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实习收获
反贪局实习收获
覃李慧
[摘要]将近两个月的实习生活,开始接触实务部门的工作,认识到理论和实践的差异。在检察院的反贪工作中,参与其中,在不同的工作阶段工作环节有不同的体验和收获。在不同性质的案件中,工作开展的方式也会有区别,如何把理论指导实践,如何学以致用,如何发现实务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便是在实习之后需要认真总结的。
[关键词]贪污贿赂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实习
桂林市叠彩区检察院反贪局是这个假期我所在的实习部门,在实习生活中,反贪局的老师带着我们办理了几个案子,有关贪污贿赂的,挪用公款和行贿受贿的都有涉及。反贪污贿赂局属于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在某些方面有它与其他科室不同的地方,比如他们的经费都是独立核算。叠彩区检察院是201*年的全国优秀检察院之一,该院反贪局每年办理的案子有十多件,最终能移送起诉的人数也是十多人,它比桂林市其他同类级别的反贪局更为出色。
实习前期主要是熟悉卷宗了解一下办案流程,一般来说留在反贪局里的卷宗是检察内卷,它内有装载一些表明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比如提请初查报告,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提请逮捕意见书,改变强制措施审批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等。这些都是不同侦查阶段所必备的法律凭证。另外,检查外卷,也就是需要移送起诉的卷宗里,每个案子一般含有两份卷宗,一份是法律程序卷,另一份是证据卷。法律程序卷含有比如立案决定书,询问通知书,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移诉意见书等,这些格式文书需要填写部分内容还有单位部门的印章,犯罪嫌疑人的手印等;在证据卷里,主要装载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以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其他调查笔录以及能证明相关事实的其他书面证据,比如银行账目明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等等。
反贪工作最初是需要线索来进行初查,一般来讲案件来源有几类,一类是部门的移送,比如市院移送或者公安移送,一类是群众举报,另一类是在其他案子
作者实习单位:广西省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1*实习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里有线索是以自行发现的方式。初查查的是该人是否有犯罪的嫌疑,以及嫌疑的大小。在反贪侦查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的调查如果稍有察觉,就很有可能会以毁灭、假造证据、串供、转移赃款赃物的方式去尽量减轻自身的嫌疑。
贪污的案件,嫌疑人的银行账户一般是一个重要的证据,再根据线索以及当事人职权所及范围核查其是否有贪污的罪行。挪用公款的案件一般在嫌疑人挪用之后财产走向那里以及账户的财产金额变动找出相关证据,再加上当事人的供述,可以查明事实。至于比较有难度的案子是行贿受贿的,因为行贿受贿它涉及双方,而且双方存在窜供的可能行较大,并且两方陈述的数额一般不会太以至,其中除了记忆问题,还有受贿方的侥幸心理,并且受贿方尽量降低其受贿的数额,虽然刑法上规定行贿和受贿同罪论处,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往往不是如此,在实习中参与的一起行贿受贿案,行贿者就只以证人的身份做供述。
初查结束之后就是立案,如果案子可以深入下去或者有更多线索的话。立案其实只是一个法律程序的问题,侦查工作中如果已经掌握了比较充分的物证和书证之后,那么在收集好这些证据之后,就会将当事人进行拘传,拘传的主要目的是突破当事人的口供。口供很重要,对反贪工作来说。因为案件的性质不似暴力犯罪如凶杀案的现场一样可以有确凿的现场证据来查明事实,所以口供就显得很重要。能突破口供也就是找到更多可能的线索,在行贿受贿案件中如果行贿人和受贿人的口供可以契合,那么行贿受贿的数额基本上可以定下。在拘传时,我们实习生主要配合老师们看守被拘传人,因为其心理压力可能很大,要防止其做出自残的行为或者对工作人员的伤害行为。另外,会对他们的供述做调查笔录,记叙有关事实。
拘传之后根据被拘传人的供述,如果其口供以表明其有犯罪行为,那么接下来可以进入到拘留程序,在看守所拘留三天之后应提请逮捕,经过侦查监督科批捕之后,进入逮捕阶段,这个阶段相对有比较长的时间来进行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而且律师一般也会在此阶段开始介入。检察官会利用这段时间来深入调查,收集更完备的证据。
侦查终结之后,可以把相关证据和文书整理,移送到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习的日子,我们都参与了上述的大部分环节,因为反贪工作的性质,
2*实习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没有能独立办案,是由老师带领参与。个人的收获是,开展反贪工作,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明确的意图。准备充分,计划周密,把握初查到立案的转换时机,在秘密初查上下功夫。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在严格秘密的状态下获取更多的证据,掌握办案的主动权。
一旦立案,则视情况取证、讯问、搜查、追赃同步进行,比如在调查一个工程师的受贿案子时,在对他进行询问的同时,又对其住处进行了搜查。获取全面证据,在立案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大体限定初查、侦查时限,集中力量,实行全天候办案制度,全力以赴,一鼓作气,保持办案的连续性。
准确、及时地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攻势会变得很强大。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确凿证据后,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有利于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存有侥幸心理,甚至在充分的证据面前也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只有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打消他的侥幸心理,正确面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指挥作用、协调作用也是很重要的。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每个工作人员的聪明才智,以最快的速度获取可靠的证据,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就会有提高。
在询问的过程中,如果可以比较科学地掌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时机,掌握传唤的时间,以及人员的设置都对突破口供的效率的几率有很大的帮助。选取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最弱的时候或者最出其不意的时间来进行询问,可以最大可能的获取更多的信息。
