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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法制工作十年

网站:公文素材库 | 时间:2019-05-28 19:31:51 | 移动端:公安法制工作十年

公安法制工作十年

公安法制工作十年

回首十年,紧随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步伐,特别是依法治国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基本方略确立后,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怀下,我市公安法制建设突飞猛进,公安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可以说,过去的十年,是公安民警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十年;是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不断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十年;是公安法制部门把握机遇,知难而进,负重拼搏的十年;也是广大法制民警更新观念,努力探索,全面推进公安工作法制化进程的十年。

一、完善公安法规,理顺执法机制,公安工作实现了主要由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办事向依法办事的转变。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主义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依靠,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责任。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不断增强公安工作的法制含量,是公安工作永恒的主题。1990年公安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加快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法制化步伐,公安立法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目前,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或主要执法主体的国家法律由1990年的13件增加到50余件,行政法规由28件增加到80余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达到800余件。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也从地域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衔接配套的地方公安规范性文件和办理刑事、治安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十年来市局参与草拟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公安法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修订的地方公安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共194件。内容涉及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户籍管理、队伍管理等各个方面,为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和办案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渐入“警”心。1999年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规划明确提出:法制是公安工作之本,是公安工作的“准绳”,是生命线,应摆到“帅”的位置;要求全局上下从领导到民警都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在“一五”至“三五”普法期间,特别是1998年以来,先后开展的教育整顿、行风评议、“三项教育”和作风建设警风评议活动中,市局着重突出了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建设,在将法制工作纳入公安业务和队伍的绩效考评机制的同时,建立完善执法机制。经过十年的努力,逐步理顺了刑侦、治安、经侦、交巡警等业务部门刑事、治安行政执法机制,论证明确了水警支队和金山桥等5个非行政区域分局的执法权限、法制机构设置。公安工作逐步实现了由无法可依向有法可依,进而到系统、规范、完整执法体系的过渡;由靠经验办事,认为法制工作可有可无、被动执法,进而到“法律是保障、是最高准绳”的认识过渡;由依靠政策、文件办事单纯依靠法律进而到法律与道德制度相济的过渡;由人治向人治、法治并存进而到法治的过渡;由执法神秘化向警务公开化,进而到执法接受监督的过渡;由单纯追求执法结果向追求执法效果进而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过渡。二、发挥法律作用,严格依法办事,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十年来,遵照中央关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全市公安机关始终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首要环节来抓。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至201*年,全市共破获刑事现行案件9.3万余件,其中重、特大案件1.9万余件,逮捕犯罪分子3.7万余名,劳教5500余名,查破治安行政案件近6万件,依法查处教育了一大批违法人员。有力地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政治稳定,巩固了经济发展的大好局面,发挥了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主力军作用,保证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各级公安法制部门紧贴公安中心工作,发挥了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基层执法的综合职能,工作量大幅度增加,为现实斗争服务保障功能逐年增强。据不完全统计,十年来,为策应期间开展的“治乱除霸”、反盗窃、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黑除恶”、“治爆缉枪”、禁娼、禁赌、禁毒专项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斗争和集中统一行动,市局法制部门共编印各类法律手册100余种10万余册,全部下发到基层干警手中;征订《执法手册》、《公安法规汇编》、《公检法办案指南》等法律书籍2万余册;印制各类公安行政、刑事法律文书近百种3万余本;为基层干警提供政策法律咨询5万余次;针对执法实际,撰写前瞻性、预警性、导向性执法调研文章百余篇;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组织骨干给基层授课1400余次;深入一线参与千余起重大、疑难案件的研究、审核、会办。

