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201*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乡[20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财政联系点工作的通知》(黑财乡[20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
第三条监管范围。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收入资金等。
第四条监管目标。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逐步建立起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在市、乡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财政所具体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监管职责
第六条预算资金监管。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预算收支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财市管”改革成果,规范乡镇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专人监管项目资金,定期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督查,对督查情况要在项目台账中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并限时纠正。同时,对督查情况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及时掌握项目的开工、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预拨资金或报账拨款,做好项目支出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所有工程类建设项目必须留存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的相关照片,乡镇财政所要主动搜集项目建设中的所有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本资料,并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第八条补助性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向乡镇财政所提供相关补助政策文件,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乡镇财政所根据上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金监管工作。乡镇财政所要建立与各专业站所、村委会的日常信息联络制度,按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掌握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检查了解资金使用状况,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单位支出的监督检查,严格对照预算加强审核,对超预算的、不符合规定的支出的予以退回。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开展对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支出真实、合法、有效。第十条乡镇财政所要定期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所属预算单位、部门的人员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财政要积极配合市级财政落实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的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要严肃工作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直接从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各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乡镇财政所要加大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力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落实到人。要按照年初工作分工,财政所长和直接负责乡镇财政预算资金、工程类项目资金、补助性资金和村级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责任人。第十二条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资金发放标准的审核,每年度对本乡镇的惠民补助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做到程序不到位的不打卡,手续不齐全的不打卡,资料不完整、数字不准确的不打卡,群众有反映的不打卡,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三条健全机制,严明奖惩。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联系点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解决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评力度,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年度乡镇财政目标管理考评范围,对乡镇财政资金操作程序、运行质量、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评。对在资金监管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监管工作不力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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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管理制度
为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需要,全面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规范乡镇财政财务工作提出如下十项管理制度: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乡镇政府不得以税收返还、奖励等手段,从其他乡镇或地区“拉税”、“引税”或变相“买税”;不得为完成收入任务虚列收支,搞收入“空转”;农业税征收严格实行户缴户结,不得税费混征;严禁乡镇、行政村“垫交”农业税收,贷款交税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二)全面实行“乡财县管”改革。实行“预算共编、帐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为主要内容的预算管理方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审核批准的方案设立银行帐户。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消各单位现有的银行帐户,确需保留或开设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县国库或就地缴入“结算专户”,由县财政局统一核算和管理。乡镇各单位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由单位设立一名报帐员,负责单位日常收支统计和财务报销工作。支出业务量大的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由乡镇财政所核定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单位报帐员定期与乡镇财政所办理结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设立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三)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各乡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和“预算共编”的要求,在县财政部门指导下,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乡镇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方式,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收入预算本着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保改革、促发展”的顺序合理安排,特别是要将人员工资放在第一位,优先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乡镇预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要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得办理支出。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各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预算、开支按标准、审批按程序”。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实际,明确“一支笔”审批权限,规范“一支笔”审批行为,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支出,实行乡镇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各项开支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乡镇财政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支出审核,对无预算以及不符合制度规范的开支,不得办理报销。(五)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建立“以票管收”机制。乡镇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财政所要建立健全各项票据的领发、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各单位使用票据必须指定专人向乡镇财政所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缴销,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对单位领用的票据进行清理,严格实行“以票管收,票款同行”,严禁单位坐收坐支。对自行购买、印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罚款的,一经发现,要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六)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各乡镇要结合清财工作对本乡镇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查明债权债务性质、原因和主体,对乡镇债权,要组织力量,加大清收力度,确保该回收的债权足额回收;对不属于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明确主体,从乡镇债务中剔除;对属于项目结算或帐务处理不及时的,要及时进行结算和帐务处理,相应冲减债权债务数额;对确属乡镇政府负债的,要核实数额,并分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年消化。乡镇债权债务要全部纳入乡镇帐务核算,严禁乡镇债务不清或帐外负债。要坚决控制乡镇新增不良债务。凡现有债务负担超过乡镇预算内可用财力30%的乡镇,一律不得举借新的债务。
