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
凤台联社稽核部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为掌握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状况,进一步规范稽核工作程序和行为,加强稽核工作管理,更好地发挥稽核监督作用,落实《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皖农信联发〔201*〕6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做出以下规定。一、稽核工作报备(一)实行稽核工作计划报备制。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工作,保证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每年1月10日前,县级联社和办事处稽核部门,要制订全年现场稽核工作计划,并分别向办事处和省联社上报(稽核计划实行表格式并附文字说明上报)。县级联社稽核计划要做到围绕稽核工作职责、稽核力量,针对辖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重点,科学合理地编制,计划要明确年度具体的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项目,除委托稽核和临时性稽核任务外,稽核部门要组织全年稽核项目计划的实施。县级联社应督促稽核部门完成全年稽核工作计划,不得抽调稽核人员从事非稽核工作,稽核部门要确保按期按质完成稽核工作计划。省联社稽核部门于年初制定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有效协调组织实施稽核工作。(二)实行稽核人员调整报备制。县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和稽核员变动应向办事处报告,并征得同意。县级联社大幅度调整更换稽核人员应事先征求办事处意见。办事处稽核主管、县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工作调整变动前应事先向省联社稽核部门报备。二、稽核工作例会全省信用社各级稽核部门实行统一的稽核工作例会制度。稽核工作例会主要内容包括:汇报前一阶段稽核工作情况和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分析、研究问题的处理意见和整改要求;传达、学习金融方针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布置下一阶段稽核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等。统一各级例会时间:县级联社稽核部门每月一次(每月上旬),办事处每季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省联社每半年一次(1月上旬和7月上旬)。参加人员:县级联社例会主要为县联社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稽核员;办事处例会主要为办事处领导,县级联社分管领导、稽核部门负责人;省联社例会主要为省联社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办事处稽核主管或负责人。三、稽核工作报告(一)定期报告。稽核部门和稽核员要对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第1页共3页
凤台联社稽核部
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县级联社和办事处每年12月20日前要对全年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稽核工作总结上报办事处和省联社审计稽核部;稽核员开展常规稽核应每月形成常规稽核报告,按月向县级联社报告工作。(二)专题报告。县级联社、办事处稽核部门开展专项稽核要将稽核组形成的稽核报告和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决定上报办事处和省联社审计稽核部。(三)随时报告。办事处及县联社在常规稽核和专项稽核工作中发现信用社业务经营的重要事项或重大违规问题等,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经济案件和信用社重大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报告。稽核员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要在24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省联社办事处报告;办事处应根据情况做出向上报告或进一步查实的处理。(四)稽核报表。报表的种类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年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情况统计表(季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发现问题分类统计表(季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现场稽核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年报)等。以上报表有关内容县级联社应具体落实,做好日常辖内稽核工作的统计、汇总、分析,按要求如实反映稽核工作状况。报表上报时间:年报,县级联社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办事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联社;季报,县级联社于每季度后5日内报办事处,办事处于每季度后10日内上报省联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由稽核人员按要求填制,县级联社审核,报省联社稽核部和办事处归档管理和使用。四、其他规定(一)参与相关会议和知悉有关情况。县级联社对稽核部门负责人要按《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要求,明确其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决策,并可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和监事会都应通知稽核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对县级联社各业务部门召开的业务经营管理会议也应告知稽核部门,稽核部门根据情况可派员参加。县级联社稽核部门应掌握联社、各业务部门和辖内信用社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监督各项制度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二)临时性稽核项目安排。临时性稽核项目实行下达任务书。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第2页共3页
凤台联社稽核部
上级布置的稽核工作任务未纳入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属于委托性和其他临时安排的专项稽核项目,原则上以稽核项目任务书形式下达稽核任务。省联社和办事处委托布置下级稽核部门进行的信贷、财务、干部离任等专项稽核任务以及安排的专项调研工作,下级稽核部门应合理调配稽核力量,适当调整工作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并报告结果。(三)本规定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和修改,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细则。(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年现场稽核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表填报单位:辖内社数个,网点数个联社理事长姓名〖〗〖〗年初稽核部门实有人数、应配人数联社分管领导姓名〖〗〖〗年初稽核部门实有人数、应配人数稽核部门负责人姓名〖〗〖〗全年现场稽核计划工作量、常规稽核占比〖〗计划数〖〗执行数〖〗〖〗〖〗计划数〖〗执行数〖〗时间安排及单位数量常规稽核工作量〖〗〖〗〖〗社及网点名称〖〗全年专项稽核工作量计划每月稽核一次〖〗社数工作量网点数工作量〖〗〖〗1、内控稽核2、决算真实性〖〗次数工作量次数工作量计划,每季稽核一次〖〗社数工作量网点数工作量〖〗〖〗3、财务会计方面4、信贷方面〖〗次数工作量次数工作量计划,半年稽核一次〖〗社数工作量网点数工作量〖〗〖〗5、计算机方面6、离任审计〖〗次数工作量次数工作量,半年以上稽核一次〖〗社数工作量网点数工作量〖〗〖〗7、后续稽核8、再核稽〖〗次数工作量次数工作量社的稽核最低频率〖〗〖〗9、其他稽核〖〗次数工作量网点稽核最低频率〖〗〖〗〖〗〖〗专项稽核次数全部稽核平均频率〖〗〖〗〖〗〖〗专项稽核社数注:工作量为人次天数。经办人: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第3页共3页
扩展阅读: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皖农信联稽〔201*〕1号签发人:张良庆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联社二
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一节机构与人员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第一节机构及人员管理第二节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第三节经费保障第四节考核与问责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二节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节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第四节稽核工作会议
