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经销协议书
电线电缆特约经销协议书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方电线电缆品牌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扩大销售市场。基于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双方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合作关系
1.1、甲方同意乙方为201*年度在省市为级甲方电线电缆特约经销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将资料交甲方备存,逐步完善销售网络。
1.2、依据合同所产生的甲、乙双方之间仅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乙方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法律及民事、劳务纠纷责任。甲、乙双方为各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
1.3、乙方目标确保年销售额为万元人民币(以资金回笼到甲方帐面为准)。年销售额少于目标金额70%,将取消下年度经销权。
1.4、乙方需作库存销售时,第一次投入资金人民币万元(此款必须在201*年月日前汇到甲方帐户),甲方供给乙方万元货物商品(其中万元为甲方支持乙方开业前的铺底资金)。未作库存销售和后续发货应预付本次货款的30%定金,待甲方生产完毕提货前应一次补齐本次货款。特殊情况另作商定。
1.5、乙方所欠甲方的铺底资金款,应提供超过铺底资金金额的固定资产或担保人担保(以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书为准),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必须将铺底资金及所有货款全部结清(特殊情况若年末库存产品超过50万元,年回款额在501~7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20%、回款额在701~10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30%、回款1001万元以上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40%、)。
1.6、乙方不得将经销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取消乙方经销权。
1.7、乙方经销的区域内的招标工程项目,均遵循“登记优先,谁先登记谁参标”的原则。乙方跟踪的招标工程项目,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招标时甲方提供有关资质及产品样本等资料,并协助乙方作好工程报价以及制作投标文件。招标保证金由乙方支付。
1.8、甲方颁发给乙方(经销)授权牌及协议期限内的授权书。协议到期如双方不能继续合作,乙方将该牌退还甲方。
1.9、乙方销售甲方系列产品为裸电线、布电线、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绝缘架空电缆、橡套电缆、船用电缆、控制电缆、特种电缆、矿用电缆、铝绞线、预制分支电缆。
(1)
第二条合同经营价格约定2.1、甲方根据铜材及铝材等材料的市场浮动价格,按当日铜价为基础进行计算统一定价为准,甲方报价当天有效,(报价均含增值税)。
第三条订货、交货与验收
3.1、乙方定货时,应签署带有印章的定货信函、合同传真经双方确定合同内容后,付之实施进行供货。
3.2、交货均为自提方式。交货地点为甲方经营所在地(上海奉贤区金钱路1468号)。如乙方因工作地区关系,不能前往甲方提货,乙方可委托甲方人员代办运输。运输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车站、码头发运(如快件由需方申请),整车、10吨以上运费由双方各负50%,铝芯电缆及10吨以下零星发货运费由乙方负担。上海区域内根据乙方数量,甲方按乙方规定时间免费送达(数量微少例外)。
3.3、自提和送达方式均由乙方直接在收货单上签收确认。委托发货的由被委托人签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当日,对产品数量予以确认,逾期一天未提出异议或有损坏、缺数而未得到运输部门承认、进行索赔的,被委托人视同乙方对产品数量及完好律已经确认,被委托人不负责任。)
第四条其它约定
4.1、省级特约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m。地市级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70m。牌匾制作或在授权区域内做广告宣传,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由甲方统一设计乙方制作,经甲方确认费用在1万元以内年销售100万以上者由公司负担,50-100万元各负担50%,50万元以下公司不负担。1万元以上的按以上办法类推。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结清。
4.2、为维护甲方产品的良好品质声誉与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经营其它厂家与甲方同样的产品,更不得冒仿甲方产品进行销售,被发现赔偿甲方最低20万元的声誉损失费,数量较大的按购货金额3倍赔偿,严重的将诉至有关执法机关或追究法律责任。若发现他人有假冒产品应及时举报,对举报者甲方给予奖励。
4.3、甲方加强售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若遇产品本身质量原因,乙方不能处理时,甲方积极参与配合解决,满足顾客要求。
4.4、为确保乙方销售需要,对乙方超常规数量的定单及特殊要求的产品,甲方接单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生产确实繁忙时,甲方应优先确保乙方需要。
4.5、乙方如需甲方派员支持或客户来沪需甲方接待,协助有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4.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向甲方订货的时间持续达9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4.7、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结清货款(资金)。否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约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若乙方提供实物抵押的,则抵押的担保范围为:按约定应当支付的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
4.8、从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客户不要求开票的视为放弃,公司不予补开。4.9、提供第三方合同发货开发票后,必须将此笔货款汇入公司帐面,款到帐后多余款在一星期内退还,否则今后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开票金额超过双方约定供货金额10%以内的税款按超额部分的10%计算,10%以上的按17%计算)。乙方提供承兑汇票,银行实际贴息由乙方负担。
4.10、甲方业务人员已自带旅费,出差至乙方处时,乙方不得借给旅费,如有均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与终止
