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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报告-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23:50 | 移动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培训报告

(一)核销改革的总体思路(三个转变,两者结合)

1.“三个转变”

(1)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销转变;(2)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转变;

(3)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

对企业的进口和出口,资产和负债,货物和资金进行全面和综合的整体评估。2.“两者结合”:贸易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二)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体系

变逐笔核销的行为管理为总量核查的主体管理

1.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不再办理核销,出口报关和申请退税时不再提交核销单;

(在试点期间,出口报关仍需使用核销单,但外管将不再办理核销事宜,退单下来的核销单需企业自行保管)2.建立主体管理新制度

全面采集进出口和收汇数据,通过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义务性报告,主动性报

告);

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

动态监测,锁定排查范围;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

确定企业分类,实行分类监管(以“好人假设”为出发点,多数企业将获得便利,少

数企业划为B,C类)。

3.企业业务流程

(1).名录管理:进行主体监管

名录登记:a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b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c保税监管区域企业;

名录注销:a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外管局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

与其取得联系的企业;

名录变更:发生变更之日起30天内,持相关文件到外管局办理变更;

辅导期管理:a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管局进行政策法规

系统操作等辅导;

b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管局报告辅导

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2).企业报告:剔除干扰因素。分为义务性报告及主动性报告(如下表);

企业报告具体规定违规处罚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义务2.远期信用证报告性报告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4.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报告5.辅导期业务报告1.贸易主体不一致的报告主动性报告2.差额业务报告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1.1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义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检测系统向所1.按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身原因造成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30天)2.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1.2预收,预付货款门或列为B类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所有预收或者预付货款成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90天)1.3延收,延付货款口匹配情况的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30天)2.1对于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企业应当在进1.按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口后30天内,通过检测系统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金额等2.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2.290天内以上信用证结算的外汇收入暂无需要进行报告门或列为B类成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2.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远期信用证业务口匹配情况的3.1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1.按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下收汇金额或者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金(不含)的业身原因造成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务2.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门或列为B类3.2收付款后30日内通过系统报告成3.企3.3C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每月月末之前,通过检测系统企业端,分项目报告境外账户的收入,支未按规定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或者报告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出,划转,余额等情况的内容不准确的企业门或者列为B类企业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未按规定报告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汇收支或者转口贸易收入与支出数据,并填写《报告表》,在辅导期结1.1因企业分立,合并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1.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1.3经外管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情况出口匹配情况门或者列为B类企业1.4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以在收汇或者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外管局提交资料现场报告2.1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向所在外管局汇报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2.2存在多收汇差额或者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者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者在收款或者付款之日起30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天后到外管局现场报告出口匹配情况门或者列为B类企业2.3存在多出口差额或者多进口差额,企业可在出口或者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者在出口或者进口之日起30天2.4差额报告业务,在货物进出口或者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没有报告的,企业确有报告需要的,可提供相关资料到外管局现场报告外管局定期查看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企业报告金额较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以根据实大或者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外管局可以进一步审际情况主动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管局报告查相关业务的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

(3)登记管理

外管局对C类企业的全部外汇收支业务和B类企业的部分贸易外汇收支

业务以及部分特殊业务实行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管局签发的《登记表》才能办理相关业务。

登记内容:a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bB类企业超可收汇,付汇额度的贸易收支同一合同项下转

口贸易收入结汇或者划出超过相应指出金额20%(不含)的;

c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不含)以上或者由

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0;

d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结汇或者划出登记及其他业务

登记

e《登记表》有效期为1个月

(4)数据核查

对B类企业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电子数据核查,根据其实际出口,进口

情况确定其可收,付汇额度,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扣减起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业务,应先到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金

融机构凭《登记表》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额度确定规则:

①出口可收汇额度=报关单可收汇额度+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可收回扣减项②进口可付汇额度=报关单可付汇额度+预付货款额度-可付汇额度扣减项

③预收额度=MIN(企业前24个月贸易收入月均值×12个月监管期×25%,企业报告

监管期内预收货款预计规模)

④预付额度=MIN(企业前24个月贸易付款月均值×12个月监管期×25%+企业前24

个月信用证付款月均值×12个月监管期,企业报告监管期内预付货款和信用证结算预计规模之和模)

(5)现场核查:外管局对企业非现场监测中发现的一场或可疑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施

现场核查,并通过现场核查最终确定企业分类名单,实施分类管理。

①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阀值偏离程度50%以上

②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阀值③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者延期付款余额比率或者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④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⑤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⑥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回笔数大于12次⑦外管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6)核查指标

①总量差额(平衡性指标之一)(数据都为倒推12个月)用于衡量企业对外贸易中“资金与货币”进出的平衡性总量差额

=(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总量差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顺收顺差缺口=(进口额-付汇额)+(收汇额-出口额)→分项差额

②总量差额率(平衡性指标二)

为了消除业务规模影响,便于不同企业对比和计算机自动筛选处理

总量差额率=

(∑进口额+∑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

∑出口额+∑付汇额+∑收汇额+∑进口额

■指标取值范围为「-1,+1」,期望值为0.