第五节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第六节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第五章稽核检查操作规范第一节序时稽核第二节专项稽核
第三节后续稽核第四节再稽核第五节非现场稽核第六节稽核工作底稿第七节稽核事实与评价第六章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报告的一般要求第二节稽核报告的形成及报告路径第三节行社对稽核报告的处理第七章稽核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节稽核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第二节稽核档案的建立与整理第三节稽核档案的保管与调阅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稽核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理、全面监督”的原则,按照“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全面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与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及权责第一节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省联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总队。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部门或专职稽核管理岗位,成立稽核大队。行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及
2相应的稽核岗位。
第五条省联社及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稽核人员,稽核总队和稽核大队人员分别从辖内稽核人员中选配。
行社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稽核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稽核部门经理、副经理、稽核员等岗位。第六条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内控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
(二)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核部门负责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有正直、客观、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
第七条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统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证))o
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
第二节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省联社稽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系统稽核工作,包括全系统稽核制度建设、稽核总队管理、稽核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专项稽核(现场或非
现场),以及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人员进行评比等。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稽核任务,并对辖内行社的稽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实行董(理)事长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稽核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线路,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任免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
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承担未对稽核发现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
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评估稽核工作效果。第十条行社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对行社经营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主要包括: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况;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行社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第十一条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事会负责,向董(理)
事长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权限有:
(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
4营管理决策信息,并可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有权就有关问题向稽核对象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取证。(二)对行社总部相关部门进行同级稽核,对分支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稽核。
(三)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建议;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重大违规违纪或经济案件的人员,提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四)发现重大异常情况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和稽核部门专题报告。(五)对拒绝接受或不配合稽核工作、打击报复或陷害稽核人员的,有权向行社和上级报告,要求及时予以制止并做出处理。第十二条稽核人员主要权限:
(一)了解并获取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信息,查阅其凭证、账表和档案及其他资料,必要时有权先封后查;根据检查需要复制有关资料。(二)责成被稽核单位停止并及时纠正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业务活动以及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行为。(三)在项目检查期间有权参加被稽核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有权提出对不适合从事某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岗位进行调整的建议;有权提出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必要时有权越级反映。第三章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第一节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稽核总队、大队属于非独立内设机构,分别归口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省联社办事处管理;稽核大队业务上接受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稽核总队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全体人员和从稽核大队中抽调的人员组成;稽核大队由省联社各办事处相关人员和从该办事处辖内行社抽调的稽核人员组成。稽核总队、大队正、副队长原则上不单独设立,分别由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和办事处负责人兼任。