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公安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加强监督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保障。十年来,经过不懈努力,特别是1999年6月,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后,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的主体、主管部门监督的职责和方式、错案追究的范围、认定、处理及程序等问题得以明确。市局逐步建立起由政工、纪检、督察、法制、信访、审计等部门配合联动的比较完整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1992年市局在局法制室设立了执法监督股和复议应诉股,赋予法制部门对刑事和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能。各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也安排专人从事这两项工作。1998年市局调整法制工作重点,明确法制部门为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要求法制部门“花更多的精力用到执法监督和执法指导上来”,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分别设立了执法监督委员会,并按照“把执法的着力点放到基层,抓好源头监督”的工作思路,实行监督前移,在一线执法单位普遍建立专兼职法制员制度,形成内部执法监督网络。法制部门作为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实效,做了大量的工作。十年来,由市局法制部门草拟报市局批准出台了《关于加强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的暂行规定》、《法制工作目标管理规定》、《案件归口审核制度》、《错案追究暂行规定》、《徐州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试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几十种规范刑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市局法制部门还研究制定了《集体通案制度》、《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程序规定》、《复议应诉工作制度》、《执法联系点制度》等一系列强化自身监督的内部工作制度和规定。各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也纷纷针对本地执法实际,探索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的对策,促进了执法监督、执法责任、执法过错追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全局上下,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的执法监督体系,促使公安执法在制度约束下有序进行,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十年来,仅市局法制部门就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执法检查500余次;进行法律审核、案件复查等个案监督800余件;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诉讼案件900余件,复议案件撤销率逐年下降,201*年为3.37%,诉讼案件的胜诉率在提高,99年以来,经市局复议后引发的33起诉讼案件均胜诉,促进了公安执法工作的改善。

四、建立了适合我市特点,行之有效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执法质量和水平,切实改变公安执法无考核标准、执法责任不明的状况,市局积极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1997年市局探索对9个县(市)、区进行执法质量试测评取得成功,其中针对考评发现的执法问题专门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做法得到省厅肯定。从1998年起,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工作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全面推广。在连续四年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中,市局创造和积累了坚持考评工作指挥协调、标准尺度、方法步骤、目标要求、反馈汇报、整改追责、通报落实、总结归档“八个统一”;考评基础数据来源“六个对照”、“七个印证”;制发考评专刊、促进信息交流;在考评小组中设立督察人员、落实约束参评人员行为的八项纪律;将执法工作与队伍建设、业务工作一起纳入领导干部“一职双责”责任,明确“一把手”为执法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凡执法考评未达标的,取消年度“一职双责”参评资格等一系列规范考评行为、落实考评责任制的好经验和做法。期间,市局共下发针对执法问题的《整改通知书》44份,建议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76人,并对34个单位评先予以“一票否决”,对7个执法质量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其执法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这些实实在在、敢于碰硬、兑现奖惩的做法受到上级的充分肯定。对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推进公安队伍建设,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我市的总体执法水平明显好转,成绩稳步提高。1998年全市考评无优秀单位,201*年优秀单位达4个,优秀比例位列全省各市第一。四年间,全市先后有8个单位达到优秀,其中一个单位连续三年优秀,2个单位连续两年优秀。考评平均得分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1*年平均得分83.3分(考核实行百分制,90分以上为优秀),比98、99、201*年分别上升15.05、6.03、3.61个百分点。201*年初市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和考评实践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徐州市公安局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制定了《徐州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平时考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使考评涵盖全局所有执法单位,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推动全局执法水平的提高。五、公安法制机构不断健全,法制专业队伍不断优化,为全市公安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十年来,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公安法制队伍建设有了长足发展。1985年市局设立了法制机构,其名称历经政策法律研究室、法制室、法制科和法制处四次变更,内设机构也由执法监督、复议应诉两个股扩展为秘书科、法规科、执法监督科、案件审核科、复议应诉科、劳教审批科等6个职能部门;其实体业务在不断适应公安机关劳教、刑侦工作机制改革,以及完善办案机制、改进案件审核机制、健全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中拓展;职能相应由单纯的法律政策研究向法制工作规划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多项实体业务结合转变;工作重心由包揽刑事、治安行政案件审核向跳出个案审核圈子不当“保姆”、“拐棍”,探索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全警执法素质转移,公安法制工作逐步实现了由部门工作到全局性工作的转变。公安法制机构已成为保障各级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综合性职能部门,成为公安法制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各级党委的得力参谋与助手。目前,全市16个县(市)、分局全部建立了法制机构,刑警、交巡警、治安、经侦、水警等业务部门也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副科级法制干事。各县(市)区刑侦部门设置了负责刑事案件审核把关的法制中队,全市251个派出所设立了负责对案件初审把关和执法监督的专兼职法制员。法制机构由成立伊始的三两名老同志支撑门面,壮大到如今占全局干警总人数的6.19%的446名专兼职法制干部队伍。目前,全局共有专职法制干部105人,人数是十年前的9倍,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文化、年龄的结构也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其中,党员101人,占96.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95人,占90.5%;平均年龄36.9岁。执法监督触角延伸至基层股所队等执法一线,法制工作网络已经形成,法制机构职责日趋明确,体制进一步理顺,部门内部工作制度逐步健全。另外,十年来,法制部门坚持狠抓队伍自身政治业务建设,努力锻造高素质的法制队伍。法制干警争当法制工作规划员、法制宣传员、学法辅导员、执法监督员、执法质量检验员,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仅1999年以来,市局法制处连续3年被评为人民满意单位,荣立三等功一次,基层法制部门有21个单位被评为市、县(区)人民满意单位,6名民警荣立三等功。十年来,从市局法制部门走上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的有12人,为各级公安业务部门输送法制干部19人。201*年在全省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上,市局作了有关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提升公安执法水平的典型发言。实践证明,法制部门是公安法制建设的主力军,在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实现公安工作法治化的进程中,起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公安法制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将进一步坚定信心,抢抓机遇,迎接挑战,不断创新,为建设强大的公安队伍和强有力的公安工作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扩展阅读: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公安法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年,公安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为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期,研究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对进一步明晰公安工作的职能和权限,全面加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公安法制工作的法律特性,立法、司法、执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以及服务内外,教育培训等方面,探讨了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力求更加注重公安法制建设,使公安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公安;法制工作;作用周恩来总理曾说过:“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而公安法制工作是则是贯穿所有警务工作的一条主线、一条生命线。随着1990年公安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确定了公安法制工作的基本方针、任务和目标,明确提出:“要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近些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公安工作中也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因此,本文现就公安法制工作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一、执法依据和保障作用

