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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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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资产保全部)

建皖全〔201*〕4号

关于201*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

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行安徽省分行各市分行、各直管支行:

省分行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已随省分行综合经营计划下达,为进一步细化全年资产保全业务工作目标,确保各项政策、目标的贯彻落实,现将201*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指标

随同年度综合经营计划下达的资产保全业务计划,包括不良

贷款处置计划、非信贷不良资产处置计划、不良资产现金回收计划、不良资产超值现金回收计划。为便于各行掌握各产品(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债转股资产及其它非信贷不良资产)明细计划以及呆帐核销计划,现补充下发给各行(详见附件)。各行要根据省分行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计划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任务目标的圆满完成。

二、计划指标的说明

(一)不良资产超值现金回收额的计算

总行规定:201*年计算不良资产超值现金回收额,其项目预期损失率采用单一标准,即统一为我行风险分类认定的预期损失率,不再执行“三率孰高”原则(毕马威审计评估、我行风险分类结果和拨备计提比率孰高)。

(二)考核数据来源

201*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数据将完全以SARM系统为准。为提高SARM系统数据质量,省分行将对各行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全行。各行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使用、维护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三、资产保全业务激励费用配置说明

资产保全业务激励费用的配置政策已在《关于印发〈建行安徽省分行201*年战略性业务考核分配方案〉的通知》(建皖发

〔201*〕20号)中一并下发。201*年,省分行对资产保全业务突出以下三项激励政策:

1.继续保持201*年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对不良资产处置和超值现金回收的考核激励。

2.突出对已核销呆账资产现金回收的激励。各行要按已核销呆账现金回收额的13.45%据实配置人力费用(其中,工资性费用为10%),奖励到回收价值链,该项费用包含在各分行EVA挂钩人力费用中,省分行不再另行单独配置;省分行按照已核销呆账现金回收额的5%追加配置了非人力费用。

3.突出对不良资产小户清户的考核激励。省分行今年专门安排了激励费用,对百万元以下对公不良贷款、无本有息户、其他非信贷资产的清户给予专项激励,促进这些小户的压缩工作。

以上激励费用年初预分配、按季考核兑现、年终统一清算。各行要按照201*年全行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分行资产保全工作要点的要求,突出重点,强化激励,求实创新,努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确保全年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为全行资产质量的持续改善做出进一步贡献。

附件:1.201*年安徽省分行资产保全业务经营计划表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资产保全计划通知

本行发送:行长、副行长、纪委书记、总审计师、工会主任、

风险总监、行长助理。

校对:资产保全部尹殿华中国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办公室

4

201*年04月30日印发

扩展阅读:资产保全工作常见法律问题

资产保全工作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第一部分诉讼实务篇

一、诉前(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指在我行起诉前,为保障将来的生效裁判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我行财产遭受损失,法院根据申请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形式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前与诉中财产保全以法院受理案件为界限,立案前申请的称为诉前财产保全,起诉立案后申请的为诉中财产保全。

实践中,应注意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时效性,遵循“情况紧急、立即申请”的原则,及时保全财产。诉中保全:按照“随时发现、随时申请”的原则。

●注意:

1.诉前保全依据申请;

2.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物保、保函);诉中保全根据要求决定;

3.诉前保全15日内必须起诉;诉中保全除法定情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原因消失)外,一般不解除。

●财产保全期限:

1、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及资金:不得超过六个月(特别注意);

2、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一年

3、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二年4、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合理确定申请范围。在进行财产保全前要明确被保全财产是否为债务人所有,查明财产线索,且基本符合财产保全的要求。申请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提示:

1、诉前财产保全后,银行应在15日内起诉,否则,诉前财产保全将自动失效,甚至可能引起被保全对象要求银行承担其保全期间损失的诉讼。

2、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优先考虑查封冻结优质且易执行的财产,尤其是现金。

3、对方有抵押财产但不易变现的,仍可申请保全对方的其他财产。

4、尽可能查封债务人的核心资产,以促使其履行债务和尽快结案。

5、对债权人较多的债务需采取轮候查封的,应关注我行在轮候查封中的顺序以便及时评估可实现债权的比例和应对措施。6、加强被保全财产的监控与法院的沟通配合。二、起诉前准备

起诉前应当进行相关的准备工作,以确保之后诉中的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在借款合同纠纷中,银行作为原告,主要的举证责任是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当然还有双方的主体资格。因此,诉前准备工作包括了对被告的确定和证据的收集:

(一)确定被告

1、农户/商户联保小额贷款:借款人、借款人配偶、联保小组其他所有成员;

2、农户/商户保证小额贷款: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所有保证人(如有公司担保函,还应追加该公司为被告)。

3、如果借款人或保证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起诉前死亡,应当将死者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

(二)确定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法院开庭审理前确定,但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要求各涉诉行在诉讼前确定,并全程参与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如根据情况需要更换诉讼代理人,应当书面告知法院解除原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限

(三)证据准备

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的证明:借款合同(必须)、手工借据及放款单(必须);放款存折复印件;还款计划表。

(四)违约证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信贷系统的还款记录、逾期记录等。

(五)联保小组成员、保证人、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联保协议、担保协议或公司保函等。●注意:

提起诉讼前应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工作,仔细推敲案情,对诉讼工作做好论证,对胜诉或败诉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对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被动局面。如果在庭审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银行应申请休庭。三、起诉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也是原告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的起点。起诉前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需确定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同时,还需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完成缴费工作。

●逾期催收案件经行内程序审批完成后,应备齐相关资料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诉讼材料清单:

1.民事起诉状原件2.证据目录复印件3.证据材料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7.授权委托书原件8.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0.诉讼保全申请书原件11.担保书原件

●诉讼费缴纳:向管辖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后,法院会发给诉讼费专用票据(一式三联)。缴费后凭票据第一联到法院立案庭换取第四联同时取得《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移送:缴费后,案件将由立案庭移交业务庭(一般为民二庭或经济庭),业务庭接收案件后再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此,应及时跟进案件的移送以及承办法官的确定。四、庭前准备

法院受理起诉并立案后,应与其进行良好的沟通,并着手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告知承办法官被告的联系电话以便通知被告领取传票。

●法院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等。在实例中,对不配合的被送达人,法院采取留送达。也对于那些故意逃避责任不履行义务的被告来说也是一种警示的作用。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诉讼过程中如有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能会面临多次公告送达,造成诉讼期间时间较长,增加了相应风险和变数。在进行公告时,应与法院进行沟通,如果同一案件中有几名被告是下落不明的,应当同时进行公告,以减少公告次数,避免诉讼时间拖延。

●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内容:

(一)开庭前两天应联系法院确认开庭安排有无变化。开庭时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到庭,不得迟到,若迟到法院将可能作出裁定,以视为撤诉处理。

(二)开庭前要准备好证据原件,以便开庭时出示。(三)借款合同纠纷的主要证据1.借款合同(证明借款法律关系);

2.担保合同(如联保协议)(证明借款担保关系);3.借据(证明银行履行了放款的主要义务);4.欠款明细(证明借款人拖欠的情况,构成违约);5.催收通知(证明借款人欠款后我行进行了催收,且我行起诉在诉讼时效内);

6.借款人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证明:贷款申请表(证明借款人配偶承诺对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借款人其配偶婚姻关系的证明。

(四)关于证据“催收通知”,若我行未进行相关催收,或不提供“催收通知”也能证明我行起诉在诉讼时效内的,可不提供“催收通知”作为证据。五、庭审(一)确认身份

1.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2.负责人身份证明;3.我行营业执照复印

(二)法庭调查-法庭陈述

1.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即简要阐述起诉状;2.被告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即简要阐述答辩状。(三)法庭调查-举证与质证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角度)(四)法庭辩论

原被告针对对方主张发表意见;一般顺序为:原告发言;被告答辩,互相辩论。(五)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六)签署庭审笔录。

庭审中突发情况的处理:庭审过程中出现对我行不利的情况,如债务人称借款合同非本人签字且未使用该笔款项,或对放款情况并不知情等情况,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休庭,避免因措手不及造成被动局面。六、调解&撤诉

民事审判中的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与判决是最常见的民事诉讼结案方式,调解书和判决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调解几乎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的任何时段进行调解。

调解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并制作调解书,调解经纠纷双方签字后生效,从而解决纠纷。

●民事调解的基本原则:根据当事双方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可以和解结案的,当庭和解,签订和解协议,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送达原被告即生效。

●撤诉是指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或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结已开始的诉讼的情形。在不存在被告(被上诉人)反诉情况下,撤诉通常会直接导致诉讼的终结,它是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之一。

●应特别注意撤诉的风险:撤诉后,若对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我行要追究对方责任必须要重新起诉,因此将大量增加我行的人力成本及费用,并降低贷款回收效率。第二部分诉讼知识篇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四种法定情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对债务履行期限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的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二)分期还款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