5.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1月30日止。双方合作良好,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在协议到期前30天续签下年协议。
5.2、协议执行期间或协议到期双方不再合作,乙方可将库存完好未销售的甲方产品根据原价每段501米以上按80%、301500米按75%、101300米按70%、100米以下按50%退回甲方,运费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铜价比原进价每吨下浮450元,则按原进价比率下浮2%以此类推,铜价上涨甲方不予补价。
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业绩奖励
6.1、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创造更大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以资鼓励
销售金额奖励比率%100200万1201*00万1.5301500万25011000万2.5
10011500万3.01501万以上3.5
年度奖励:一等奖一名新奥迪A6L2.4(回款必须在5000万以上的前一名)。
二等奖二名别克君越LaCROSSE2.4(回款必须在4000万以上的前二名)。三等奖三名别克凯越1.6(回款必须在3000万以上的前三名)。6.2、得奖者销售额均为201*年春节前款到甲方帐面为准,并按协议无欠款者,否则乙方将失去奖励机会。甲方严格按奖励规定,奖品在农历下年度正月十五前一次性付奖。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7.1、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企业商号名称、(YOJIN、恒顺、上进)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时停止并取消,包括企业的变更商标、图案以及其他标记的使用等。
7.2、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合同并且不承担由此而
(3)
产生的任何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必须按约及时向乙方供货,逾期供货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按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8.2、乙方所欠资金,如逾期须向甲方支付5%月的违约金(按逾期货款金额计算),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进行结算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执行。诉讼法院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一份甲方叁份,共4页。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乙方30天内无向甲方付款发货,此协议即失效,自动作废。
10.3、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单位名称:单位名称地址:地址:法人代表:陈存华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乙方担保人:实物担保之抵押物概况:家庭地址:面积:身份证号码:权利人:电话:登记机关:
邮编:是否有其他他项权利: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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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电线电缆特约经销协议书
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甲方电线电缆品牌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扩大销售市场。基于甲、乙双方各自的优势,双方就乙方经销甲方系列产品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履行。
第一条合作关系
1.1、甲方同意乙方为201*年度在省市为级甲方电线电缆特约经销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建立客户档案,并将资料交甲方备存,逐步完善销售网络。
1.2、依据合同所产生的甲、乙双方之间仅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乙方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承担法律及民事、劳务纠纷责任。甲、乙双方为各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
1.3、乙方目标确保年销售额为万元人民币(以资金回笼到甲方帐面为准)。年销售额少于目标金额70%,将取消下年度经销权。
1.4、乙方需作库存销售时,第一次投入资金人民币万元(此款必须在201*年月日前汇到甲方帐户),甲方供给乙方万元货物商品(其中万元为甲方支持乙方开业前的铺底资金)。未作库存销售和后续发货应预付本次货款的30%定金,待甲方生产完毕提货前应一次补齐本次货款。特殊情况另作商定。
1.5、乙方所欠甲方的铺底资金款,应提供超过铺底资金金额的固定资产或担保人担保(以乙方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担保书为准),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以前必须将铺底资金及所有货款全部结清(特殊情况若年末库存产品超过50万元,年回款额在501~7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20%、回款额在701~1000万元之间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30%、回款1001万元以上者,可挂欠库存金额的40%、)。
1.6、乙方不得将经销权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取消乙方经销权。
1.7、乙方经销的区域内的招标工程项目,均遵循“登记优先,谁先登记谁参标”的原则。乙方跟踪的招标工程项目,应及时向甲方反馈进展情况。招标时甲方提供有关资质及产品样本等资料,并协助乙方作好工程报价以及制作投标文件。招标保证金由乙方支付。
1.8、甲方颁发给乙方(经销)授权牌及协议期限内的授权书。协议到期如双方不能继续合作,乙方将该牌退还甲方。
1.9、乙方销售甲方系列产品为裸电线、布电线、电力电缆、通讯电缆、绝缘架空电缆、橡套电缆、船用电缆、控制电缆、特种电缆、矿用电缆、铝绞线、预制分支电缆。
(1)第二条合同经营价格约定
2.1、甲方根据铜材及铝材等材料的市场浮动价格,按当日铜价为基础进行计算统一定价为准,甲方报价当天有效,(报价均含增值税)。
第三条订货、交货与验收
3.1、乙方定货时,应签署带有印章的定货信函、合同传真经双方确定合同内容后,付之实施进行供货。
3.2、交货均为自提方式。交货地点为甲方经营所在地(上海奉贤区金钱路1468号)。如乙方因工作地区关系,不能前往甲方提货,乙方可委托甲方人员代办运输。运输方式分别为直接送达车站、码头发运(如快件由需方申请),整车、10吨以上运费由双方各负50%,铝芯电缆及10吨以下零星发货运费由乙方负担。上海区域内根据乙方数量,甲方按乙方规定时间免费送达(数量微少例外)。
