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安全总监职责与权限1
项目质量安全总监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令、法规,上级、公司和分公司质量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代表分公司对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理计划》,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质量安全监理组的日常工作,明确监理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与项目经理部有较大的意见分歧时,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由分公司出面协调。
(四)检查、指导监理组成员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保证〈〈质量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五)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统计事故造成的损失,拟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上报质量安全监理站。
(六)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安全监理组的工作总结。
(七)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监理组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质量监理站提交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做好质量安全信息的传递工作。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贯彻公司和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质量安全总监的分工,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记),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三)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按照不同的分部工程和不同的分项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特点,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
加强对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到预期目标。
1、监督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检查进场原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有权禁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2、对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掌握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应予以制止,对违章施工人员有现场处罚权。
3、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定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对分部工程(不包括地基与基础和主体)进行质量等级核定,参加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理站组织的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5、监督项目所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6、参与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所在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资料进行检查。7、参加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理站组织的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的评定。
(四)根据施工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五)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的相互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六)对于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权直接向分公司、公司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下达停工令,但应在四小时内向项目质安科总监和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报告。
关于执行“公司内部质量安全监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签于北京地区距离分公司较远,为加强北京地区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职责和权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分公司委托北京经理部的工程部对北京地区各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北京经理部的工程部负责北京地区各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
2、对北京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1)、监督所使用的原材料质量。
2)每半个月对北京地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3)、检查北京地区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3、对北京地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
1)、监督北京地区各项目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2)、每半个月对北京地区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3)、检查北京地区的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情况。4)、对北京地区的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二、定期召集北京地区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北京地区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原因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三、对不按规范、标准施工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四、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对公司仍然负责北京地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
1、负责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2、负责对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评定质量等级。3、负责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组织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
五、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负责每月对北京地区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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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贯彻公司和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根据质量安全总监的分工,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做好质量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记),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报告。
(三)严格执行监理旁站制,按照不同的分部工程和不同的分项工程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以及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特点,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
加强对受监项目的质量安全检查,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达到预期目标。
1、监督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检查进场原材料的合格证、试验报告,有权禁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2、对项目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掌握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动态。对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应予以制止,对违章施工人员有现场处罚权。
3、对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定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发出整改通知,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4、对分部工程(不包括地基与基础和主体)进行质量等级核定,参加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理站组织的对地基与基础和主体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5、监督项目所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6、参与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所在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资料进行检查。7、参加分公司内部质量监理站组织的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和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的评定。
(四)根据施工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五)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的相互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和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六)对于项目不按规定组织施工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权直接向分公司、公司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下达停工令,但应在四小时内向项目质安科总监和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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