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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并加以运用。 1了解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9:01:27 | 移动端:能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并加以运用。 1了解

能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并加以运用。 1了解

一、教案头编号:014授课班级11会展班月日节月日节月日节授课日期4月23日3、4节本次课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能力(技能)目标知识目标教学目标能够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征和1了解竞争与不正当竞争原则并加以运用。2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3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4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

训练任务:能力训练任务及案例企鹅QQ(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奇虎360(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争端从201*年初腾讯推出QQ医生埋下了导火索。9月,360安全卫士推出个人隐私保护工具360隐私保护器,专门曝光那些窥视用户隐私的软件,而该软件目前仅能支持监控的唯一一款软件正是腾讯QQ。其目标直接瞄准QQ软件。10月27日晚间腾讯通过弹窗的方式,联合百度等网站发表声明,指责360不正当竞争,并号召同业不与360发生任何形式的商业往来,360随之通过弹窗形式反击,掀起两家弹窗大战。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镖”,揭露腾讯QQ存在窥探用户隐私的行为。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这是360与腾讯一系列争执中,腾讯方面迄今为止最激烈的行动。此举引发了业界震动,网友愤怒,业内认为,腾讯这招是逼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据360CEO周鸿称被迫卸载的360软件用户达到6000万。11月20日,工信部通报批评360与QQ,责令两家向社会道歉。在工信部、公安部干预下。双方休战。至此,一场惊动中国、震动4亿网民的“鹅虎”之战终于告一段落。1、企鹅QQ与奇虎360的互联网之战,本质上看是两家企业的“商战”,手段上看是否正当呢?2、为什么网友会愤怒?《会展政策与法规》重庆大学出版社《会展政策与法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参考资料二、教学设计

步教学内容骤告知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教学内容、征和原则并加以运用目的)引入通过情景讨论引入什么不正当竞(任务项目)时间分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活动讲授设问板书提示代表发言5分钟争。讲授设问图片演示集中注意5分钟操练①规范对象具有广泛性(掌握初步或②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基本能③法律责任力度大力)老师讲解、鼓励、引导、举例、板书引导,学生思45分钟点评、提炼考①通过老师的引导和学生的思考深化提炼出基本知识点。(加深启发、诱导,对基本②根据学生思考误区给予纠正。重点讲解,能力的③回答学生提出的相关问讯。体会)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归纳(知识②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讲授和能场秩序力)③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1、企鹅QQ与奇虎360的互联网训练之战,本质上看是两家企业的巩固“商战”,手段上看是否正当呢?拓展2、为什么网友会愤怒?检验掌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和原总结则。部分同学实际的思考能力比较弱,思维局限,有待提高。作业后记

板书集中讨论15分钟结合板书集中注意10分钟小组讨论,代表发言7分钟讲授结合学生情况集中注意2分钟

扩展阅读:第8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教学目标】

1、了解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宗旨和基本原则。2、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及其特征。。

3、掌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权。4、了解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教学重难点】

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类型的具体行为【教学方法】

讲授、案例【教学时数】

2学时【导入新课】

201*年9月,贵州黔西南某县,十几户矿泉水、纯净水供应商集体把桶装水由8元涨到10元,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这是一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及时进行了处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强烈愿望,为此各国都普遍重视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经济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出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分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性质及其与相关行为区别的基础上,阐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通过学习,为我们研究和处理竞争法律纠纷提供了帮助。【教学内容】

8.1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8.1.1概念

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在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竞争,保护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指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8.1.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8.2不正当竞争行为8.2.1概念与特征

1、概念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许多西方国家从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不正当竞争的内涵,都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概念的核心内容。2、特征为了准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我们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假冒使商品混淆,引入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造成市场失去透明度,其他同业经营者失去客户,消费者无法正确地选择购买商品。

