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维护办事群众和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营造廉洁、廉政的服务环境,按照全市“五大系统”建设工作整体要求,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通俗、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政务信息按公开能动性分为主动公开和被动公开,其中被动公开信息为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告知的信息。
第四条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含以下方面:(一)部门及内设机构组织结构、职责、分开、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与部门设立、日常管理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等;
(三)行政事项或收费对应的受理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法律依据、标准化规定、承办人及各环节由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资料等,需行政相对人填写的有关表单中较为复杂的,相关部门应提供范例样本;
(四)过错追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方式及受理部门;
(五)服务监督及投诉举报方式;
(六)本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制度等;(七)其他应予公示的内容。
第五条不予公开或公示前需严格审核的信息包括:(一)国家或党、政机关机密;
(二)公开后可能导致企业或其他组织商业机密泄露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公开后可以对他人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四)正在讨论、制定尚未正式发布的政策规定等;(五)与行政行为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行政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网站、触摸屏、告知单、公示板、LED屏、表格填写示例样本等。
第七条被动公开信息的形式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方式,可以采用口头告知、电话告知、文本告知、邮件告知、传真告知、短信平台告知等。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扩展阅读: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方案)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升效能,引导中心业务合理有序运行,做好全市“五大系统”建设的节点工作,确保中心业务与电子监察系统有效对接,实现工作与当前形势全面融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驻中心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心管委会业务部牵头开展。
第三条各进驻部门应根据业务实际,制定内部业务管理方案及操作规程,对业务类别、业务事项、操作程序、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梳理,并随时根据需要作出调整,报业务部备案。
第四条业务部不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及业务知识培训,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表现及学习情况纳入业务考核范围。
第一章政务公开与告知
第五条各进驻部门对纳入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制定简洁、清晰、详实的说明,将业务类别、业务事项、申报材料、
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明确,形成书面文本,并按统一的格式和幅面要求制作成告知单,在相应的办公区域展示。
第六条受理咨询时,对行政相对人的问题要做到一次说清;业务较复杂的,出具相应的文本说明;各部门受理业务需行政相对人填写表格的,应提供相应样表及填写规范说明。
第七条各进驻部门公示的内容经业务部审核通过后通过指定渠道公开。业务部将通过其他平台将告知单内容进行多渠道发布,并随时根据实际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业务类别
第八条行政事项按行政主体能动性分为主动行政和被动行政①。
其中主动行政包括:(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3)行政征收;①主动行政是指由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相应的行政职权内
对行政相对人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一般不含有行政相对人意愿成份;被动行政是指行政主
体(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做
出的相应行政行为。
被动行政包括:(1)行政许可;(2)行政审批;(3)行政给付;(4)行政确认;(5)行政裁决;(6)行政奖励。
第九条纳入电子监察软件系统管理的业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三类,按时限及复杂程度分为即办件与限时件。
(1)即办件: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日办结的一般性事项。
(2)限时件:需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环节及(或)现场踏勘的,在1个工作日内确无法办结的,可设定相应承诺时限并在时限内应予办结的事项。
第十条未成功办结的业务,按退回件处理,退回件按退回原因分为主动退回和被动退回。
主动退回: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具有批准条件的;
被动退回:行政相对人主动放弃或消极中止,致办件超出规定时限的。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作出正式申请且申报材料齐全,相关部门正式受理,录入电子监察系统。办理过程中,按照软件设定的工作权限将各个步骤逐一向下流转,流转后向接件人作相应的受件提醒,直至办结。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申报材料主件缺失、无相应资格资质或不具备其他批准条件的,经明确告知当事人后,作退回件处理。退件时,应在系统相应位注明退件理由及当事人意见。
第十三条业务办理过程中,需行政相对人补充材料、完善资格资质、整改经营或从业条件等,作补件处理。时限内条件齐备,业务程序继续向下流转至办结,超时的,作退件处理。
第十四条软件操作过程中,如发现基础数据录入错误、技术故障、系统漏洞等问题,应及时向业务部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由业务部协调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进行修正。
第十五条以下行为视为业务违规操作:
(1)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齐备后,未及时向系统内录入业务信息的;
(2)本环节完结后,未及时转入下一环节的;(3)对权限外环节进行操作的;
(4)无故作补件处理,擅自延长办件时限的;
(5)无明确、合理原因,将办件作退回处理的;(6)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超出规定范围收费,搭车收费的。
第四章信息反馈
第十六条中心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平台,采取行政相对人民主评议的方式,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工作规范、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经核算后归为三类,满意、一般、不满意,每一类在考核项目中分别对应不同的分值增减变化。
第十八条窗口或工作人员受到差评的,应向管委会说明原因,协助管委会调查核实情况。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中心建立业务考核制度,进驻部门的业务管理及进驻人员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业务操作、工作表现等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业务考核采用分值制,满分100分。考核依据为培训情况、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业务操作规范性、岗位技能、工作表现、业务量、政务公开情况、创新能力等。具体项目及所对应分值见附件(《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分为部门得分和个人得分,其中涉及个人扣分分值对应部门扣分分值,具体标准为“个人扣分值/(部门人数×单人件次数)”或“个人扣分值=部门扣分值”。
第二十二条考核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各进驻部门或工作人员符合以下任一条款的,取消本季度参评资格:
(一)季度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
(二)季度业务量限时件少于30件或即办件少于100件的;
(二)未使用电子监察系统办公,季度内达到3次以上的;
(三)违反规程操作电子监察系统软件,季度内达到10次以上的;
(四)信息反馈结果季度内差评率达到10%或差评次数达到5次以上的;
(五)办件超时率达到5%或超时件达到10件以上的;(六)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培训等缺席3次以上的;(七)办理业务过程中有为谋取私利,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巧立名目乱收费、挂空档、打太极等行为,被上级纪检部门查处的;
年度内有2个季度(含)以上符合上述任一条款的,取消年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有效措施,充分保证结果的公平性和客观性。考核结果在中心范围内公开,并根据需要,随时抄送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业务考核工作由管委会组织,业务部牵头,管委会各部门共同参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其他制度、规定相悖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心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业务考核量化测评细则》
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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