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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9:22:34 | 移动端: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9月17日至21日,我有幸来到风景如画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杭州,参加省行组织为期一周的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班。通过几天紧张的学习,教授们风趣、富有哲理的授课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我们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培养创新和现代管理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翁礼华教授讲授的《领导者的工作智慧及人生追求》课程和黄华新教授讲授的《创新性思维与银行管理》课程,既有深奥的理论,又有易懂的道理,也有翔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使我耳目一新,受益匪浅。作为一名管理者,我在今后如何管理团队、如何建设一流的营销团队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与感悟。下面,谈一谈我的心得。

一、充分重视领导者的核心作用

常言道“强将手下无弱兵”,领导力的作用是明显而关键的,作为一个团队领导者,必须充分重视自己的核心作用,时时处处作表率,彰显领导才能。一个团队能否创造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关键在于领导,领导者把团队里每个人的特长和能力都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让大家彼此欣赏、接纳对方,这个团队才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克。通过培训,我充分认识到知识更新的重要性,在要求员工不断学习进步的同时,自己也要加强知识的更新,特别是领导者的管理艺术、创新思维,不断提升自己领导力。

我做为二级分行资金结算条线团队的管理者,合规经营和对公网点转型,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上要对上行负责,对下要带领全区18名营业主管、89名会计人员做好风险防控及柜面营销工作,可以说肩上的担子很重,任务繁多,因此我要摆正位置,时刻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团队合力,在工作出力争攻难点、出亮点,干出特色,干出水平,带领大家开拓事业,赢得全体员工的信任,同时,自己的领导能力得到提升,真正做到事业有成。

二、领导能力的发挥要讲究用人艺术

通过教授讲授的领导者的艺术,我认为在用人方面,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磨练人才。针对当前会计柜面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条件下,如何带好会计队伍,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个人的潜力,是我经常与营业主管交流沟通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既精通各项业务又有团结人领导人的能力,那么当然应该把他放在一个重要的岗位上,去拓展业务,创造效益。一个人粗通结算业务,学历水平较低,但他具备与外界交往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指挥业务人员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任用为产品经理,发挥他的专长,把业务开展起来。如果一个人有事业心,但工作经验不足,就要在各个岗位上给他锻炼机会,让他迅速成长。使大家发挥才干,更加用心投入团队建设。

三、团队执行力的重要性

黄华新教授讲述了这样一段话:“胜在责任心,赢在执行力。只有责任到位,执行不会缺位。只有执行到位,结果不会错位”。这段话我深深的体会到,再好、再多的政策、制度、目标,都要依靠团队的每位成员的执行力来实现。对于银行来讲,执行力决定了企业的生命力,如果每位员工都能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这个企业的生命力大家是可想而知的。通过学习我懂得如何才能打造执行力一流的团队?一是,解决好领导者的执行力。提升执行力的关键不仅在于员工,更在于领导者。领导者要努力提高自身领导水平,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作为“这根针”的基层网点营业主管更是要提高自身的执行力。如果网点没有一个执行力强、业务素质高的营业主管,那我们网点风险的第一关口如何防控。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执行力的培养要以切合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依据和载体,有效的激励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提升执行力营造和谐氛围。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落实执行责任,将工作目标和措施进行量化、细化、并层层分解,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这样才能做到只有责任到位,执行不会缺位。只有执行到位,结果不会错位。

一周的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组织却十分紧凑,内容安排非常丰富,讲授形式多样灵活,贴近我们的工作实际。我们从教授那里汲取了先进科学,实效的思想与信息,自己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思路,在这种启迪下被同化和拓宽。在学习中,我们开阔了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提升了能力和水平,虽然时间短,但特色鲜明,富有成效。

渭南分行苏娟

扩展阅读: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

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员安排,资金汇划系统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技术及通讯设施等;(三)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五)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六)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企业法人的授权书(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八)与十家以上结算参与人存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关系的声明(声明格式见附件3);

(九)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了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本公司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其结算银行资格的决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核准申请人结算银行资格的,本公司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公告。第七条结算银行应指定一名结算银行代表。结算银行代表是结算银行与本公司进行联络的指定负责人,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结算银行上海、深圳分行均应指定一名业务负责人与一名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本公司进行联系。

结算银行应将结算银行代表和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等信息报本公司备案,其中上海、深圳分行业务及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应同时分别报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备案。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结算银行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重新报备。

第八条结算银行在从事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前,必须就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与本公司签订协议。

第三章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

第一节业务要求及管理

第九条本公司发布或修订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时,将通过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告知结算银行。结算银行须遵守本公司发布或修订的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规则;无法遵守的,可以在业务规则发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有关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第十条根据本公司的申请,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账户名称应体现业务性质。结算银行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本公司协商的存款利率向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支付利息。存款利率的调整按双方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经本公司申请,当本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系统出现流动性等需求时,结算银行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结算银行应拒绝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的冻结、扣划,确保本公司存放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第十四条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收款业务:

当有款项划入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的,结算银行应在资金到帐后立即计入本公司账户,并实时通过数据交换系统或书面传真将收款信息通知本公司。第十五条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划款业务:

结算银行应按照本公司通过数据交换系统发送的电子划款指令或书面化款指令办理划款业务:

(一)对于本行系统内账户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一小时内将资金汇划至本公司指定的结算参与人预留收款账户;