(3)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主观上由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11种行为。阅读资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大的分类来看,垄断行为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都是对公平自由竞争的限制。但垄断行为有其自身的特性,法律对二者的否定程度也有所不同,从而使之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第一,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而垄断行为的主体却不是一般的经营者,而是垄断企业。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众多,而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却较少。第二,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是欺骗、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而垄断行为所采用的是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康采恩等方式。不正当竞争行为方式五花八门,而垄断行为方式却有一定的规律性。第三,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竞争,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垄断行为本质上就是独占,是限制竞争,为了获取垄断利润。第四,法律否定程度不同。由于能实施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来说都具有相当的市场优势,因此,垄断行为不会被一概否定,一般都规定有适用除外;而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为法律所绝对禁止。8.2.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

1、假冒行为

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正当地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限购排挤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公用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电讯、公共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一是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具体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处于无人与之进行竞争的地位的经营者,如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经济条件的行业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从其行为方式来看,表现为利用自己所具有的近似垄断的地位,胁迫他人与自己进行强制性交易,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3、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可见,实施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具体表现为两类:一是超强经济强制交易行为,一是地区封锁行为。

案例:煤炭生成企业的煤被政府限制只卖给本地区的火电厂。在90年代,在外省地区卖不到贵州的香烟,只卖本省的香烟。

政府是一个社会的总代表,是国民经济的总指挥,它享有广泛的行政权力。在一个法治国家,政府的权力是受法律限制的,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是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不是凭借行政权力来限制竞争。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官商结合、权钱交易,有利于反对地区封锁,打破市场壁垒。

4、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所谓财物,如促销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如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买方和卖方;第二,商业贿赂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这是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条件;第三,商业贿赂行为的手段是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酬,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回扣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是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回扣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合法的折扣和佣金的概念,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就明确了在回扣问题上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5、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的方法,除了广告之外,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橱窗、霓虹灯等进行宣传。虚假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即引起人们对这种商品产生不正确理解,误认为是某一著名产品,或者误认为是达到一定的性能,有一定用途、作用、效果的商品等。为了从源头制止虚假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有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配方等;经营信息有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否则不成为商业秘密。尤其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外人获取这些信息。权利人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的,其“秘密”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例如,用高薪聘请的方法“挖人才”,从而获得商业秘密,或者是用重金收买企业技术人员,诱使其泄露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3)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7、恶意降价排挤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为了霸占市场滥用竞争优势故意将商品价格压到成本以下抛售,以此搞垮竞争对手,等到其它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后,又抬高商品价格,以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这不但会阻碍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也会使消费者最终受到损害,因此应坚决予以禁止。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第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里的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中发生的费用的总和。

当然,并非所有的降价销售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上述情形,经营者无排挤竞争对手的故意,其降价行为是符合商品本身的特性,符合经济规律要求的,因而为法律所允许。

8、搭售行为

搭售,是指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时强迫购买者购买其不需要、不愿意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搭售行为必须在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情况下财是被禁止的。如果购买者自愿接受附加条件,那么这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当事人协议。那么怎么衡量?“平等、自愿、公平竞争”。

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无论哪一种有奖销售,都不得有碍公平而自由的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就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有效销售行为:(1)欺骗性的有奖销售: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巨奖销售引发消费者的暴利心理,使消费者不顾商品质量、价格、需要购买商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10、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业信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将会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这种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因而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是以贬低竞争对手为目的,意在削弱竞争对手或使其丧失竞争能力。第二,散布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不实之情。第三,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散布。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散布的途径可以是通过宣传媒介,也可以是通过邮寄;可以出现在广告中,也可以出现在订货会、产品发布会上;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中的。第四,有特定的诋誉对象,言词有针对性,或含沙射影,人们可以推知。

11、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其目的在于采取联合行动以限制竞争。在投标者之间协议或共谋的基础上,无论是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都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二是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行为。其目的是排挤作为竞争对手的其它投标者。因为投标者与招标者勾结在一起,会使其它投标者在投标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所以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8.3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8.3.1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依法加以规制。规制的目的是矫正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恢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制的方法是通过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依法追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监督检查的种类

(1)政府监督询问权、查询复制权和监察权

(2)社会监督举报、控告、申诉、社会舆论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3、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循法定程序,这是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在对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进行询问,以及要求后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8.3.2法律责任(自学)

1、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5)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6)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有奖销售,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以上几种情况中监督检查部门所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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