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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及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8:49:45 | 移动端:汽车金融公司及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及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摘要:汽车金融公司在我国的引入,将改变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竞争格局,有利于推动市场的发展。但是,与商业银行相比,我国的汽车金融公司在资金来源等方面处于劣势,加之它们还面临个人信用缺失等不利的制度问题,其

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目前推动汽车信贷健康发展的重点应放在制度建设上,同时促进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

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实现优势互补。关键词:金融公司;消费信贷;发展

201*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刚刚开发不久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开始向外国汽车金融公司开放。此时,研究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特征及其相对于商业银行的优势与劣势,分析引进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后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结构的变化,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特征

金融公司(FinanceCompanies)也叫销售金融公司

(SalesFinanceCompanies),是最早产生于二十世纪初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初,金融公司并不直接面向消费者发放贷款,而是收购零售商向消费者发放的分期付款信贷,以帮助零售商解决流动性资金短缺问题。由于它们所购买的分期付款信贷绝大部分是经销商向消费者发放的汽车分期付款信贷,故这种公司也叫“汽车金融公司”。1925年,美国已经有1600家这样的金融公司,其中最大的金融公司通用汽车承兑公司已拥有分支机

构77家,雇员5000人。二战以后,金融公司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洲等国已经成为零售金融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生力军。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汽车金融公司在经营上有以下特征:1.商品销售业务与信贷业务结合。由于大型的汽车金融公司均由汽车制造商所组建,以推动汽车销售为主要目标之一,因而具备零售商业信贷最显著的特点。在实现销售收益的同时实现贷款收益。这种独特的优势体现在汽车贷款的推销上,它们可以向购车人提供更加优惠的购车价格和更加宽松的贷款条件,并为购车人提供涵盖汽车售前、售中、售后等广泛的服务。2.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多样化。金融公司不仅仅局限于为本企业汽车品牌融资,而且通过代理制将融资对象扩大到多种汽车品牌。在保留批量购买零售商所发放的汽车贷款业务的同时,它们开始承兑或贴现零售商的未到期票据,以及直接面向消费者发放汽车、耐用消费品等贷款,经营汽车等设备的租赁业务。随着金融管制的放

松,其业务甚至扩展到了信用卡等其他个人金融领域,同时,其分支机构也遍布世界各地。

3.金融公司往往采取激进的市场营销策略。当面临

中、低收入消费者的贷款申请时,它们不是一概回绝,而是在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消费者的

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贷款品种来尽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使它们能够迅速扩大市场份额。而其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尤其是在逾期贷款的催款、违约合同的处理抵押物变现、以旧换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使它们能够有效地控制损失。

以上经营特征构成了金融公司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

的优势,也是促使其发展与壮大的重要原因。在美国,金融公司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第二大消费信贷提供者。而在汽车信贷市场,金融公司则处于领先地位,仅通用汽车承兑公司、福特汽车信贷公司等大型金融公司就提供了汽车信贷市场60%以上的份额。这种以金融公司为主、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竞争的汽车信贷市场格局的形成,完善了市场运作机制,满足了不同借款人的需求,推动了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引进外资金融公司后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允许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进入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经营汽车贷款业务,将使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竞争格局发生重大改变。

目前,我国的汽车信贷市场由商业银行占据垄断地

位,商业银行的贷款额约占全部汽车贷款额的95%。由于贷款主体比较单一,其服务对象和经营功能上也不可避免地出现雷同。近年来我国汽车贷款业务发展很快,但汽车销售融资比例尚不足20%,与国外70%的比例相比相差较远。其原因除了消费者观念落后、贷款手续繁杂等因素外,与贷款提供者的贷款设计不能充分满足借款人的需求有一定关系。因此,引进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实现汽车信贷服务的专业化和多样化,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引入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后,我国汽车信贷市场上的竞争将更加白热化。汽车金融公司会利用其在汽车金融领域的专业化经营优势来争夺市场:即它们会利用与汽车经销商之间更加紧密的关系提供各种形式更加优惠的贷款条件和购车价格来吸引借款人。外资汽车金融公司则可以利用它们多年积累的汽车贷款分析和管理经

