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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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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外汇金宏系统试点银行范围的通

汇发[2009]28号

“金宏工程”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十二大电子政务系统之一。根据“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外汇金宏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工作计划,外汇金宏系统主要实现数据采集、综合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为做好外汇金宏系统的推广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从2009年7月13日起,在业务量较大的银行进行外汇金宏系统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及范围

(一)此次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消息传输系统(简称MTS)。

(二)试点范围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业务量较大银行的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试点方案

(一)试点工作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见附件1),统筹考虑银行、外汇局的情况,采用“并行试点,分阶段开展,集中切换上线”的方案实施。

(二)试点期间,银行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和外汇金宏系统并行,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三)外汇局、试点银行及在试点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申报主体,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4)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进出口核销专用信息申报。(四)为保证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对基础信息中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的英文信息和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包含的地址信息进行修改。境内“收款人/付款人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境外“付款人/收款人名称”字段中可以包括境外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如果基础信息中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或者申报主体的对公、对私属性改变,银行应先将原基础信息删除,并说明删除原因,然后按新的申报号码重新生成基础信息并进行申报。若只是币种、金额修改,则应在原基础信息基础上对申报信息/核销信息重新申报。为保证申报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各外汇局应当及时对外汇金宏系统中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进行核查,原则上应于当日将待核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完毕。对于境内机构,《单位基本情况表》“机构名称”字段应为中文;对于境外机构,“机构名称”字段可以为中文或者英文。

三、试点准备

(一)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09]33号)的要求,完成接口程序的开发测试以及有关网络和设备的准备工作。

(二)各试点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开展外汇金宏系统业务培训的通知(汇国发[2009]10号)的要求,做好各自系统内的培训工作。(三)各分支局和试点银行应积极做好试点有关的宣传工作。

四、试点要求

(一)试点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安排。外汇局和试点银行的试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应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密切沟通。试点工作期间的相关工作安排,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通过邮箱发送给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指定专人关注邮箱中发布的信息,并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建立电话支持热线,及时解答试点问题。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于2009年7月24日前将支持电话号码报告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二)试点期间,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应按试点方案要求,落实各项试点任务,并通过简报形式及时反映试点情况和报告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三)外汇局应及时处理有关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和核对、国际收支业务准入、单位基本情况表核查等工作,并对辖内试点银行的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各分局和试点银行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外汇金宏系统操作手册,于2009年8月10日之前对系统试点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就附件2、附件3、附件4,以及外汇金宏系统操作手册提出反馈意见,涉及银行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完善。(五)各分局和试点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分别及时转发给辖内外汇局和试点银行,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在试点工作中,如遇问题需要咨询,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8402390(技术)、68402319(业务)传真电话:68402493。外汇局内网邮箱:safejinhong@mailsafe;互联网邮箱safejinhong@sinacom。附件:

1、外汇金宏系统试点方案

2、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数据申报管理办法(试行)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信息申报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七月十日主题词:国际收支金宏系统试点通知主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上海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瑞穗实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荷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国际银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国际银行、深圳平安银行、香港集友银行东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杭州银行江苏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发送:局长副局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综合司收支司(10)经常司(2)信息中心(5)。主办单位:收支司(共印88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9年7月13日印发

扩展阅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8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

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23文号:汇综发【201*】85号来源:国家外汇管

理局[打印]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全面采集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以及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经办银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二)经办银行应当为其非居民机构客户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外汇局。

(三)经办银行应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电子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报送给外汇局。

(四)此类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收付款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纳入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数据采集范围,银行应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完善其银行接口程序的数据采集范围。

目前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号)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在201*年7月底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未完成接口程序开发的银行应按其报备的接口程序开发计划进行,并符合本通知规定。

(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应由境内居民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

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涉及进出口核销的境内收付款,境内居民无需再填写《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信息申报表(境内收入)》《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非居民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付款附言中注明“NRApayment”字样(如果是通过境内非居民离岸账户办理付款,则注明“OSApayment”字样),以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

境内收款银行在收到上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时,应当及时通知、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居民在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时,应当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四)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外汇款项的申报

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五)自201*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四、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本通知中所提及的“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73,68402447。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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