(七)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建)、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盘点和维修等制度,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帐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严禁存在帐外资产和公物私用。乡镇人员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公有财产移交手续,不得将公有财产带走。乡镇新购(建)财产、物资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八)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和控制制度。要按要求配备财务报帐员,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帐;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明确人员岗位分工和职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及时办理会计核算。
(九)全面实行乡镇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各乡镇要全面实行财务“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和财务执行结果公开,实行民主监督),定期公布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财务公开内容包括:预算安排,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对于重大财务事项,如乡镇企业改制、承包,集体资产的处理,重大工程项目和大额开支等必须提交乡镇干部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十)加强民主监督。各乡镇都要成立由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务、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审核、分析、评价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听取群众意见,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本乡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帐目,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有权监督财政收支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一条为规范全州乡镇财务管理,加强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委托乡镇代为记账、核算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乡镇财政部门主管本区域内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零户统管、集中核算;受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村民委员会的财务实行村账乡镇管、会计代理;以县(市)主管部门管理为主的行政事业单位纳入县(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实施财务监管。“零户统管,集中核算”是指以乡镇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为对象,实行“一取消、二直达、三集中、四设立、五建制”的管理制度。一取消是指取消单位银行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资金性质、管理需要设立银行账户;二直达是指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直达核算中心账户;三集中是指集中办理资金结算、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四设立是指会计核算中心设立总会计、资金会计、柜(组)会计、单位设立报账员;五建制是指建立财务管理、收支审批、凭证审核、票据管理和备用金管理制度。
“村账乡镇管、会计代理”是指乡镇以村民委员会为对象,代理村级财务核算的工作制度。
第五条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一)依法管理。乡镇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二)收支平衡。乡镇单位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三)民主理财。乡镇财务重大支出(指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超过一万元的财务开支,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此标准作适当调整)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村级财务支出通过村民代表或村民理财小组审核,定期实行财务公开。
(四)规范统一。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在财务收支行为、票据领用缴销、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基础上,实行开支标准统一,审批程序统一。
第六条乡镇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推行部门预算;预算支出应以“三保”(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强化预算约束。
第七条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和种类。
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缴入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或代理记账中心。第八条乡镇财政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做到“三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据,有合理的支出项目,有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不准超范围、超用途支出各种专项资金。
第九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不得自行开设银行账户、公款私存和坐收坐支现金;预算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基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
第十条乡镇应当加强下列债权债务管理和消赤减债工作:(一)乡镇要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确定各种债务的性质、数额、借款对象及用途,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消赤减债。该由政府负责的债务,采取单位还款、预算清偿、预算扣款的办法消赤减债;单位自行负责的债务,由单位采取盘活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置换、加大清欠、清收力度等办法消赤减债。(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坚决控制新增债务的发生: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制止新债的“三个一律”,即各地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2、实行目标责任和行政领导负责制;3、强化预算约束和厉行节约制度;
4、建立地方财政偿债基金,专项用于清偿各种政府债务。(四)村级债权债务要全面清理核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和债务档案。清理核查坚持以账目和凭证为依据,通过账内清查与账外核查相结合,一般清理与重点核查相结合,村级自查与核算中心或记帐中心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财产物资管理:
(一)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点、清查等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
