝阻或制止被查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被查单位必须无条件接受;(五)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打击报复或陷害检查人员的单位和人员,检查组有权向其上级行反映,并要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和处理,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检查组认为被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的现行规章制度相抵触,有权要求被查单位停止执行,并同时报告其上级行。
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对已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信息应当保密,并不得私自利用其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检查人员应履职尽责。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第二十四条检查人员要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二)不准在被检查对象报销因公、因私费用;(三)不准泄露应保密的检查信息;
(四)不准向被检查对象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五)不准接受被检查对象安排的旅游、宴请。第二十五条被查单位必须做到:
(一)被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接受检查组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检查,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被查单位应支持、配合检查工作,接受检查人员的询问,协助检查人员进行查证,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
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被检查单位不准向检查人员赠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给检查人员报销因公、因私费用;不准安排检查人员旅游;不准安排检查人员到高档娱乐场所消费、宴会;不准超标准安排检查人员食宿。第二十六条被查单位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有利害关系的检查人员回避;2.对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3.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检查人员的不正当行为;4.申请对某检查事项进行复议。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进行罚款处理的,交由内控合规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标准进行罚款处理;应违规积分处理的,交由内控合规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积分处理;应组织处理的,交由人力资源部门处理;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交由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交由监察或保卫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在问题整改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拒不整改的行为,按照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第二十九条被检查单位在整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从重处罚处理。(一)提供虚假整改证明材料的;(二)用违规违纪的方法整改的;
(三)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不到位且不做出承诺的;(四)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条移送一般程序。
(一)对经检查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按照规定,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由内部检查主办部门经主管行领导签署意见后,移送内控合规、监察、保卫或人事部门处理。
(二)移送处理时,应备齐以下资料:1.业务检查报告;
2.对认定事实的意见和责任的建议;3.违法违规违章事实的证据材料;
4.对有关责任人和被查单位所持不同意见的说明。(三)移送处理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移送部门: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移送处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受理部门各持一份;2、受理部门:在收到移送部门送达的《登记表》后,应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移送规定的,应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退回补充有关材料;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移送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调查;不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退回移送部门。第三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重大案件线索、重大责任事故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主管领导要及时安排内控合规、监察、保卫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处置。第七章建立检查档案
第三十二条内部检查主办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一)各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相关资料,都要装订成册,归档管理,以备查证。
(二)检查档案包括:《检查方案》、《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检查工作日记》、《检查工作底稿》、《检查台账》、《被检查单位整改报告或反馈意见》、《承诺书》、《处罚处理决定书》及需要保存的其它资料等。
(三)档案保管。哪级行主办的检查项目,档案由哪级行档案管理部门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保管年限进行保管。(四)检查档案的利用。建立检查档案能够清晰界定、鉴别检查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中履职尽责情况。检查中应该发现未发现,发现问题应该上报未上报,酿成经济、刑事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检查人员要负检查事项的历史责任。(五)档案调阅,须经有权审批人审批签字后方可调阅。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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