第十五条稽核总队人员数量由省联社根据需要确定,在保证素质的前提下兼顾人员在全省各省辖市的均匀分布;稽核大队人员数量依据各办事处辖内机构、员工数量、业务规模和内部管理水平,由省联社各办事处提出,报省联社审计稽核部门核定。第十六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除须具备一般稽核员的各项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准、政治敏感度和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二)从事稽核工作累计3年以上且从事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累计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能独立完成稽核方案拟订、项目小结、稽核报告撰写等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第十七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实行“统一调配,集中使用,分散管理”的组织模式。稽核总队、大队在开展现场检查项目前,通知被抽调人员归队。在非抽调期间,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服从所在单位管理并从事其岗位工作。在抽调期间,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工作任务由所在单位安排其他稽核人员接替完成。
第十八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任职期间,适当提高其岗位工资系数,抽调期间每日按规定的标准享受补贴。
第十九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定期接受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
6周,培训成绩列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第二十条稽核总队、大队开展稽核项目出现人力不足时,可临时抽调辖内非稽核总队、大队稽核人员。第二节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稽核总队、大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等,按照省联社授权范围履行对各行社的审计稽核职能。稽核总队对省联社负责,稽核大队对省联社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第二十二条稽核总队、大队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现场稽核。(一)对行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二)实施对行社的专项稽核及必要的后续稽核;(三)实施对行社稽核工作开展情况的再稽核;
(四)按职责范围对行社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履职、离岗和离任审计;(五)开展省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安排的其他稽核事项。第二十三条稽核总队、大队现场稽核操作时遵循省联社关于稽核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稽核总队、大队开展现场稽核项目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拟抽调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无特殊情况应安排指定人员按时报到,不得随意变更人员。被抽调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位的,由所在单位在接到抽调通知当日向抽调单位(省联社或办事处)说明原因并征得同意。第三节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稽核总队、大队的工作费用实行“谁安排项目,谁承担费用”的原则。每年初依据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编制稽核总队、大队年度财务预算,报经省联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造成年度预算经费不足的,在年度结束前(不超过n月
20日)书面报告省联社,由省联社理事会审核后调整。第二十六条稽核总队、大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现场检查项目费用和参加人员检查期间的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稽核大队应辖内行社的特别要求组织开展的配合性稽核项目,全部费用由有关行社承担。第四节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八条对稽核总队、大队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由省联社制定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考核办法,每两年对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可根据考核情况,对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对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稽核总队、大队人员,被查单位可直接向省联社或办事处反映,经查实后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稽核总队、大队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其他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稽核工作管理规范第一节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十一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
(一)稽核人员应取得稽核员资格证,配备数量应达到省联社规定的标准。
(二)稽核人员的调整应于每年初进行,稽核部门负责人调整和一次调整稽核员两人以上的,应征得省联社稽核部门同意。(三)有效维护稽核部门的独立性。行社应明确划分稽核部门与合规管理和业务部门的监督责任,不安排稽核部门及人员参与或负责经营管理活动。稽核部门和人员可
8就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提供咨询服务。第三十二条稽核机制建立及计划编制
(一)制定稽核规程、制度、程序及办法,并督促执行。行社应建立稽核评价机制,监督稽核部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督促执行稽核岗位轮换和回避、复议、复查等制度。对稽核部门尽职、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二)保证稽核部门及人员正常履职和行使权利。行社应安排稽核部门参加有关会议,知晓经营管理信息。对影响稽核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和实施稽核责任追究、免责和奖励的认定标准与程序,对稽核人员每年进行考评。(三)审批稽核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方案,并督促稽核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稽核报告利用
(一)行社应建立稽核报告处理程序并落实相关责任。由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定期召开稽核工作例会,听取稽核工作汇报,研究稽核发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决定。
(二)董(理)事长或授权高级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全面审阅并及时处理各种稽核报告和季度、年度稽核工作报告。对重大稽核发现,应向上级稽核部门和监管部门及时报告。第三十四条稽核工作支持与保障
(一)行社应建立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和稽核工作交流沟通机制。有计划地安排稽核人员脱产培训(每年不少于一周),优先安排稽核人员参加旨在提高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各种新业务及技能培训,鼓励稽核人员参加各
类执业资格考试。
(二)稽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岗位职责应与其待遇相适应。稽核人员的薪酬不与被稽核单位经营效益挂钩。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员的岗位系数分别不低于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会计主管的标准,稽核部门副经理的岗位系数高于稽核员。(三)为稽核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备现场检查工具和非现场稽核的相关业务接口、终端及其他设施,保证稽核经费。第二节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对稽核人员的管理
(一)应于每年初根据编制要求和考核结果,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人员调整方案。定期轮换稽核责任片及内部岗位,轮换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二)执行稽核人员后续培训制度,落实培训计划,开展稽
核信息交流和沟通,保证稽核人员对金融法规、制度和新业务及技能等进行系统学习与掌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部门集中学习每周或每旬不少于一次。
(三)每年对每个稽核员至少抽取一次稽核项目进行再稽核,并作为对稽核员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六条稽核工作的管理