(二)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审批再购买;(三)所有财产物资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和账卡相符。第十二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要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使用、缴销和保管制度,实行专人、专账、专管。凡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准白条收费(款)和使用自制票据,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第十三条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会计报告和合同协议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十四条乡镇财政部门依法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实施会计监督:
(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更正补充后方可报账;
(二)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单位的实物、资金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四)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隐匿资料、阻挠执法、谎报信息。
第十六条乡镇应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和财务牵制制度。
第十七条乡镇财政部门应按照钱账分管的原则定岗定责,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乡镇应按照社会发展趋势、会计制度要求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会计核算电算化,财务管理网络化,经济决策科学化。实现传统管理向科学管理、分散管理向集约管理的转变,以规范乡镇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第十九条乡镇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所属单位、村民委员会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并将财务人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乡镇会计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县(市)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乡镇会计基础工作和执行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情况,并将其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州财政部门建立对乡镇财务管理的年度抽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乡镇主要负责人岗位变动时,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报县(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年11月1日起施行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1)、镇人民政府、三权在镇的二级机构、各村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镇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二、财政收入资金监管制度
1、按照财政体制,将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2、严格票据管理。对政府机关、二级机构、村等收取的各类收入一律由镇财政按收入金额统一开取收入凭证,镇财政所确定一名票据专管员管理票据,并在规定工作日内按要求和程序将所收款项缴入规定帐户。
3、对国有资产租赁、处置等取得的收入一律入财政专户,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严禁设“小金库”管理。三、财政支出资金监管制度1、日常经费支出监管
(1)、政府机关、镇直各单位日常公用支出,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得到采购限额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2)、会议费、招待费、小车费,按上级核定指标上线控制,特殊情况经镇党委扩大会批准,追加指标。(3)、外出考察、出差、招商引资,设备用金,由党政办统一办理,按月到财政所报帐。2、原始凭证的审核与审批
(1)、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帐员复核签字,报分管财务领导(镇长)审批。单笔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单据由镇长直接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党委书记、镇长联合签批;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党委书记、镇长审批。3、财政监督管理
(1)、坚持财政预(决)算制度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由镇财政所编制收支预算,经镇党委会审批后,严格执行。(2)、镇集体和各单位经常性支出、项目资金安排,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镇主要领导初审同意后,提交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财政方可安排。四、工程类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1、项目资金的内容。一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以及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均为项目资金。包括以工代赈、各类扶贫、公路村村通、环保、水务、校舍危房改造等安排的资金。2、项目工程的管理。财政所必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把项目工程的申报关、公示关、检查关,事前实地察看,检查真实、可行;事中跟踪实施,检查质量、进展;事后评估验收,确保群众满意。3、项目资金的监管。
(1)、报帐类项目资金的监管。按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相关股室的要求办理,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对接,项目合同、预算、决算、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提供完整。资金必须一律拨付到合同签订的工程公司,不得直接付给承建人。
(2)、其他方式项目资金的监管。镇自行安排或镇村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组织的项目资金,需要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工程招标,投标金额设置需集体研究,工程结束超出合同价款的增补部分,也需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审计报告,工程款结算必须有税务发票。
(3)、财政所要同时做好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做到一个工程,一个档案,一类工程一个档案柜,其他如捐建或上级部门直接建议的项目工程,也要纳入监管范围。五、村级资金的监管制度
(1)、本镇范围内所有村资金,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由财政所(农经站)确定专人、专户管理,单独分村设帐。
(2)、统一帐户,严禁各村单独设户,统一使用财政所(农经站)在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村专用帐户。
(3)、收入的监管。村安排一名报帐员,日常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备用金的额度区别村情,支出规模等情况按镇统一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一季度一报帐,所有支出单据必须合规合法,财务监督组签字盖章以及书记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工程类支出依据项目资金监管方式监管。(4)、村资产、资源的监管。各村已在“三资”管理中心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在构建处置资产、资源时,必须事先书面报告,镇纪委批准后方可执行,财政所必须同时补充资产、资源台帐,做到资产实物与价值相统一。六、涉农资金的监管制度
(1)、政策宣传。镇财政所要定期联系并配合相关职能站所,及时准确公开国家的各种补助政策,督促站所及各村及时公示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及时发放《公开信》等宣传品,在确保群众知情权的基础上,自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资金审核。对相关职能站所以及财政所自身编制的各类补贴清册,财政所要安排专人逐条、逐项审核把关,增加或减少的户数和金额,必须问清情况并加以核实,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计生奖扶等经常变化的补贴项目,财政所必须安排专人核查,确保审核无误,方能签字盖章。(3)、资金的发放。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财政所必须加强与农村局及信用合作银行的联系,确保做到一户一卡,安全快捷、内容准确、金额无误,同时经常督查,任何单位、村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农民存折,更不充许与农村合作银行协商代扣其它款项。
七、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机制
(1)、加强领导,明确目标。镇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镇人大、纪检负责人为副组长,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经站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财政资金监管领导组,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好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2)、突出重点,细化职责。按照镇财政工作职责和主要业务,细化对镇财政资监管的内容、重点、主要环节和责任,制定各类各项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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