验,服务客户的同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它们会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灵活调

整经营策略,及时推出创新产品,在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迅速提高市场份额。不过,应该看到的是,尽管汽车金融

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商业银行的客户,但它们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银行在市场上的领先地位,因为与商业银行相比,在我国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在以下几个方面处于劣势:

1.融资方面的限制。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向商业银行那样吸收居民存款,它们是通过向商业银行借款、发行商业

票据和企业债券来筹集资金的。鉴于我国目前商业票据和企业债券市场还不发达,《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允许它们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然而这类存款的数量毕竟有限,因此,汽车金融公司最现实的选择就是向银行申请担保贷款。很明显,向银行借钱的成本(4%以上)要高于吸收存款的成本(2%)。高成本的人民币资金来源会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2J地域方面的限制。汽车消费信贷受到较强的地域限

制,需要建立广泛分布的分支机构来接近分散的借款人,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却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这使汽车金融公司从一开始就陷入了不利的竞争地位。3.业务品种的限制。与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多样化不同,在我国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只能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目前,就连汽车租赁业务都还不能开展,就更不用说其他金融业务了。由于资产过分集中于汽车贷款,其业务的扩张也必然受到汽车生产和消费的影响,并可能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出现较大的波动。因此,在短期内,我国汽车信贷市场难以改变以商业银行为主要贷款提供者的竞争格局。

实际上,我国目前的制度和环境还使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着与商业银行几乎相同的困难:

1.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缺乏对借款人进行信贷调查与评估的全面而可靠的信息。虽然发达国家汽车金融公司拥有一整套风险识别和控制体系,但这毕竟是建立在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的。面对中国目前个人信用纪录空白、信用普遍缺失的状况,如何判断借款人的真实信誉仍然是一个棘手问题。

2.市场运作不规范。侵犯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事件屡

屡发生,如经销商利用消费者不熟悉贷款购车技术细节,捆绑销售,欺诈消费者等恶意行为,不仅使很多消费者“望贷却步”,而且引发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给贷款机构带来一定的损失。3.法律、法规不完善。早在19世纪,美、英等国就有了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规定,二战以后,美国国会修改了个人破产法,并颁布了多项法律,对消费信贷各个环节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而我国目前既没有消费信贷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应该如何收回抵押的汽车,怎样保证贷款机构能够收回贷款的同时又能够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在我国消费信贷贷款机构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

以上因素不仅制约着商业银行,也制约着汽车金融

公司,使其优势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使其业务的扩张受到严重影响,而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三、推动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重在制度建设以上分析说明:引进外资汽车金融公司虽可改变我

国汽车金融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市场的发展,但要使市场获得健康发展,没有完善的消费信贷制度是难以想象的。因此,目前,推动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应放在制度建设上。

1.尽快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用制度。既然个人信用的缺失已经而且还在继续阻碍着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那么推动市场发展的最主要的措施就应该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这个制度建立得越早,汽车等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就会越快。自1999年各银行正式进入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已有4年多,各银行已建立了借款人的信用档案,记载和保留了本行借款人贷款的偿还情况。现在完全可以由人民银行出面,制定一个个人信用信息标准,组织各家金融机构联网,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共享。在此基础上,逐渐加入保险、税收、社保等部门的个人信息,最终形成一个覆盖全国的、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系统。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整顿市场秩序。应制定专门的消费信贷立法,明确、细致地规定借款人、贷款人和汽车经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严厉打击欺诈、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该加紧研究和制定个人破产法,一方面杜绝和严惩逃

避债务的借款人,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债权,另一方面也要确保确实无法偿还贷款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债务

担,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3.开展商业银行与国外汽车金融公司的合作,实

优势互补。既然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公司在汽车金融服领域各有所长,那么,它们完全可以通过合作获得双赢。过设立合资金融公司开办汽车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习和借鉴国外金融公司成熟的贷款管理经验,提高经营理水平;国外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现有的网开展业务,从而克服分支机构不足所带来的影响;商业行还可以向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为其提供定的人民币资金来源。总之,通过合作,双方都可以在很程度上克服自身的不足,加快汽车信贷业务的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需要明确它未来在汽车信贷市上的地位,即是否应该在汽车金融公司获得巨大发展以逐渐退出汽车零售信贷领域,仅从事向汽车金融公司的发贷款?的确,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汽车贷款利润然下降,加之零售信贷的成本远高于批发信贷,从单笔款来看,银行或许应该放弃该业务。但是,通过发放汽车费贷款,商业银行能够争取到高收入的客户,这有利于大银行高收入客户群体,为银行交叉销售其他银行业