(三)提前到期的约定,诉讼时效应从通知指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计算。

(四)借款合同被撤销的,返还已发放贷款资金、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是民事制度上一个很特别的规定,具有一票否决的效力。银行在资产保全中应当特别注意。●讼时效中断,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断事由发生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诉讼时效的方法:

1、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2、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等。

3、直接向客户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催收通知书等),客户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客户的。

4、签收人可以是客户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5、我行依照合同约定从客户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6、以发送信件(特快专递)方式主张权利,信件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客户时诉讼时效中断。客户下落不明,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客户的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7、债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债务

借款人向银行表示同意归还贷款,表示的方式可为口头,也可为书面,甚至可为单纯的行为,如借款人归还部分贷款、支付利息、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等。

由于口头证据在诉讼中基本上不为法院独立采信,因此对于借款人口头向银行表示履行义务的,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便于我行在诉讼时举证,维持诉讼时效。

●为保障我行的胜诉权,建议各行即便采取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也要在借款人贷款到期后两年内对逾期借款人提起诉讼。

注意:在“催收通知书”上签收时,如果是法人单位的尽量加盖公章,如果是公民个人的,尽量要求亲笔签名并按手印,尤其不要单纯只要求盖私章。特别提醒:签收时必须使用自己的名字,否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如借款人方进不在家,他得妻子王燕可以签上本人的名字“王燕”代收,但如果王燕签为“方进”代收,那么这张催收单据是无效的。

●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措施:

1、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履行或同意履行义务3、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注意:亲笔签收!二、民事诉讼及执行的期间

●概念

《民法》和《民诉法》中的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期日。

●计算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常用期间

1、诉前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2、被告答辩: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状3、一审审理期限: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4、上诉期限:

不服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15日内上诉。不服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10日内上诉。5、二审审理期限:

对于判决的上诉:3个月内审结:对于裁定的上诉:30天内审结。6、执行案件办理期限:6个月。7、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

8、申请再审的期限:2年;某些特定情形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三、民事诉讼证据

(一)当事行一般应收集并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2、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含补充协议)、借据、提款凭证等涉及债权成立及具体数额的相关证据资料

3、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及债务履行能力证明材料。

4、抵押物或者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5、诉讼时效是否连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催收通知单等)。

6、已采取非诉讼手段清收的情况及效果说明。(二)证据的提交

贷款管理部门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根据案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对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以及确因客观原因我行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行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延期举证】经办行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但应注意,是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由法院决定。

【证据保全】经办行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三)注意保存多种形式的证据

书面材料是通常采用的证据形式,但同时需要注意保存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电子邮件、短信。四、保证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我行小额保证贷款。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逾期后一定要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次放款必须要求保证人重新签订《借款及保证合同》,必须由保证人本人签字。五、联保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我行小额联保贷款。

联保是一种特殊的保证贷款,在联保贷款中,每一个客户既是借款人,又是其他借款人的保证人,其注意事项与保证贷款相同。

实例:支行与B、C达成协议,放弃了B、C的保证责任,导致最终无法收回贷款。

●要求:

各分支行在清收过程中,如存在保证人以部分履行代偿责任为条件,要求我行出具免除其连带保证责任的,各行都无权出具免除责任的承诺;如果保证人代为清偿的,可以向保证人出具代偿证明,或其他证明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的证明性材料,以便保证人日后向借款人追偿,但不能含有放弃追索权或免除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内容。六、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了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债务人需迟延履行其到期债务。

(三)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务和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行使撤销权,银行对借款人需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但不必要求债务必须到期。当借款人出现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且该行为有害于银行债权,银行即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银行的债权为限。第三部分强制执行篇一、支付令

1、支付令定义

支付令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辩论,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其履行债权人申请的债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发生效力的一种督促程序。

简而言之,支付令就是法院根据债权人单方面提出的债权文书为根据,督促债务人限期限履行义务的程序。2、特点:支付令作为一种非诉程序,由基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请求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有利于法院快速解决债权债务纠纷,保护债权人利益。支付令具有以下特点:(1)因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而开始;(2)程序简便、迅速和快捷;(3)具有督促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3、发出和效力:

●支付令发出。即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或有价证券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在符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能够送达等条件即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效力。支付令一经法院发出,就产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的法律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提出异议,则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

●支付令程序与诉讼程序比较:相对于诉讼程序费时费力,支付令申请手续简便,法院仅作形式上审查;同时法院自收到债权人申请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诉讼程序则历时较长。

4、实务操作及注意问题:●实务操作:

(1).债权人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书面申请;(2).要求债权债务简单、明确和肯定;(3).支付令必须可送达债务人;

(4).终结程序简单。●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书面申请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2).支付令须能够送达,不适用债务人失踪,或不在境内居住等,即不适用公告送达;

(3).如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本身无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和清偿方式等有异议的,不影响支付令本身效力。

二、强制执行公证1.定义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证明活动。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强制执行公证的震慑效果非常明显,公证文书中关于强制执行的条款对于借款人在心理上产生了一定的压力,可以有效预防贷款逾期的发生。

2.办理

(1).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双方认可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债务人不按约定履行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内容到公证机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2).出现约定情形时,债权人以强制执行公证为依据,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

(3).债权人以公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执行证书和债权债务协议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作用

(1).通过严格的公证程序和特有的强制执行力给债务人极大的法律震慑力,敦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行债务,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2).实现债权方便、快捷。债务人一旦不能履约,债权人即可不经法院繁冗的诉讼审判程序,直接凭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到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大大节约了时间成本。

(3).节约成本。债权人无需支付巨额诉讼费及律师费,更不用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4.效力

强制执行公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范畴,因此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且符合强制执行公证书中公证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以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实务及注意问题●实务操作:

通过对债权债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协议)内容进行公证,可以增强违约一方违约成本,提高提履约意愿,促使债务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注意问题: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亲自到场,原则上不委托第三方,办理后应进行核实,可以通过电话(通过官网渠道)、实地等方式进行核实,确保强制执行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选择公证机构时应关注信誉、实力以及是否任意公证遭受处罚等记录;

·对拟公证协议内容应选择和合同文本一致内容,除非对我方有利。

·申请强制执行注意时效问题。6.参考: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所需材料●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有效的委托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注:1.具体所需材料以公证员现场咨询为准

2.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协议所有当事人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三、判决后执行前相关工作

(一)领取生效法律裁判文书,办理退费1.开庭后督促法院及时下达判决书;

2.对于调解或撤诉的或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办理退费手续。

(二)判决公告

如果出现判决书无法送达的情况,需要及时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判决送达公告期限同开庭传票送达公告;(三)领取生效证明

判决书上诉期过后,应当持判决书到法院案件承办人处请其出具生效证明,并关注法院是否向对方送达了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银行必须牢固树立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观念。胜诉后,即便需要和解,原则上应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庭主持下进行和解。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银行可以直接申请恢复执行。确需在申请执行前自行和解的,应将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控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之内。调解达成协议后,对方未按调解还款的,也应当及时作好执行申请的工作。

●提示:在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前,作为债权人不应该一味消极等待法院执行,应该利用胜诉优势,借助执行威慑,对借款人实行“以执行促谈、以执行促压和以执行促还款”策略,同时应尽可能寻找财产线索,实行诉讼清收组合拳,确保后期执行不落空。四、执行程序知识拓展

1、执行程序概述

执行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执行程序是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2、执行根据

第一类: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民事制裁决定书;

(2).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4).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类: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法院依据仲裁法做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书;

(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4).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3、执行管辖

不同法律文书由不同法院负责执行:

(1).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由一审法院或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2).发出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该支付令法院负责执行;

(3).国内仲裁裁决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中涉外仲裁的由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级法院执行;

(4).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依照当事人申请和仲裁机构提交不同,分别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财产(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执行。4、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有关规定。●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需提供的材料

在案件判决后的自动履行期限内,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向法院立案庭申请执行立案。银行应当加强与法院执行局经办人员的沟通督促,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线索。执行立案需提交的材料一般有以下内容:(行内案件代理人另行准备1份):(1).申请执行书原件;(格式见附件三-9或依当地法院要求)

(2).评估拍卖申请书;(注:拍卖房产或其他动产如汽车时需要)

(3).生效法律文书;(4).营业执照;(5).组织机构代码证;(6).负责人身份证明;(7).授权委托书;(8).受托人身份证;

(9).法院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时,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一并提交给法院立案庭。

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尽快与承办人取得联系,向其介绍案情,告知债务人的联系方式,并请求法院尽快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债务人。在执行期间,与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保持充分的沟通,以明确下一步的执行方向,如将案件推进评估和拍卖程序;说服当事人结清贷款等。如果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由法院下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方式结案。我行应继续关注债务人情况,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二年内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执行措施(1)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2).查询、冻结和划扣被执行人的存款;(3).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5).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6).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的执行;

(7).对被执行人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相关执行措施;(8).对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凭证(含股票);(9).对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执行。(二)对普通财产的执行措施(1).要求交付财产

(2).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3).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4).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三)其他执行措施(1).参与财产分配;(2).要求报告财产;(3).限制出境;(4).驱逐出境.