拘传中的询问,每个工作人员会有不同的风格,在叠彩区检察院反贪局里,每个老师都有不同的性格特点,也决定了他们在讯问的时候会用不同语气和方法来进行。比如:
1.思想鼓励法。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参加革命工作较早,曾经有过辉煌的历史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有一定的政治觉悟,本质上并不坏,只是因为客观因素的影响,一念之差而产生邪念,对自己的罪行深感自责、悔恨,传讯后一般能交待一些犯罪事实,对这种人应采用思想鼓励法,即对其认罪态度予以肯定,唤起他的良知,并鼓励、开导他们交待全部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讯问的态度
3*实习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上尽量温和一些,气势上尽量缓解一些,尽量减少其心理压力,能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应对其取保候审,使其得到坦白从宽的处理。
2.政策攻心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有问题,但对反贪的工作性质和进行的初查工作不甚了解的犯罪嫌疑人,这部分人担心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一经传讯,就显得神色紧张,很不自然。具有畏罪心理,对这种人应采用政策攻心法,直接向其讲清政策法律,启发他们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再适时出示一些证据,一般会奏效。
3.后发制人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有意编造虚假事实,企图蒙蔽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对这种人可采用后发制人法,就是让他们多说多讲,多暴露矛盾,然后抓住其不能自圆其说的虚假供述,以其矛攻其盾,将其谎言揭穿,将其逼到山穷水尽的地步,迫使其坦白交待。
4.真情感化法。这种方法适合那些好结交朋友,讲江湖义气的人,这种人到案后,以江湖义气为重,讲出来怕坏了自己“讲义气”的名声,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式,对这种人应采用真情感化法。对这种人如以硬对硬,就会激化对立情绪,事倍功半。
5.适时使用证据法。这种方法适合于那些到案后思想波动很大的犯罪嫌疑人,这些人对于是否供述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如果抓住其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其感到我们已经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只有交待才是唯一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向转化。同时对有些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主动交待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待小的罪行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的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其伪装,使其认识到不但反贪工作人员不但了解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交待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
总之,反贪的侦查工作,需要更多的经验的职业敏锐以及胆识和魄力,在现今情势性下,反贪工作依旧任重道远,在依旧不够廉洁的中国官场,反贪工作只是一点一滴地清除官场中的不法行为,这是它的光荣,同时也是它的无奈。
4*实习单位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扩展阅读:反贪局受案范围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由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全区有影响的贪污贿赂等案件;负责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负责本院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分析辖区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开展辖区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受案范围: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4、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5、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6、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7、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8、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11、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12、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务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大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二)挪用公款罪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0000至30000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罪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四)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行贿罪
1、行贿数在10000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0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六)对单位行贿罪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七)介绍贿赂罪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三次以上或者为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八)单位行贿罪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罪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中国新增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从201*年10月16日开始,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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