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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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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担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看管提押人犯、协助执行、执行死刑以及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职责。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任务的增加,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其职能作用更加明显和重要,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作为司法警察如何正确应对挑战,践行执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实现司法警察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中,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突出“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服务意识,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一、当前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执法为民是党和人民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政法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生命线。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明确地回答了政法工作应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当前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中尚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执法的为民意识淡薄。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来看,一些法院的司法警察在警务执法过程中,仅把思维停留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只要自己工作不出现安全事故即可,没有在主观上确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和理念,以致在执法过程中,忽落了群众的感受,生硬地执法。

2、执法的服务意识不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任何国家机关所必须遵循的宗旨,因为一切权力均来自于人民。但从现实来看,尚有一些法院的部分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强的现象,他们在执法过程中,仅片面地追求严格执法,但对何为严格执法,怎么做才算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缺乏必要的、正确的认识。

3、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素质决定工作能力,决定工作的好坏与成败,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的基础和保证。但就当前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来看,许多警队的司法警察素质还有待提高,这主要表现在文化素质与业务技能方面。

二、问题与不足产生的原因

纵观司法警察在“执法为民”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结合工作实际不看,笔者认为主要由于以下原因所致。

1、政治业务学习不够。这主要表现在政治学习形式化、业务学习浮浅化等方面,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2、个人自律意识不强。这主要反映在个别干警走上工作岗位后,就不再注重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缺乏工作的上进和进取心。

3、执法与服务理念滞后。这主要体现为部分干警仅片面追求本职工作相安无事,对执法的目的、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的服务大局意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了解。

4、规章制度落实不力。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有规矩不遵守也不制裁,笔者认为倒不如没有此规矩。具体到司法警察这个职业而言,有关的规章制度很多,且多是约束行为规范、规定工作要求的,可一些司法警察在落实这些规章制度时,存在着不细致、不严谨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果与质量。

三、司法警察要做到“执法为民”,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坚持执法为民,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素质。

执法为民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过硬的本领,尤其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对人民法院及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必须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审慎执法、注重服务的发展之路;要按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目标,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可通过经常组织各类丰富多彩地练兵比武活动,及时总结、表彰,评出每周、每月的业务学习先进个人、技能训练能手、岗位文明执勤标兵、单项训练标兵、捆绑能手、神枪手、摔擒王等,并进行宣传、表彰,广泛激发个人训练热情,努力培育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执法严、素质高的司法警察队伍;要突出“强化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要结合工作实际,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心,创新工作方法,切实把司法警察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责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衔接,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建设,服务人民群众。

提高司法警察的自身素质,个人主观努力最重要,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要加强对法律知识、业务知识与技能的学习,做到先学法、再执法,达到业精技熟;要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警务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提高自身执法的实践能力;要对自己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水准等方面的不足有足够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正确地确定自己努力的方向;要树立较高的价值标准和道德标准,提高个人的素质,做到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公正、公开、公平、为民,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各级警队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兴趣化、岗位练兵化,以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2、坚持执法为民,要正确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的关系。

“为民”与“执法”在本质上是相统一的关系。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各级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是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内涵的精辟论述。