法制的意义不同于法治,一般说来,法制是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法制建设主要是指制定各种法律规范,健全各种法律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则指的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一系列过程。我们认为,公安法制工作,既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包括

静态意义上的法制。法制工作贯彻于公安工作的始终,是公安工作的核心,也是公安机关执法的依据,对公安工作起保障作用。(一)执法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法制工作就将这个法律细致化,利于操作,使其具有可行性。在执法过程中,要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区分,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而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即使某种行为存在社会危害性,但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决不可擅自处理,避免侵犯公民的私权利。因此,法制部门通过将法律条文分解、细化,使民警融会贯通,在对案件进行操作时,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什么是当罚,什么是不当罚,这样,执行依据清晰明了,执行起来也可以有的放矢,不至于错抓、误罚。同时,法制将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应有框架之中,对执法质量标准的判断也以是否正确执行法律为前提。民警执法中应该牢牢把握法律的原则界限,严格、忠实地履行法律,把法制作为执法的依据。(二)执法的保障某些时候,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尴尬,比如说:“严格依法办事,便有可能引发所谓的民愤:考虑民愤,便往往可能偏离了法律”。在这里我们可以分析民愤的产生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法”与“情”的关系,更包含了我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社会普遍遗留的旧观念与法治社会对社会调整的新范

围、新手段的冲突问题。①乡规民约、陈规陋习往往与公法的调整范围相冲突,朴素的报复要求常常与法律不符。如果法制工作实行得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这个尴尬,对公安民警执法有了保障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法制工作坚决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确定力,使民警执法时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偏离法律,尊崇法律无需“迎合”民意。其次,法制工作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增强执法的透明度,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权威,为民警执法提供坚强后盾,只要是严格依法办事,就没有后顾之忧,保障了民警的人身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民警的工作的积极性,力求把工作做实做好。二、监督和规范作用