■指标为负时代表资金或者货物的净流出,即多付汇或者少收汇;为正时,代表资■金或者货物的净流入,即少到货或者多收汇。

③资金货物比率

弥补平衡性指标的不足,评估企业资金或规模的大进大出情况

∑收汇额+∑付汇额∑出口额+∑进口额

■指标取值范围为「0,+∞),期望值为1

资金货物比率(非来料加工)=

④贸易信贷余额比列(修正度指标)评估企业未到期的贸易信贷报告总头寸

贸易信贷余额比率=

∑预收货款余额+∑预付货款余额+∑延期收汇余额+∑延期付汇余额)

∑出口额+∑付汇额+∑收汇额+∑进口额

(7)确定分类(实施分类监管)

在监管期内对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使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在监管期内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的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

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B,C类企业的分类监管有限期为一年确定分类(见下表)1.在核销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北地区阀值偏离50%以上,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2.核查期内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阀值3.核查期内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经现场核查后,企业无合理解释4.核查期内来料加工工缴费大于30%,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5.核查期内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经现场核查后,企业无合理解释6.核查期内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金,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经现场核查,企业无B类合理解释7.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8.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9.外管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管局报告或提供资料的10.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11.外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管局管理规定受到外管局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2.阻扰或者拒不接受外管局现场核查,或者向外管局提供虚假资料C类3.B累企业在分类监管有限期届满经外管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注4.因存在于外管局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5.外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1.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2.未按规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登记A类调为B类3.应海关,税务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4.外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由A类或者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管局管理规定受到外管局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B类调为C2..因存在于外管局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类3..外管局认定的其他情况(8)三类企业管理措施对比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者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管局报送对应的预计的收付汇或者进出口日期等信息:A类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3.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4.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者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金(不含)的业务1.银行审单更加严格,资料更多B类2.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3.不得签署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合同4企业出口收入不得存放境外,不能使用境外账户对外支付1.每笔收付汇业务均需在外管局事先登记2.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信用证业务C类4.企业不得办理92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5.企业不得签署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合同6.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7.须在在列入之日起30天内关停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9)企业业务流程图

名录登记名录企业库辅导期管(新进名录企业)B类企业A类企业C类企业由银行实施电子逐笔贸易收支数据核查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超额度贸易收支在银行办理贸到外汇局办理登易收支业务记特定业务报告接受现场核查分类结论异议确认分类结论

5

(三).法律责任

情形处罚1.外管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企业代理出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赴会,或款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一下的罚款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外管局责令改正,处逃汇金额30%一下的罚1.为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2.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一下的罚账户,且办理结汇3.非法结汇的,由外管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2.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1.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2.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外管债局管给理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规定1.未按照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贸易外汇收支核销专用信息申报2.未按照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3.未按照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外待管核局查责账令改正,处30万以下的罚款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法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未按照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

扩展阅读:关于参加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外汇指定银行、重点企业:

为保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顺利推广实施,确保银行企业对政策背景、意义、法规及操作等理解到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将举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培训班”,邀请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小组的领导及政策起草人授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外汇指定银行按培训通知(附件1)的要求,组织好本辖区分支机构参加培训;

二、外汇指定银行培训对象为市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2-3人;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业务的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各1-2人。

三、重点企业培训对象为企业财务或出口业务负责人及负责核销相关业务人员参加培训。

四、企业培训时间:201*年7月20日上午9:00-12:00;银行培训时间:201*年7月20日下午2:00-5:00。(培训地点详见总局培训通知)

五、请各市外汇指定银行、重点企业于201*年7月10日中午12点前将参加培训的报名表(见附件3、附件4)通过邮箱报送至我局。邮箱地

址:aswhj@163.com。

联系人:郑岩联系电话:2985906

国家外汇管理局鞍山市中心支局外汇管理处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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