3.3、自提和送达方式均由乙方直接在收货单上签收确认。委托发货的由被委托人签字,(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产品当日,对产品数量予以确认,逾期一天未提出异议或有损坏、缺数而未得到运输部门承认、进行索赔的,被委托人视同乙方对产品数量及完好律已经确认,被委托人不负责任。)
第四条其它约定
4.1、省级特约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小于100m。地市级经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70m。牌匾制作或在授权区域内做广告宣传,由乙方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由甲方统一设计乙方制作,经甲方确认费用在1万元以内年销售100万以上者由公司负担,50-100万元各负担50%,50万元以下公司不负担。1万元以上的按以上办法类推。当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前结清。
4.2、为维护甲方产品的良好品质声誉与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不得经营其它厂家与甲方同样的产品,更不得冒仿甲方产品进行销售,被发现赔偿甲方最低20万元的声誉损失费,数量较大的按购货金额3倍赔偿,严重的将诉至有关执法机关或追究法律责任。若发现他人有假冒产品应及时举报,对举报者甲方给予奖励。
4.3、甲方加强售后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若遇产品本身质量原因,乙方不能处理时,甲方积极参与配合解决,满足顾客要求。
4.4、为确保乙方销售需要,对乙方超常规数量的定单及特殊要求的产品,甲方接单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生产确实繁忙时,甲方应优先确保乙方需要。
4.5、乙方如需甲方派员支持或客户来沪需甲方接待,协助有关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4.6、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向甲方订货的时间持续达9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
4.7、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向甲方结清货款(资金)。否则由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约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若乙方提供实物抵押的,则抵押的担保范围为:按约定应当支付的货款本金、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
(2)4.8、从发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客户不要求开票的视为放弃,公司不予补开。4.9、提供第三方合同发货开发票后,必须将此笔货款汇入公司帐面,款到帐后多余款在一星期内退还,否则今后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开票金额超过双方约定供货金额10%以内的税款按超额部分的10%计算,10%以上的按17%计算)。乙方提供承兑汇票,银行实际贴息由乙方负担。
4.10、甲方业务人员已自带旅费,出差至乙方处时,乙方不得借给旅费,如有均为乙方个人行为,甲方概不负责。
第五条合同有效期与终止
5.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201*年月日起至201*年1月30日止。双方合作良好,均有意继续合作,应在协议到期前30天续签下年协议。
5.2、协议执行期间或协议到期双方不再合作,乙方可将库存完好未销售的甲方产品根据原价每段501米以上按80%、301500米按75%、101300米按70%、100米以下按50%退回甲方,运费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如铜价比原进价每吨下浮450元,则按原进价比率下浮2%以此类推,铜价上涨甲方不予补价。
5.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业绩奖励
6.1、甲方为鼓励乙方努力创造更大销售业绩,特制定以下奖励办法以资鼓励
销售金额奖励比率%100200万1201*00万1.5301500万25011000万2.5
10011500万3.01501万以上3.5
年度奖励:一等奖一名新奥迪A6L2.4(回款必须在5000万以上的前一名)。
二等奖二名别克君越LaCROSSE2.4(回款必须在4000万以上的前二名)。三等奖三名别克凯越1.6(回款必须在3000万以上的前三名)。6.2、得奖者销售额均为201*年春节前款到甲方帐面为准,并按协议无欠款者,否则乙方将失去奖励机会。甲方严格按奖励规定,奖品在农历下年度正月十五前一次性付奖。
第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7.1、甲方目前拥有和使用的企业商号名称、(YOJIN、恒顺、上进)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注册。即使甲方特别以书面同意乙方按某种方式使用,但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此种使用应随时停止并取消,包括企业的变更商标、图案以及其他标记的使用等。
7.2、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合同并且不承担由此而
(3)产生的任何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必须按约及时向乙方供货,逾期供货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按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8.2、乙方所欠资金,如逾期须向甲方支付5%月的违约金(按逾期货款金额计算),2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进行结算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执行。诉讼法院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本协议一式肆份,乙方一份甲方叁份,共4页。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乙方30天内无向甲方付款发货,此协议即失效,自动作废。
10.3、本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乙方单位名称:上海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单位名称地址:上海奉贤区金钱路1468号地址:法人代表:陈存华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02157570377电话:传真:02157570380传真:邮编:201*03邮编: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乙方担保人:实物担保之抵押物概况:家庭地址:面积:身份证号码:权利人:电话:登记机关:
邮编:是否有其他他项权利: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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