现阶段,公安机关的法制工作不仅局限于公安立法、法律政策研究咨询,更承担着监督执法和规范执法的作用。从当前的公安法制建设和执法实际来看,公安法制工作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规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程序的监督和规范

众所周知,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没有实体上的公正,而程序上的公正往往是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点,因此,许多程序上的公正就需要法制部门来把关,在具体的工作分工上,公安机关需要有一些人脱离具体的办案,对民警办的案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把它

作为一个成品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或者由公安机关自己做出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凭借法制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在工作上进行沟通,法制机关相当于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律支撑机构。程序上的监督,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监督和司法工作审核、检查、复议、指导和纠正等。

在对实体公正进行监督和规范时,法制部门严把案件审核关,全方位的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是否得当,特别是对于刑事案件,审查强制措施的使用是否合法和恰当等等,通过审核,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质量。在机构设置上,公安机关设置有法制科,同时刑侦大队、禁毒大队、甚至包括每个派出所都设专职或兼职法制人员,确定案件的性质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其目的也是根据办案情况,可以随时了解案件存在哪些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在执法上更好的为公安工作提供监督和规范作用。(二)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监督和规范

法制工作的另一个作用就就是对规章和文件的合法性、规范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看其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公安部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审核其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一旦发现审核的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或上级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提出修改或废除意见。这是一种立法和司法上的监督和规范,(三)对公安干警守法的监督和规范

主要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党纪、政纪和法纪上的监督和规范。相比人大、检察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方式更加直接也更有利于整改。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公安队伍,不仅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要充分展示公安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和理性平和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避免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出现审查犯罪嫌疑人时滥用强制措施、违反办案程序、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监督民警坚守其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在办理案件和日常执法时忠于法律和制度,忠于事实和真相,忠于人民群众的观点,自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宣传和服务作用宣传和服务是指公安法制部门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自觉的履行自觉的职责,充分发挥的综合智能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在公安机关外部进行法制宣传、调研

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工作,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最广泛、最直接、最敏感的信息来源,人民群众在对付各种犯罪及治安问题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是公安工作取之不尽的社会资源。公安机关进行法制调研一方面是为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征求意见,力求达到人民群众的满意,这也是新时期公安法制工作的要求。在具体实践中,加强对违法青少年法制教育,创建法制教育基地,确保青少年法制教育取得实效;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探索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警务运作机制,深化社区警务战略,有针对性地加强流动人口的法律培训,提高暂住和流动人口的法制观

念;在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法制教育,鼓励各类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进行法制宣传、调研最直接的力量和最强有力的保障。(二)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法制教育、培训

公安法制部门通过职能作用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提高干警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提高队伍的素质,其目的,从法制工作的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还减轻了公安机关用于法制部门的人员数量,可以抽出警力来配合其他工作。法制工作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来服务于公安机关,对干警进行教育、培训。

1.召开由各业务部门、各警种参加的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法制工作情况和经验,同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对策和整改措施。

2.组织开展民警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升级工作。开展法制调研和有关法律应用的研究工作,及时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

3.采取下派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举办讲座、案例点评,以岗代训等,及时为基层执法单位和民警提供法律服务。

4.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法律专家咨询组、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

5.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和《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

律学习培训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注释:

①常亮.《明晰公安工作职权,全面推进公安法制建设》,载《法制与社会》,201*年第4期.参考文献:

[1]黄振东.人权保障与社会和谐[j].宁夏党校学报,201*(5).[2]陈晋胜.警察执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柯良栋.对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若干思考[j].公安研究,201*(1).

[4]徐谋艳.略论公安队伍管理新理念[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

[5]郝宏奎.中国公安改革的走向、制约瓶颈与出路[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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