务执法为民之实,求执法观念新突破,应成为每一位司法警察工作的价值追求,要处理好“为民”与“执法”相统一的问题,首先必须回答好为谁用权、为谁执法这个问题,以增强对执法为民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结合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司法警察要立足本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切实增强三方面意识:一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服务意识。要坚决打消“执法即执权”的错误意识,坚决杜绝执法过程中的冷、横、硬现象,提高宗旨观念、法治观念、群众观念和服务观念,人人自觉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到警务执法过程中去。二是要不断增强执法的群众意识。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为人民服务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三是要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国,这既是我们工作的原则,也是我们为民执法的重要准则,衡量工作是否执法为民,关键就看是否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依法办事。很难想象一个没有法治意识的执法者是如何执法的,故作为一名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司法警察必须不断增强法治意识,以适应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坚持执法为民,要做好执法理念与服务理念的有机融合。司法警察要把服务的理念融入到日常的警务执法工作之中,实现执法与服务的最佳融合,通过学习教育、交流讨论、查摆剖析问题等有效形式,让每位干警都深刻理解执法为民思想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从真正意义上来实现执法理念的转变,推动警务执法服务观念的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从传统的观念、做法中解放出来,不断适应形势的变化,遵循现代客观规律和变化趋势,切实转变思维观念和工作方式。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切实做到四个必须:一是必须端正执法思想,甘当公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履行服务和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职责,坚决革除以管人者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的特权思想,坚持杜绝为体现自己存在而执法的恶习,坚持肃清为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执法的本位意识;二是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廉洁执法。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思想,在运用执法权力时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切实严格依法办事,在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任何时候都经得住权力、金钱、人情和美色等的考验和诱惑;三是必须增进执法感情,文明执法。要通过深入开展宗旨观念和群众观念教育,打牢广大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感情基础,司法警察工作处于窗口位置,所以要时刻以和谐执法的理念来展现人民法院的和谐司法,在工作中要做到对待人民群众说话和气,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尽可能多地为群众提供便利,尽可能少给、不给群众添麻烦,并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做到不侮辱、不挖苦、不嘲讽当事人;第四是必须规范执法行为,注重执法形象。在警务执法过程中,每位司法警察都要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并加强对业外生活的约束和自律,时刻注重维护执法形象,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及有关行为规范要求去做,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4、坚持执法为民,要从抓制度、促规范上下功夫。制度化、规范化是执法为民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等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及执法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条例》和《规则》,各级警队应制定和完善《司法警察管理办法》、《考勤制度》、《八小时以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机制,使司法警察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把《条例》的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作为抓司法警察工作和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严抓目标管理和考核,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模式,既抓司法警察在队中的管理,也抓司法警察出警中的管理;既抓工作时间内的管理,也抓八小时以外的管理;采取以事究责的方法,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抓起,规范司法警察的言行,增强司法警察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从而提高司法警察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自律性。

总之,作为司法警察,在践行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过程中,首先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做到心中有民、胸怀大局,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诚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实事,竭尽全力地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做好事;各级警队要本着强素质、树形象、顾大局、重服务的理念和要求,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科技强警、文化育警、从优待警的工作思路,按照队伍建设革命化、规范化、军事化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使每位司法警察把“执法为民”的理念牢记于心、践于言行。

扩展阅读:司法警察相关知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1997/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日期】19970504【实施日期】19970504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第十条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日报网络版资料201*年1月1日)

法院司法警察

目录

职业概述:工作内容:职业要求:薪资行情:职业发展路径:编辑本段职业概述:

司法警察也就是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在社会上,法警不像一般警察那么为人熟悉,事实上他们贯穿每个案件的始终,从犯人的追捕,到犯人的押解、看管、送审,甚至器械的管理。正因为他们与犯人接触很多,所以特别需要铁面无私、秉公执法的正气。编辑本段工作内容:

做好刑事审判的人犯押解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按时将人犯提押到指定的地点;

负责押解、值庭、看守人犯,维护法庭秩序,确保庭审安全,在庭审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做好法庭的警卫和值庭;

根据庭审工作需要,传唤证人、出示证据;在执行现场协助执行人员,维护执行现场秩序,完成执行任务;

执行院领导签发的拘留人犯的决定和其他强制措施;

在诉讼活动中,及时、准确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参加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

正确使用、保管配备的枪支、弹药、械具和交通工具;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编辑本段职业要求:

教育培训:

大专学历公安学等相关专业,接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经验:

从事该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实习经验。

编辑本段薪资行情:

一般月薪范围在1500-3000元之间。编辑本段职业发展路径:司法警察需要大专学历,公安学等相关专业,并且要接受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司法警察除了在法院工作外还可以转至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或是其他一些保卫部门等。[1]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文华)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定成员。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任务也日益繁重,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这就给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形势下,如何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就成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最近对全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状况进行了调查,针对当前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努力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以期能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献言献策,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这支队伍在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下,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任务,对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法律的尊严,为人民法院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各项使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法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法定性是指司法警察的设置、组织管理、任务职责等都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1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这一规定为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是法定的。司法警察的编制、奖惩、任免等都必须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条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如专职法警和聘任制法警应配备的人数、素质条件、管理体制等都要符合严格的法律

要求。第三,任务法定和职责法定。任务法定是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完成法律规定的工作,具体工作的方法、手段、内容、程序、目的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职责法定是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只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才有权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无权取代。并且只有在执行任务时,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才能行使职权。

(二)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任务的需要及司法警察武装性质的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般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警卫法庭,二是提押人犯,三是送达法律文书,四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的职责涉及面非常广,从立案到庭审、裁判、执行,每一个阶段都少不了司法警察的协助。司法警察还要负责审判场所和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