6、执行中止后再次申请法院因法定原因裁定中止执行后,我行发现被执行人能够继续旅行执行情况的,应该主动向法院申请执行,力争在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处财产之前成功执行,确保我行债权顺利实现。

●根据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2).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3).执行的标的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案件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出适当担保的。

●根据《民诉法》第233条规定,以下情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已被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区别:

我行在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是,需要分清裁定终结执行与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的本质区别。前者是本次案件诉讼与执行的彻底结束,各地法院实务操作相同。而后者为执行程序的暂停,或称本次执行的暂停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原执行法院恢复执行。

正确区分裁定终结执行和裁定中止执行,对我行的债权保护意义重大。因中止执行需要我行出具申请,申请时必须确定法院的裁定(债权文书)中有以后“可恢复执行”的说明。因为如果后续催收中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时,需要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原案恢复执行。

第四部分自主清收篇一、财产调查(一)财产调查的对象

1.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借款人的财产共有人、借款人的经营实体等;

2.保证人及其经营实体;

3.为借款人出具公司担保函的公司。(二)财产调查的途径

1.工商管理部门:对外投资情况及股东、注册资本情况;2.车辆管理部门:车辆情况;

3.国土资源、房屋、林业、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不动产情况;

4.国家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知识产权情况;5.开户银行:存款;

6.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三)财产调查的方式

银行查询财产,可通过上、中、下游三种方式找资产。1.周游找财产:即针对借款人、保证人自身情况查询财产。

2.下游找财产:对借款人、保证人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查询。借款人、保证人的对外投资亦属其资产范围。

3.上游找财产:借款人、保证人为公司时间,对借款人。保证人的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查询。

●实务操作中,银行应当灵活采取多种措施,查找借款人和保证人可供清偿贷款的财产。

二、预期违约(一)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三个救济途径:1、主张违约责任;2、解除合同;

3、等待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对方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变为实际违约。

(二)预期违约两种情况:

1.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为明示违约,应具备以下条件:

(1)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

(2)明示毁约方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作出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义务的表示。

(3)毁约方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4)明示毁约必须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为默示毁约,构成条件是:

(1)一方可以预见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2)一方的预见有确切的证据。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判断的恰当性。

(3)被要求提供履行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4)在一方预见到另一方不能或不履行合同以后,必须向对方提出提供履行保证的要求,只有另一方在合理期间内没有提供担保的,才能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三、直接扣收

直接扣收是银行主张债权的形式之一,借贷双方根据事先在合同中的约定,银行可以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依据:来源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提示:

我行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贷款,我行可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对借款人可以直接扣收;对借款人配偶的直接扣收有一定风险;而对于借款人财产共有人(如父母)的直接扣收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不建议使用。

四、合同抵消权

抵销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互负有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合同抵销权构成要件:1、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债权,互有债务;2、银行与债务人各自的债权都已到了清偿期,即贷款已到期,债务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无期限限制或已到期。3、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互负债权、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即均为金钱债权。

4、抵销的债权是合法的,且抵销没有违法。5、在主张抵销时,应向债务人发送通知函。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发送律师函

发律师函是对具有偿还能力的客户,在诉前发送律师(法律顾问)签发的催收文书,说明到期不清偿债务将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和利害关系,敦促债务人主动还债。发律师函的宗旨在于以“最后通牒”方式对债务人阐明到期不清偿债务而采取诉讼措施的法律后果与利害关系,促使债务人主动还款。

发送律师函的风险在于,一是无强制执行力,二是容易惊动客户,迫使客户转移财产。●提示:

要审时度势,慎发律师函,充分认识发送律师函的目的与可能形成的后果,做好诉讼准备。并且,发送律师函不能代替正常的催收,特别是在准备对债务人采取保全措施时不宜使用。六、催收中的证据留存

民事诉讼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诉讼主张,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我行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催收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并留存证据。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留存

1.我行通过让债务人签收我行的催收通知书、催收函,达到留存证据的目的。

2.债务人失踪的,我行仅将催收通知书、催收函留在用户家门口,不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

防范与补救措施:签定合同时,应当在借款合同上写明文书送达的相关地址,并注明除另有书面通知变更外,以此地址为准即视为送达;若签定合同时没有列明相关的地址,可以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一式两份),要求用户提交文书送达地址并注明借款人“地址、电话真实、有效;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银行。银行按照乙方确认后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后,无论是否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

