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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9:09:29 | 移动端: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制度

(一)对使用中的消毒剂、灭菌剂进行染菌量和浓度检测

1.染菌量监测

消毒剂每季度1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各科室按照要求每季度对本科重点区域的空气、物体表面及医护人员的手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

2.医院感染管理科应每季度对重点科室及病房等进行环境卫生学检测,并做好检测统计分析。

3.判定标准:医院内感染检测监控目标医院感染发病率(现患率)≤10%。医院感染现患率实查率96%。③医院感染漏报率≤20%。④抗菌药物使用率≤60%。⑤清洁手术切口感染率≤0.5%。⑥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⑦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菌落数应≤10cfu/cm2;外科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菌落数应≤5cfu/cm2

⑧Ⅰ、Ⅱ类环境科室物体表面细菌总数≤5cfu/cm2;Ⅲ、Ⅳ类环境科室物体表面细菌总数≤10cfu/cm2。

⑨Ⅰ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4.0/皿(30min),Ⅱ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4.0/皿(15min),Ⅲ、Ⅳ类环境科室空气细菌总数≤4.0/皿(5min)。

⑩消毒后内镜细菌总数20cfu/件,并未检出致病菌。

使用中的灭菌用消毒液为无菌生长;使用中的皮肤粘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吗,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工作人员手上不得检出沙门氏菌、大肠埃希菌、溶血性链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母婴同室、婴儿室、新生儿室及儿科病房的物体表面不得检出沙门菌。

感染管理科

扩展阅读:内镜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消毒灭菌效果及环境卫生学监测制度

1、使用中的消毒剂应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1次,其细菌含量必须≤100cfu/ml,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剂每月监测1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2、化学监测:应根据消毒、灭菌剂的性能定期监测,如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应每日监测;使用中的戊二醛应加强监测,常规监测每周不少于1次。用于内镜消毒或灭菌的戊二醛必须每日或使用前进行监测,并做好有关记录。

3、消毒物品每季度监测一次,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灭菌物品每月监测一次,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

4、使用紫外线灯管和空气消毒机消毒应进行日常监测、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累计照射时间和使用人签名;对新灯管和使用中灯管应进行照射强度监测,30W普通石英新灯管的照射强度不得低于90uW/cm2,使用中灯管不得低于70uW/cm2,每半年监测一次;生物监测必要时进行,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99.90%;

5、各种消毒后的内镜(如胃镜、肠镜、喉镜、气管镜等)及其消毒物品应每季度进行生物学监测。其合格标准为:细菌总数≤20cfu/件,不能检出致病菌。凡穿破黏膜的内镜附件如活检钳、高频电刀、细胞刷、切开刀、导丝、碎石器、网篮、造影导管、异物钳等灭菌物品必须每月进行生物监测;不得检出任何微生物。6、环境卫生学监测:包括对空气、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的监测,每季度进行监测。当怀疑医院感染与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及卫生学标准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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