作,并且负责给院领导开车和警卫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遇到一些重大的、突发性的事件如果仅靠一个法院司法警察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时候,还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统一、机动地调整警力进行司法协助、即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有可能超越本法院的辖区。

(三)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辅助性。司法警察承担了人民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大量的辅助工作,比如,在审判活动中,在审判长的指挥下,维护法庭秩序,警卫法庭;在执行程序中,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划拔执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法院决定逮捕的人犯,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在履行职务中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或决定权,通常只能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了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必须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在

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司法警察要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的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任务。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工作是直接为各项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的。

(四)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强制性。审判机关做出裁判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在审判、执行程序中有许多具有国家强制性的工作也是靠司法警察来完成的。比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施的传唤、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承担。有的法院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会出现暴力抗法、威胁、妨碍等事件,有的在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提押、看管和执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犯罪分子逃跑、反抗或者行凶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只靠循循善诱的说服教育工作是行不通的,还必须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力来震慑违法犯罪分

子,这就需要司法警察采取强硬的手段及时消除危害,甚至要使用警械、武器,否则难以及时的惩治违法,制止犯罪。

(五)司法警察工作具有随机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错综复杂,出现的各种情况难以预料。司法警察在值庭、看押人犯、参与强制执行、及配合执行案件等公务活动中,所处理的突发事件涉及面广泛,如有在执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中遇到大批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有在看押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伺机想逃跑,或想自杀;有在值庭过程中,当事人或旁观听众喧哗闹事的;还有在配合执行时,当事人暴力抗法等。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在做好人民法院日常警务工作的同时,随时都要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和工作机制来应付各种审判、执行工作中出现的复杂和突发性情况。无论是庭审值庭活动,还是审判警卫等工作,都要精心策划,合理地部署警力,制定详细的措施。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要对人民群众进行耐心教育和疏导,对违法犯罪分子采取果断的强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二、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百色市地处广西的西部山区,总人口367万人。总面积3.63万平方公里,约占广西总面积的15%,是广西面积最大的一个市。属于全国有名的“老、少、边、山、穷”地区。少数民族占全市总人口的87%,山区占全市总面积的95%,全市12个县、区中有10个是国家级贫困县,两个是自治区级贫困县、区。全市13个两级法院于1996年相继成立了司法警察支(大)队。多年来,两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任务重、条件差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为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在人民法院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多次被上级法院评为全区先进单位、全区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支队,百色市中院法警支队队长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称号。但是从整体上看,由于历史原因,司法警察队伍在法院建设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存在着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力严重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全区法院贯彻》等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

察按所在法院控编总数的12%配备,可取其中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并且每个法院至少应配备一名女法警。但目前百色市两级法院都未能按此规定配齐配足司法警察:一是司法警察人员不足。根据上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百色市两级法院编制总数共905人,司法警察可配备至109人,但目前全市两级法院的法警仅有65人,仅占全市两级法院编制总人数7.2%,尚未达到12%的要求。有的法院只有2名法警,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二是

聘任制司法警察所占比例偏低。百色市两级法院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按规定最多可以配备87人,最少也可以配备65人,但目前全市两级法院仅有中级法院配备了6名聘任制法警,仅占现有司法警察总数的9.2%。在12个基层法院中,没有一个基层法院配备聘任制法警。三是专职女法警极缺。目前仅有中级法院配备了一名专职女法警,12个基层法院都没有配备专职女法警。在执行任务时,只能由男法警或临时抽调女法官来代替履行女法警职责,这不仅有损人民法院的文明执法形象,而且随时都可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容易出现女性人犯将书信藏在衣服里或利

用上厕所之机串供、自残、自杀或脱逃,或出现女性被执行人利用身体隐藏有价票据、存单等来逃避执行等现象。由于司法警察人员配备不足,以致出现人少任务重和顾此失彼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整体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程度较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招收的司法警察条件之一是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别优秀的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从全区及全国的情况来看,全区法院司法警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49.2%,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66%。而百色市两级法院的司法警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仅有28人,占全市司法警察总数的42.4%,大专以下文化程度的有37人,占全市司法警察总数的57.6%。这说明百色市与全区或全国法院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文化素质亟待提高。二是年龄老化的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警察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

素质好,而从全市司法警察年龄结构来看,50岁-40岁有25人,占38.5%;40岁-35岁有11人,占16.9%;35岁以下29人,占44.6%。与目前全区法院司法警察年龄35岁以下的占58%的状况相比,年龄明显偏大。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强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三是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比例太低。全市65名司法警察参加过区高级法院举办的上岗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只有24名,仅占36.9%,绝大多数司法警察未经过培训即上岗。