(如财务顾问、代客理财等)带来巨大的商机。在发达国家面对金融公司这样强有力的对手,商业银行并没有放弃它们的竞争。鉴于此,商业银行不应该完全退出该市场,管它们消费信贷业务的重点不一定是汽车贷款,但可将车信贷与其他零售银行业务结合起来,为消费者提供全位的金融服务。当然,银行还必须想办法降低汽车贷款本,从而增强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实力。

总之,只要我们在引入汽车金融公司的同时,加强制和环境建设,并推动商业银行和外资金融公司的合作,国汽车信贷市场一定能获得快速、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参考资料:

[1]粟勤.消费信贷[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1*.[2]刘芳.中外资汽车金融:婴儿与泰森的较量?[N].放日报.201*_414.

[3]李振华.央行、银监会再抛汽车贷款新草案”【N】.世纪经济报道,201*22.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金融公司管办法【S】.

扩展阅读: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一)健全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

应尽快扩大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涵盖面,建议由央行牵头,各级政府部门协助,组建社会认可的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事务所,把分散在各金融机构、税收、交管、劳动就业等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合理评价借款人履行金融义务的能力,有效解决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个人信用风险管理。

(二)构建“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

“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的消费信贷模式是指汽车金融公司在台前、银行在幕后的合作格局,这种模式既可整合资源,又可相互促进,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者、经销商和汽车厂商之间多方共赢的局面,同时减少对金融机构的政策约束,建立开放的市场体系,推进整个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中的担保与风险机制

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和车辆抵押的担保方式。对资信较好的客户,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尤其应大力推行法人担保,因其具有可靠性强、风险小、方便快捷的特点,而对信誉一般的客户可继续实行保证保险方式;车辆抵押方式的关键是建立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保障;另外汽车信贷机构还可以通过二手车市场、租赁等业务处理违约车辆,以减少其经营风险。(四)完善配套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消费环境

现有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搭建了一定的法律规范框架,但还应逐步完善和制定《担保法》、《经济合同法》、《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个人信用征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约束政府的不规范行为,为消费者建立一个良好的购车消费环境,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因素

社会个人联合征信体系不健全。汽车信贷市场的良好运转与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密切相关。我国目前虽然建立了全国统一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但存在着覆盖面过小、涉及金额过少、项目不完善等问题,个人信用制度不完善条件下出现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成为制约我国汽车消费信贷扩大规模的最重要原因。缺乏适宜的汽车消费信贷模式。

目前国内汽车消费信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模式,即银行直接面对用户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模式,即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面对用户,能够提供比银行更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这两种汽车消费信贷模式在目前政策约束下都存在一定的不足,难以促进汽车信贷规模迅速扩大。缺乏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目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在我国具有明显的行业垄断性质,几大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而又自成体系,由于政策性的原因汽车金融公司还未形成规模,致使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不能有效展开,尚未开放的市场体系严重阻碍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汽车消费信贷担保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汽车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房产物业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担保三种。但目前房产抵押需由房屋治理部门进行评估、抵押登记,汽车抵押需到车管所登记,手续繁杂;依据《担保法》,学校和机关不能做担保,有能力提供担保的企业大多不愿意提供担保,私人企业原则上不能做担保,而致使贷款人无法按要求申请银行贷款。

购车环境与消费环境不配套。除去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各级政府和部门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对汽车消费收费。据调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车辆购置费之外,有23个省级政府在购车落户环节外又加收了各种不同名目的收费,平均收费相当于车价的8。6%,同时在许多城市,由于停车场地少、停车费用高、汽车服务业不发达等原因,经常出现私人汽车不如出租车方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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