采取上述措施后再进行送达,清收人员则可以通过拍照或请其他见证人签字的方式达到有效送达。

(二)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的证据留存催收时,除对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对保证人催收,要求保证人签收催收通知书、催收函。如保证人拒不签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公证的方式留存对我行有利的证据。我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后,从主张之日起(须有证据证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三)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据效力高于普通证据,在庭审当着不需质证,可以直接采用。

第五部分银行抵押权篇一、担保、抵押和保证

担保: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分为物的担保(简称物保)与人的担保(简称人保)担保的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定金。人保,即保证。我行小额保证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物保,即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第三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不论担保人是否将担保物转让给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二、先查封的影响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即担保物被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当事人诉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只能轮候查封。

如在先查封的法院怠于处担保物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虽享有权利,但无从实现。

在实务中,甚至对同一担保物查封六七次。

防范与对策:确保自己不仅是享有优先受偿权,更要使我行成为第一顺序查封申请人,保证抵押权能够得到实现。三、优先受偿的法定例外

物权法:“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国家税收权:《税收征收管理法》T45

·担保物上的承租人权利:《物权法》、《合同法》·建筑工程优先权:《合同法》、最高院批复

·未受清偿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权:《企业破产法》

·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划拨土地的出让金优先补偿权和船舶、航空器的优先权等:《破产法》、《海商法》等。

●提示:

我行在审查担保物时,应当对照法律规定可能妨碍担保物优先受偿权实现特殊情形,关注该担保物是否存在此类风险。对属于法律有限制或例外规定的担保物,我行应尽量避免接受或者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四、抵债资产处置时间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各类抵债资产的处时间,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

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的处分。

●提示:

各行在接收了借款人的抵债资产后,一定要注意抵债资产的处时限,应当在取得抵债资产的1年(动产)或2年(不动产)内处抵债资产。五、抵押权行使的期限

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合同诉讼时效届满二年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担保法:抵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实现。

物权法的修改,使抵押权的期间缩短!

担保法: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二年)+二年。

物权法: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二年)●提示: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但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后,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以相应的延长,在实践中各地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我行应当在贷款到期后二年内就行使抵押权。六、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同时存在的处理

物的担保:以动产或不动产担保债务履行,即抵押、质押和留。人的担保:以人的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即保证。《物权法》第176条:

1、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约定实现。

2、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用自己的物作担保,债权人应先用债务人本人的担保物受偿,担保物不能满足债权的,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用第三人提供的物作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权人既可以就担保物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

●提示:

我行在适用上述规定处理人保与物保的关系时,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保证和担保物的执行顺序问题,具体约定时,应关注担保物的价值和保证人财产充足性和可执行性问题,避免因不当的选择导致银行权利主张的被动。

(二)发生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情形,应区分担保物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针对不同对象及时主张权利。

七、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

对于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关系,物权法分别对待:

先租后抵:抵押财产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出租的和已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且承租人不明知的,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

先抵后租:抵押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后租用的,其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提示:

银行接受抵押物时,应调查是否存在先租后抵!如果有先租后抵,就应通过约定规避法律风险,并得到债务人和承租人的书面认可。八、抵押权转让的规定

●担保法: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物权法的修改: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同时,要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权人偿还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的除外。提示:

对于借款人要求转让抵押物的,我行首先应要求借款人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用于清偿贷款,或者向第三方(如公证机关)提存。如果转让所得明显低于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担保,如果借款人没有提供相应担保,或者借款人不同意将转让所得提前清偿贷款,我行就应当不同意其转让。

另外,如果在我行不同意转让的情况下,借款人仍然坚持转让,我行应当立即向有关抵押登记部门主张抵押权利,出现纠纷时,提请有关管理部门,比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法院认定转让行为无效,以此保护我行的抵押权。九、抵押物消失后转换为金钱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时,担保权人仍享有对担保物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的担保物权。

●风险防范与对策

实行产权调换的,银行应重新签订抵押贷款协议作价补偿的,银行应及时行使物上代位权,清偿贷款。如银行与抵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新协议,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银行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保留拆迁款,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等。十、实现抵押权的简化

担保法53条:银行同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的以资抵债经诉讼后由法院主持,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抵押物,银行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195条: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不经过诉讼程序,径行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无需经过诉讼,可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直接实现抵押权!

●提示:

通过协议处分抵押物,存在的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因此可能导致协议抵债的不确定性以及被依诉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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