(三)政治待遇较低。一是表现在部门的行政级别比较低。目前,中级法院的法警支队是正科级单位,支队长也是正科级,不少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大队长还是科员级,明显低于其他部门。二是表现在职级晋升较慢。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受到一定比例的限制。绝大多数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满员,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有的年轻法警感到法警职级比其他警种低而看不到希望,年纪大的法警也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三是表现

在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尚未解决。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治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目前,中级法院的聘任制司法警察无一人能解决上述编制,无法纳入合同聘任制干部序列,其工资福利等只能由法院从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按临时工标准发放,工资福利也仅有法院正式人员的1/3,基层法院也将面临同样的情况,很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

(四)“进出口”不畅。几年来,百色市两级法院已暂停从社会招考法警,原有的法警有的是从多种渠道进入法警系列,有的则属于“关系警”、“照顾警”。从全市65名法警进入法院的渠道来看: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分配9人,通过社会招考9人,部队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到法院13人,其他部门干部调入9人,

其他部门工人(其中司机16人)调入转干23人,法官转当法警2人。从法警工作的特点看,一般35岁以后就难以适应法警工作而需要转岗(法警领导干部和少数骨干除外),但由于审判岗位条件要求高,后勤岗位又有限,且属于精简范围,故难以安排。一般情况下,有的司法警察进法院工作就从事法警工作到老,甚至干到退休。由于受“

进出口”不畅问题的影响,多数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已出现青黄不接的状况。以致司法警察队伍缺乏活力,影响其战斗力。

(五)警务装备落后短缺。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普遍要求配备的武器、械具、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警察工作的需要。但由于法院的财政依附当地财政来支配,加上贫困地区的财政只能是应付吃饭保工资,很难有资金来投入法院搞物质装备建设,以致很多法院的物质装备条件还很差。如全市两级法院无一个固定的训练场所,同时也严重缺乏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必备的警械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训练经费等,以致很多训练项目无法开展。由于装备保障

条件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对策与思考

当前我国已正式加入了世贸组织,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新型案件、疑难案件接踵而至,给人民法院带来了更大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更加繁重而艰巨的任务不可避免地摆到司法警察面前。但是目前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与新时期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

(一)抓好司法警察的思想作风建设。司法警察的任务和职能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优良的工作作风。建设一支政治上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组织保证。因此,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要把思想作风建设摆在首位。第一,各级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要把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执行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第二,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学习意识,认真

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司法警察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三,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爱岗敬业、爱警习武和恪尽职守的精神,强化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使每个司法警察都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修养等途径,建立并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

(二)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战斗力。充足的警力配备,是提高战斗力,保证任务完成的重要条件。因此,要根据审判工作与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和需要,科学地配置法警力量。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审判人员与司法警察的编制比例,充实配备司法警察,做到司法警察人数与审判队伍同步增强,使警力能够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和警务工作的开展。2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方法》,各级法院可以采用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方法,以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问题。这一举措对增强法警力量,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一,要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改革措施,选择优秀的人员充实法警队伍。根据司法警察工作性质和特点的要求,为保证聘任人员具有较高素质,可以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人员中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对于特别优秀的退役军人可放宽到高中文化程度。第二,要严格聘任程序,由区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考试和体能测试,严把政审、学

历、年龄、身高、视力和身体素质关。第三,对于被录用的聘任制法警要签订聘任合同,新任的聘任制法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聘用法警,授予相应警衔。第四,聘任制法警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同时,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第五,聘任制法警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续聘,年龄达到35岁一般不再续聘。第六,在招聘任用制司法警察当中,要注意男女司法警察的比例,以满足执法工作的需要。

(三)落实从优待警,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付出的艰辛比常人要多,尤其是在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扩大,任务更加艰巨的新形势下,各级法院的领导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从政治、工作、生活中关心司法警察,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第一,要加强编制管理的落实工作。针对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无法解决的状况,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及时与地方政府联系、沟通,争取组织、人事部门和编委的支持,落实编制,由当地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可积极向当地政府申请地方编制补充法警。对于一些法院现存的兼职法警,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一部分转为专职法警,一部分安排退警及妥善转岗,以保证有限的司法警察编制真正地用于司法警察工作中。第二,解决司法警察部门级别低的问题。司法警察支(大)队是人民法院的职能部门,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离开司法警察工作,法院的审判工作是无法顺利开展的。因此,司法警察支(大)队的级别应当与法院的其他业务庭室的级别相当。法警支(大)队领导的级别也应当与各业务庭室领导的级别一致。第三,全面落实司法警