(一)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规程、制度、程序及办法,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稽核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二)向董(理)事会提交稽核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方案,并在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展序时稽核和各项专项稽核以及非现场稽核,合理分配稽核资源,督促稽核人员完成各项计划。
(三)落实稽核工作报告及例会制度。按照规定提出稽核建议,执行稽核
报告处理程序。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稽核。筹备稽核例会,组织部门周会或旬会。
第三十七条稽核项目质量控制
(一)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和工作管理机制,实施稽核督导、项目质量控制,全程监督稽核过程。执行双人工作制、复核制和回避制,审核稽核工作底稿、事实与评价、稽核报告。根据稽核流程及规则,报告稽核发现及处理建议。建立稽核工作档案。(二)按照稽核程序和方法实施稽核项目,并进行自我评估。
组织后续稽核、再稽核,对持有异议的稽核结论,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议、复查,确保稽核结论客观、真实。第三节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三十八条行社应依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结合内部控制建设及风险状况,编制中长期稽核工作规划,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中长期稽核规划一般由稽核部门拟定,经研究后由董(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行社稽核部门应于每年12月份拟定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并于下年初逐级向办事处、省联社稽核部门报备。
稽核工作计划应包括稽核年度工作目标、具体稽核项目、各稽核项目所分配的稽核资源和后续稽核安排等,应详细测算和说明稽核项目目标、次数、内容、时间和所需工作量等。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应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的,要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
稽核员的工作时间应主要用于现场稽核,现场稽核时间应主要用于序时稽核。稽核员、稽核部门负责人每年现场稽核时间应分别不少于180、80个
工作日。
第四十条稽核项目实施前,应编制稽核方案。稽核方案由稽核组长或主稽人编制,稽核部门负责人审核;序时稽核及其他大型稽核项目,可由稽核部门编制稽核方案,各稽核组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稽核方案经董(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稽核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被稽核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稽核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现场作业时间;稽核组成员及分工;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等。第四节稽核工作会议
第四十一条行社应建立稽核工作会议制度,研究、推动稽核工作,充分利用稽核成果,提高稽核监督效果。
稽核工作会议包括:稽核工作例会、专项稽核例会、稽核部门周会或旬会。第四十二条稽核工作例会由董(理)事长或其委托的其他行社负责人主持,高级管理层和监事会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参加。稽核工作例会内容包括:汇报、总结本期稽核工作,通报稽核发现的问题及上期未整改问题,研究对问题的处理,安排下期稽核工作任务等。稽核例会每月召开一次。行社应于例会召开前二个工作日向上级稽核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专项稽核例会由稽核部门负责人主持,稽核组成员参加。专项稽核例会主要内容包括:稽核项目实施前组织检查人员学习检查方案,做好检查分工,提出检查要求,宣布检查纪律;
现场检查退场后组织检查组长、主稽人研究、分析稽核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理清稽核报告思路。
专项稽核例会一般应分别于稽核项目实施前和在现场检查退场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四十四条稽核部门周会或旬会由部门负责人主持,主要是集中汇报、分析稽核发现和工作情况,布置下期工作,组织法规、制度和业务学习。第五节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
稽核员负责按月对责任片和主查项目的稽核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整理、撰写序时稽核工作月报,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稽核部门负责按月对辖内稽核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在稽核工作例会上报告。
行社应每半年对稽核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上报上级稽核部门。第四十六条专题报告
开展专项稽核项目,稽核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行社进行专项报告;开展大型专项稽核项目,行社应专题报告办事处和省联社稽核部门。第四十七条重大事项快报
稽核人员在稽核中发现经济案件或重要线索、重大违规问题
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理)事长报告,行社应按照省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办法上报。第四十八条稽核报表
稽核工作报表分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主要包括:稽核情况统计表(季报)、稽核发现问题统计表(季报)、稽核人员基本情况表(年报)、稽核工作基本情况表(年报)等。
稽核部门应及时、准确、真实填制稽核报表,并经行社董(理)事长审签后逐级报送。
第六节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
第四十九条行社应对稽核部门及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办事处按年对辖内行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省联社在办事处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员进行评优。
第五十条对行社稽核工作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组织领导、稽核体系建设、稽核工作的保障及其独立性作用的发挥,稽核制度和计划制定的适当性和有效性,稽核工作计划的执行、稽核成效和成果利用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对稽核人员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考评内容包括:部门管理、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质量控制、现场稽核时间等。
(二)对稽核员的考评内容包括:对现场稽核时间、工作量
和发现问题等进行定量考核;对稽核计划及项目实施的全面性、稽核程序和方法的恰当性、稽核检查和反映的充分性、稽核报告和意见的规范性、责任片稽核工作的有效性、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纪律进行定性考核等。第五十二条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包括现场考核和非现场检查。行社及稽核部门组织的再稽核,应作为考核的依据。
(二)现场考核的主要程序:被考核对象述职或自评;对任务完成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对考核情况和存在不足及建议进行反馈;考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稽核员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重点为现场稽核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序时稽核应不少于60分。
(四)考核工作在每年年初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稽核管理部门。
第五十三条稽核人员考核结果运用
对稽核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应与绩效工资挂钩,并作为职级评定、晋升的主要依据。对当年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的稽核人员,应调离稽核岗位。
第五十四条行社应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稽核工作问责制度。对稽核工作不重视,稽核工作计划编制不合理,人员配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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