(二)对于跨行的资金划拨,结算银行应保证在收到本公司划款指令后立即以最快捷的方式划出款项,并保证该款项在当日到达本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银行;(三)本公司在同一结算银行开立的不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实时到帐。第十六条结算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验资专户和网下发行专户中的资金进行验证。

第十七条结算银行应按以下规定与本公司进行账务核对:

(一)每日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中了后进行对账,并根据本公司的需要及时对账;(二)在营业时间内,本公司可随时查询在结算银行的资金结算账户的余额及变动情况,结算银行应当实时回送查询结果;

(三)在业务发生后的次一工作日上午十时前,结算银行应将本公司进账单、收付款明细清单等业务凭证送到本公司;(四)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资金结算账户的对账单。

第十八条结算银行应保证本公司对资金结算账户资金的及时、准确、安全调度,并应对证券结算资金动态做研究分析,做好相应资金头寸的管理和调度工作。

第十九条结算银行应定期组织业务人员培训,保证业务人员熟练掌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流程及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规则、要求。本公司组织的业务培训,结算银行应积极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结算银行应按本公司要求建立和维护满足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数据交换系统、备份系统及其他辅助技术设备。数据交换系统的网络通讯应使用专用线路。第二十一条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应采用基于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认证的网络安全系统。

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承认在结算银行与本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系统中加密和数字签名的信息是真实有效且不可否认的。

结算银行应对数据交换系统的密钥严格管理,定期更新,不得泄露。

第二十二条除有特别规定外,数据交换系统产生的相关业务凭证即为会计凭证,本公司及结算银行双方不再提供书面凭证。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与结算银行均应安排技术人员定期检测、维护数据交换系统中属于自己管理的部分,保障证券资金的汇路畅通和数据交换系统的稳定运行。第二十四条结算银行应对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产生的电子数据实行备份。

结算银行应定期将备份数据复制到可长期保存的存储介质上,并作为重要凭证保存二十年。

第二节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行动进行补救。

第二十六条一旦数据交换系统发生故障,发现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各自对自己管理的数据交换系统部分进行检查并配合对方进行检查,以确定原因、排除故障、明确责任。如有必要,立即启动采取传真方式或专人跑单等应急处理措施,保证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结算银行的资金实时汇划系统一旦出现故障,结算银行应及时启动有效的应急补救措施,保证资金汇划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在处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证券资金结算业务不能进行或延迟进行,结算银行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起一小时内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常规管理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结算银行应在每年三月三十一前向本公司提交其上年度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结算银行上年度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服务情况、技术支持情况、风险管理情况、操作失误及技术故障情况等。第三十条本公司对结算银行是否继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结算银行条件进行年度检查,或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对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考评,综合考核其开展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时效性、安全性与准确性。考评方式可以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结算银行是否持续符合资格条件,包括: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率等是否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总资产、净资产及盈利状况,分支机构情况,资金汇划系统的安全性及效率,机构及人员安排,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情况等;

(二)结算银行遵守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情况,包括:资金划拨、验资、账务核对、头寸调整等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公司各类书面业务联系单的反馈速度及质量情况,发生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等风险事故的次数,应急处理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等;

(三)其他情况,包括:结算参与机构对于结算银行的评价,配合结算公司进行调研、检查、考评的积极程度等。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结束后,本公司将考评结果通知该结算银行。

本公司在安排各个结算银行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量以及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时,参考考评结果。

第三十二条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一)违反与本公司签订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方面的协议或本公司关于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任何规定;

(二)因违反相关协议或规定,导致结算参与机构发生透支、新股申购无效、新股发行验资无法进行等事故;(三)发生可能影响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业务操作失误或技术系统故障时,未立即通知本公司;

(四)未能确保结算资金的安全,致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对本公司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冻结、扣划;

(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发生亏损;

(六)不符合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的要求;(七)不配合本公司对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进行年检或不定期检查,不按要求提交上年度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总结报告或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八)结算参与人普遍反映结算银行服务质量不高;(九)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十)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结算银行出现上条规定的情况的,本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采取下列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示;(三)责令改正;

(四)约见结算银行代表和业务、技术负责人进行谈话;(五)公开谴责;

(六)不接受本公司新增的结算参与人选择该银行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同时建议现有的结算参与人选择其他银行的账户作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指定收款账户;

(七)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验资专户开展验资业务;

(八)暂停使用本公司在该行的网下发行专户开展网下发行资金结算业务;(九)暂不授予该行新的结算业务资格;

(十)暂停该商业银行的全部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十一)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十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公司认为结算银行整改有效、重新具备正常开展结算业务能力的,将停止采取上条规定的风险防范措施,对其恢复正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结算银行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本公司可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一)申请终止其结算银行资格;(二)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三)被收购或兼并且丧失法人地位;

(四)总资本、净资本、分支机构、机构及人员安排等不再符合结算银行资格条件;(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发生亏损;(六)年度考评结果不合格;

(七)本公司认为该结算银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八)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当本公司决定终止商业银行的结算银行资格时,本公司将提前五个工作日向该商业银行发出终止通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网站上公告。

结算银行资格终止不影响该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本公司有权依法与该商业银行了结相关业务关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对在与本公司进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接触到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享有权机关披露外,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八条在本办法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结算银行是指取得本公司授予的可办理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等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为本公司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是指结算银行为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等专用存款账户,并受本公司委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款、划拨、保管等业务。

(三)数据交换系统是指能够满足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要求的电子数据交换网络系统。

第三十九条对于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所托管QFII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QFII结算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对于办理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银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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