察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落实法警政治级别、警衔补贴、补助、保险、保障等有关福利津贴。第四,关心司法警察的家庭生活,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如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帮助解决有困难的司法警察家属子女的就业、求学等问题,使他们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免除后顾之忧,安心本职工作。

(四)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口”渠道。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第一,要严格依照条件补充司法警察,有计划地公开向社

会招考和招录高等院校毕业生,接受优秀转业军人补充司法警察队伍的新生力量,保证司法警察的高素质。第二,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可以通过考核评比,竞争上岗等形式,对没有上进心、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的现任法警可即时解聘。第三,对司法警察不同岗位的任职年龄和年限应有一定的限制。由于司法警察属于技术性、对

抗性、风险性较强的职业,对于从事司法警察工作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年限的司法警察,可以根据其政治级别、警衔级别分别给予安排转岗分流,有的可以从一线法警工作退居二线法警工作,从事对抗性较弱、风险性较小的工作,如负责送达、机关内部保卫工作;有的可从事非法警工作,如到后勤服务部门工作;有的可给予其办理退休手续。

(五)抓好教育训练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对这支队伍必须严格教育,严格训练。第一,应当建立统一的教育训练制度。要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制定系统的教育训练计划,教育训练的内容应当贯彻学以致用的原则,贴近工作实际,抓好值庭、押解、看管、警卫、执行死刑等业务技能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技能素质。第二,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司法警察,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的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必须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目前仍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司法警察,应当继续接受教育,取得大专文凭。对于聘任制法警,如果在201*年底前仍未达到大专文化程度的不应再续聘,对于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转业军人为聘任法警的,如果聘任期达五年仍未取得大专文凭的,也不应再续聘。对于已经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在处理好工学矛盾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自学、函授或其他方式接受本科教育或攻读研究生学历。第三,在对司法警察进行教育训练的过程中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都能在服务审判、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正确运用法律知识来严格依法办事。

(六)规范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目前,百色市两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基本上实现了双重领导、归口管理、上下编队、统一调动的格局,这对于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推进司法警察职业化

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规范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应当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部门领导任用的审查把关。下级法院在确定本院法警部门的领导人选后,应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征求意见。经审查同意,并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任命职务。对于未按规定上报审查的,上级法院可不承认警

籍,不予评授警衔。第二,要抓好司法警察的归口编队管理,对于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和其他部门的兼职法警,要归口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管理,不归队管理的可作退警处理。第三,完善警衔管理工作。各级法院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司法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晋升审查和报上级法院审批等工作。司法警察警衔的首授、晋升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严格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改变规定,随意扩大范围。对违反规定的,上级法院应不予评授警衔

。第四,依法规范司法警察的职能。根据行法律规定和结合当前司法警察的工作实际,制定完善以事定岗,以岗定人,以人定责的岗位责任制,对哪些是属于法警的工作,哪些不属于法警的工作作出明文规定,将司法警察各项工作实施量化管理,形成内容具体、标准明确、便于操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七)改善警务装备设施,提高执法能力。司法警察队伍要有坚强的战斗力,必须具备两个因素,即训练有素的人员和优良先进的装备。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职能任务的完成。警用装备设施体现着司法警察武装力量的性质,是执行任务、履行职责的物质基础,关系到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因此,必须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警务装备短缺落后的状况,推进警务装备的现代化。第一,保障司法警察的专项经费。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经费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专项经费,各级法院应列入本院财务预算由当地财政划拔,不得挪

作他用。第二,上级法院在安排划拔物资装备和经费时,应对贫困地区的法院给予适当的倾斜扶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善贫困地区法院因当地财政困难经费无法到位的状况,从而使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建设得到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建立训练基地,以高、中级法院为单位,建立训练基地,有条件的法院也要安排好训练场所,并购置好训练器材,统一按照训练计划,统一安排时间进行体能、技能等项目的训练。

第四,按照“能使用、够使用、尽可能优良”的原则,给司法警察配备先进的警用装备,提高科技含量。特别是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安检设施、防护装备等进行添置更新。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的构成之一,其建设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历程。中央人民政府于1951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但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至1956年5月,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决定自1956年7月1日起,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列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1979年1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再次规定:“各级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从法律上正式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权从属于警察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其执法权包括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等各种职权,主要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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