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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总结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24:08 | 移动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总结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总结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培训总结

201*年7月9日至10日参加了国际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组织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工作推广培训会议。内容主要涉及8月1日改革的重要性与政策改革的相关内容,并对重点环节及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解读。

201*年8月1日,外汇核销政策改革正式在京推开,彻底颠覆了原有原理体系和操作步骤,原外汇管理局全部登录系统将取消更换为一个新的操作系统,改革后外汇核销部分的主要变化:

1、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企业不再办理外汇核销,改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2、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A类企业收付汇手续简化,B、C类企业收付汇严格监管;

3、简化出口退税凭证,取消核销单,税务部门根据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审核出口退税;

4、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加强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异常资金、走私及骗税行为。

此次改革后,业务部门将不再到财务部门领取核销单,可直接报关,外汇管理局也将不再通过核销单来进行监管而是改为非现场的总量核查,每月总量核查一次数据情况,并据此作为下次企业分类的依据。总量核查重点涉及的操作为企业报告,即企业通过检测系统或到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及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以及辅导期情况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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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核销改革以后,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检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收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

(四)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以上为此次培训对于公司实际业务操作转变的重点,改革后,财金部将无法依据核销单对货物进出口与收付汇进行监管,希望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整个过程中密切配合与衔接,具体操作方式希望各部门协调商讨,以便政策改革后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财务金融部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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