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核算员工作标准
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汇编
核算员工作标准
201*-12-01发布201*-01-01实施
集贤县农电局发布
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汇编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集贤农电局加强科学管理的需要而制定的。
本标准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执行《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以及《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DL/T600-1996)
本标准由集贤县农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局用电科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瑞时本标准审核:康树华
本标准审定:集贤县农电局标准化委员会本标准批准:孟广森
本标准由局用电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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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微机操作)员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算工作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与要求,责任与权限,检查与考核。本岗位工作考核分满分100分。
2、职责范围
2.1各种电费的核算及电力销售发票、电费结算明细的打印。2.2提供各种查询信息,打印各种相关报表。2.3用电登记契约书的审核。
2.4抄表卡片及变动栏的审核及修改。2.5有关数据的定期备份。
2.6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对设备原簿、抄表卡片和微机存储的用户信息进行核对。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使用抄表器的单位根据抄表例日为抄表员灌装抄表器。接收抄表员抄表返回的信息后,打印用户用电情况明细转抄表整理审核。未使用抄表器的单位应根据抄表卡片输入本月抄表信息。
3.2审核抄表卡片电量与抄表卡片变动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在变动栏内相应项盖名章,并做电费发行。
3.3按时完成电量、电费的发行。对抄表整理转来的临时发行数据要及时转入正式发行。
3.4打印计算票、电力销售发票、电费结算明细。对发行时打印电力销售发票的用户需打印一份电费明细,对实行购电制的用户,发行时可以不打印电力销售发票,但需打印一式两份电费结算明细或电费结算明细存根。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汇编
3.5认真审核电费发行数据和电价执行情况。无误后填记领发据单,转核算整理审核。
3.6按时打印电费发行表电费帐等相关报表。
3.7认真审核转来的用电登记契约书信息与微机处理信息是否一致,无误后在相应栏内盖名章并注明处理日期。用电契约书必须在发行前审核完毕,最长不得超过7天。发现问题填记差错记录簿并及时与现代化管理员联系。
3.8定期对抄表卡片和微机用户信息进行核对。居民照明用户每年一次,其他用户应每年两次。
3.9根据有关规定提供查询信息。
3.10对电费发行数据等信息进行月备份。备份档案交现代化管理员,并在微机档案交接记录上盖章。
3.11禁止非营业部门的软件上机运行。4、责任与权限
4.1核算(微机操作)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工作失职责任:a、错、漏输入数据或错发行;b、擅自修改参数;
c、不按时处理数据,操作不当损坏数据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d、接到登记契约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e、丢失或损坏登记契约书。
4.2核算(微机操作员)有权行使下列职权:a、拒绝受理有问题的登记书。b、拒绝违反规定的电费发行。c、拒绝违反规定调阅任何数据。
d、未经领导同意拒绝正常工作以外的其他操作。企业岗位工作标准汇编
5、检查与考核
5.1查数据输入、打印质量。每次扣10分。5.2数据输入、输出错误。每次扣10分。
5.3不按规定处理数据或操作不当损坏数据。每次扣10分。5.4不按期打印规定的数据。每次扣10分。5.5查登记契约书处理情况。每次扣10分。5.6登记书丢失。每次扣10分。5.7登记书积压。每次扣10分。5.8擅自修改参数。每次扣10分。
5.9未按时传递数据或错误传递数据,造成购电错误。每次扣10分。5.10不遵守微机制度,利用单位微机干私活或当游戏机使用。每次扣10分。以上按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扩展阅读:成本核算员工作标准
成本核算员工作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本核算员的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成本核算员。2引用标准
QB/LM.Z03.0206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3职责与权限3.1职责3.1.1对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记录与核算。3.1.2正确计算产品成本,提供有关的成本资料。3.1.3编制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报表。3.1.4进行成本分析和预测。
3.1.5对建设项目提出成本研究报告。3.1.6组织部门、分、子公司的成本核算。3.1.7积极采用和推广现代化成本计算和管理方法。3.2权限
3.2.1对于不应在成本中开支的费用,有权予以改正,并向领导反映,提出处理意见。
3.2.2有权参与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制定和考核工作。4内容与要求4.1通用部分
执行QB/LM.Z03.02标准。4.2专用部分
4.2.1按照成本计划严格控制各种消耗费用。
4.2.2审核成本支出的原始凭证,检查成本支出的经济性、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
4.2.3按成本核算管理制度,正确地归集和分配费用,正确计算成本,编制产品成本报表。4.2.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各种成本核算原始记录,建立成本核算台帐。4.2.5按季、年写出成本专题分析报告,提出问题和建议。
4.2.6对各分、子公司要严格规定“待摊”“预提”费用的权限,不得当作成本调节阀。
4.2.7深入基层,加强对各分、子公司成本核算的业务指导,及时解答所提出核算中的问题。
4.2.8协助各分、子公司建立健全成本核算体系。4.2.9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财务处处长和主管科长负责检查。
5.2与经济责任制挂钩,根据本标准内容进行考核与奖惩。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财务处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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