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商务局、外汇管理局,有关企业:
现将《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函[201*]60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辖市商务局、外汇管理局接《通知》后及时转发有关企业,按《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
二、各省辖市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境外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书》,并按《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进行初审和评分,汇总后,连同总结报告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
省直属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可直接分送省商务厅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
三、省商务厅和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对省辖市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或省直属企业报送的《年检报告书》分别进行审核,并及时互相核对数据,确认后由省商务厅在《年检报告书》上加盖联合年检审核专用章,由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并通过省辖市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退还企业留存。
四、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统计汇总,并将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国家。
五、对于已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但未按要求办理完备的国内审核手续的企业,应主动参加201*年联合年检,凭当年《年检证书》和有关材料,到当地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六、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查处,商务部门将暂停或终止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为便于商务及外汇管理部门掌握本辖区境外投资企业情况,更好地完成今年联合年检工作,现将全省境外投资企业目录登录在河南经贸网(),请按“主页下载公文河南省境外企业目录”下载查阅。
此通知。
附件: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省商务厅外经处:
联系人:李晓光李梅香
电话:0371-63576307,63576305传真:0371-63576478省外汇局资本项目处:
联系人:张大军电话:
0371-65799813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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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各中央企业: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工作开展以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各中央企业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年检内容和程序比较复杂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年检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和对象
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为年检工作时间。
凡年检年度以前由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并购(含参股)方式设立的境外企业(使用援外资金设立的境外企业、金融类境外企业除外)均应参加年检。如201*年的年检对象为201*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境外企业,依此类推。
二、年检内容
综合绩效评价不再作为年检内容,有关工作并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自201*年起,年检内容及评分标准调整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分(满分60).
1.境外企业状况(满分5分)。凡境外企业正常经营,得5分;境外企业破产、清算、关闭、暂停营业等,得0分。
2.遵守我国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情况(满分35分)
(1)境外投资事项(含变更、终止、境外企业再投资等)是否经过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及时、完整、准确填写了相关数据和信息(满分10分)。所有境外投资事项均已履行手续,得10分;凡有境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手续的情况,得0分。
(2)是否按《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满分10分)。凡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10分;未按要求报送统计资料的,得0分。
(3)境外企业是否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并落实境外企业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满分10分)。凡按要求完成上述工作的,得10分;未按要求完成的,得0分。
(4)是否遵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规定(满分5分)。得分标准由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境外企业和投资主体情况自行确定。
3.遵守东道国有关规定情况(满分20分)。
(1)境外企业及其中方派出人员是否因违反东道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受到处罚(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2)境外企业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质量、安全、环保、劳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或纠纷(满分10分)。凡无上述情形者,得10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得0分。
(二)外汇管理部门评价(满分40分)
1.投资款现汇汇出是否符合外汇局规定。凡投资款现汇汇出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5分;未按外汇局规定办理的,得0分。
2.设备、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登记、核销手续。凡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及核销手续的,得5分;未按规定办理上述手续的,得0分。
3.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凡填写完全一致的,得10分;有任何不一致的得0分。
4.是否按规定履行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的批准手续。凡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或放款经过外汇局批准的,得5分;未经批准的,得0分。
5.是否按照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凡按外汇局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的,得10分;未按照外汇局规定进行备案的,得0分。
6.是否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凡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5分;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的,得0分。三、年检程序
(一)境内投资主体
1、每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主体从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下载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统一用A4纸打印,并根据境外企业有关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另一份报送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的中文译件。
2、投资主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客户端软件,并通过登陆该系统客户端填写电子版报告书中的表二后,直接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交报告书,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投资主体完备的年检材料1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对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对于报表二,要结合系统数据,重点对该项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审核投资主体填报数字是否与其报送的境外企业财务报表一致。对投资主体提交的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2.根据对年检材料的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参检企业进行评分,并将分值填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分,并在“年检部门”栏加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章(2)”。
3.打印一份系统审核通过的报告书退交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留存。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各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的《年检报告书》后,按以下步骤进行年检: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主要根据本通知年检内容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并打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认真调查、客观评价,必要时,可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了解有关情况。
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将上述评分计入《年检报告书》报表四中的“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中加盖公章。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依据各项分值得出的总分确定境外企业年检等级,在《年检证书》上签注等级,同时加盖年检专用章,并将《年检证书》交投资主体持有。
(四)年检数据交叉核对和共享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在每年8月31日前互相提供并核对年检汇总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做好联合年检的宣传工作,每年通过在当地媒体发布联合年检公告等形式,通知投资主体及时参加该年度联合年检,并认真核对所辖企业的参检情况。
(二)年检工作结束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在9月15日前形成年检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境外企业参检情况、境外企业等级等)报商务部(合作司),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将年检工作报告及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基本情况表于9月15日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档案,将前三年度联合年检的相关材料,归入相应投资主体的境外企业档案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档案一并管理,书面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
(四)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本年度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的申请。对于未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已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联合年检,并持本年度年检证书及时补办相应的核准手续。
对应当参加联合年检而未参检的企业,年检结束后外汇局将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记为“未参检”状态,此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年检结束后包括变更登记、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外汇业务的办理;对不参加联合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企业,外汇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五)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政策扶持时,须提供与申请内容相关的本年度境外企业年检证书,年检等级一级(年检得分80以上)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六)201*年度年检工作不再单独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年检报告书》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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