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事业单位聘用自查汇报
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情况自查汇报
根据区局字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情况自查的通知。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自查小组,通过开展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了院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情况自查专班,具体组成成员如下:
组长:成员:
专班下设办公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自查工作的实施和材料整理上报。
二、院人员聘用情况
1.院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所有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都于试用期满合格起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并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聘用到期时我们将视其工作情况再组织续签(聘用期限为三年)。
2.院工勤人员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所有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都于试用期满合格起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并是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聘用到期时我们将视其工作情况再组织续签(聘用期限为三年)。
3、临时工聘用情况:经自查,我院与自聘的临时工作人员都签订了相关聘用合同,并一直是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现聘用期限也未到。
三、自查结果通过自查,我院与在岗工作人员都签订了相关聘用合同,无一遗漏。
扩展阅读:事业单位自查文件
济编办[201*]52号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管委会,省驻济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规范事业单位行为,提高公益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201*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情况,决定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
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省驻济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办理法人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二)是否按照许可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三)是否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与账簿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负债经营情况。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规定要求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
(五)事业单位开展工作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更改名称或加挂牌子的行为,事业单位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
(六)单位印章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是否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有无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事业单位财务是否独立核算,单位资产损益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
(八)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双重法人”指既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十)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十一)是否有不履行普通服务义务和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
(十二)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是否妥善保管。(十三)实有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兼职人员和非在编人员。(十四)有无接受捐赠情况,是否按捐赠(资助)人约定的
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十五)其他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检查定于8月下旬开始,分三个阶段,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和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步骤是:
(一)单位自查(8月22日8月31日)。各单位按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未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写出书面说明,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报送市编办;已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要对照检查的内容逐项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见附件1),填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表》(附件3),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举办单位审核后,于8月31日前由举办单位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组织检查(9月1日10月15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单位自查情况,按照不低于事业单位总数10%的比例,随机抽样确定抽查对象,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工作现场、查阅台账及相关资料等形式,组织进行实地检查。重点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中存在疑点、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群众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三)整改总结(10月16日10月31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汇总检查情况,认真查找问题及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情节较轻的责令现场整改;存在严重问题的,分别予以书面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限期整改;对未予整改
的,撤销法人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检查结果予以通报。三、有关要求
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是规范事业单位运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予以配合。要认真开展自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做到不隐瞒、不回避;被抽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选派人员参加检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参加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自查与整改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联系人:刘代连殷卫红电话及传真:23487082966627电子信箱:jnsydwdj@126.com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9号(市政府西办公楼511、
503室)
附件: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样式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情况登记表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表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机构检查通知
市编办综合监督科201*年8月18日印发
附件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自查报告自查单位(公章):举办单位(公章):二一一年月
根据市编办《关于开展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济编办[201*]52号)要求,我们对近两年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事业法人职责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四、整改措施:……………………………………………………………………………………………………………………………………………………………………………………………。
附件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
自查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自查内容是否按照许可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按规定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证书正、副本是否齐全证书是否按要求悬挂证书与印章有无出租、出借行为印章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印章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开展工作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名称是否一致(公章、财务专用章、牌匾)有无擅自加挂牌子的行为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实际住所与核准登记的是否一致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有无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情况有无涉及诉讼和社会投诉情况财务是否独立核算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与账簿是否一致净资产是否为负或者为零有无抽逃开办资金行为已核准的登记管理信息是否及时公开是否存在“双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有不履行普通服务义务和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事业单位登记、年检资料是否妥善保管实有从业人员中是否有兼职人员和非在编人员有无接受捐赠情况,并按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自查结果是□是□是□是□是□是□有□是□是□是□有□是□是□是□有□有□是□是□是□有□是□是□是□是□有□有□否□否□否□否□否□否□无□否□否□否□无□否□否□否□无□无□否□否□否□无□否□否□否□否□无□无□举办单位(公章):负责人:审核人:
附件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出示《事业未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使用情况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开立银行帐户、贷款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法律诉讼、公证事宜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申办海关事宜单位法人证书》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是□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否□书》原因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办理过此项业务□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未要求出示法人证书□申报“文明单位”、“青年文未办理过此项未要求出示是□否□明号”事宜业务□法人证书□说明:1、请填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并在相关“□”内打√,填写使用碳素笔或蓝黑色钢笔。
2、是否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选项选择“是”时,未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因则不选,选择“否”时,未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因则据实填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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